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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0:1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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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已于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
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为了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是实现依法治药的根本依据。修订后的《药
品管理法》总结了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完
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民主讨论的
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修订的《药品
管理法》更完整,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提高药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全面理解《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意,做到学法,知法,
公正执法。

  二、认认真真地逐条逐款地学习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体现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精神和原则;更加完善了行政执法手
段,明确了权力和责任关系;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增加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和掌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内容,把学好法、用好法,
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护法,严格执法。药品监
管执法人员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和自身行为规范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以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药
品管理法》,加强法律的培训工作,为迎接2001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全面贯彻
施行做好准备。

  为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了宣传工作意见和宣传统一用语(见附件1、2),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工作方案和宣传用语,要积极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
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以举办法律讲座、开辟宣传专栏、举办知识竞赛等多种形
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普及药品管理法律知识,使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提高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为做好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培训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
务院法制办编写《药品管理法》学习培训教材,并将于2000年4月初开始组织师资培训班。地方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对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依法治药,依法行
政的水平。要加强对直属部门尤其是对直属技术监督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对企业等管理相对人
的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准备工作中的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2.《药品管理法》宣传统一用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意见

  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之际,我局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调动电视、广播、报
纸、期刊、网站等多种媒体,通过专题报道、培训教育、知识竞赛、座谈会、发布公益广告、散发
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使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逐步深入人心。现就近期
宣传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领导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
参与。为了保证活动效果,我局将成立由局领导、各司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
小组,统一指挥这次活动。局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联络、方案
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组成的领导机构和办事
机构,并认真制定《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方案,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领导、步调一致、口
径一致,扎扎实实地做好《药品管理法》宣传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大造声势,宣传新法颁布的重大意义和给社会生活带来的长远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
关注和重视。

  (二)宣教结合,使社会各界了解新法的基本内容,并认识到学法知法对自身的意义。

  (三)强化系统内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宣传重点

  (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
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体
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适应了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已发生很大变化的实际情况。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
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以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为己任,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

  (五)《药品管理法》的修改背景、重大方面的变化和基本内容介绍或解释性说明。

  (六)药品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药品知识的宣传。

  四、工作步骤和方式

  《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作为现阶段一次比较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造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时间是从新法颁布到3月底。在
这一阶段,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抓紧做好编写统一的宣教材料,包括修改说明、情况综述、
《药品管理法》》释义、内容简介解答;提炼宣传活动统一用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在中
央和地方各大媒体刊发消息、评论,并组织专题报道、人物访谈等各种宣传活动;与新闻单位配合,
邀请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宣传新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结合“3.15”宣传活动,
宣传介绍《药品管理法》的内容等。

  (二)第二阶段:从4月开始至8月底,面向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
的宣传活动。这一阶段的特点是范围广、形式多、声势大。如利用全国“药师周”的机会,组织专
家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咨询活动;设计制作各种图文并茂的公益广告,在电视、报刊和户外
广告牌上发布宣传; 编辑、制作宣传手册、折页、海报、案例分析等,广为散发张贴;向社会发
行新法颁布实施纪念邮品。

  (三)第三阶段:8月至12月。这是前一阶段宣传活动的延伸,重点是在“知”上,根据受
众面的不同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教育。其重点是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
准备,在2001年11月,以“《药品管理法》和我”为题,开展《药品管理法》宣传月活动。内容
分为四个专题:第一、以法律为武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知法懂法,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药品分类管理,利国利民;第四,安全科学用药,提高健康素质。形式上
可采用知识竞赛、上街咨询、文艺演出、展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手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要作出安排,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周密组织,使这一活动取得好的效果,把学习宣传《药品管
理法》的工作推向高潮,为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正式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2:

   《药品管理法》宣传活动统一用语

   1、学习药品管理法,贯彻药品管理法
   2、药品管理法维护您用药的合法权益
   3、用药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4、实施药品管理法,安全用药保健康
   5、学法知法,珍爱健康
   6、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基本法
   7、依法行政,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
   9、药品质量关联生命,监督管理情系万家
   10、管好药,为人民
   11、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12、坚决禁止药品虚假广告
   13、消除药品的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正当权益
   14、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规范
   15、遵法、诚信、为民
   16、贯彻药品管理法,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17、药品管理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
   18、加强药品监督检验,把好药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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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公关意识?

   杨涛


日前,贵州工业学校6名女生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安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实习,却被该公司老总要求陪客户喝酒跳舞。4名女生“不听话”,于11月25日被扣发工资。4名女生提出终止实习被拒绝,并被扣留学生证。(见《南京晨报》11月30日)
对于这么一个明显违法的事情,“华安”负责人谢小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称,安排实习生陪酒伴舞是公关需要,4名女生借故离去,令客户不满意,不愿跟公司签约,是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表现,应该受到处罚。(《重庆商报》11月29日)更令人气愤的是,为女生联系实习公司的贵州工业学校的何老师居然也认为,实习单位要求女生陪酒陪舞,只要不是“很过分”的要求,学生也应该配合,因为学生参加工作后肯定会有应酬活动,这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
这让我们想起在国庆期间,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3级舞蹈编导专业班的女学生接受了一项特殊任务:提前下课陪“上面来的领导”跳舞。对于这么一个强迫陪舞事件,校方最早的解释是,要办好一所大学必须要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给予支持帮助。因此,在一些交往过程中,出于礼节的需要,“类似这种接待活动也不是第一次。”、“即便是从爱校的角度出发,学生为学校的发展尽点义务也在情理之中。”
让女生来陪酒伴舞是商业活动的公关需要,是今后工作中的必要应酬,是礼节的需要,正是这种公关意识催生种种强迫女生喝酒跳舞的恶劣事件。但是,我们要问的是,这就是公关吗?
什么是公关呢?奥美公关中国区总经理说:公关是针对特定目标对象群,建立共同价值,以赢得信任的科学。这个特定的目标群可以是政府、或是意见领袖;可以是企业内部员工,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而现代营销学创始人之一,全球顶尖营销顾问公司——科特勒营销集团总裁米尔顿·科特勒则认为,所谓公共关系,其要义有四:一是经过周密的“研究思考”,即公关意识,公共关系首先是一种思想和意识,是行为主体关于塑造自身形象的一种思考,又分为服务意识、声誉意识、未来意识、沟通意识等;二是“制定出计划而且埋头苦干,以成绩获得他人的称赞”,即公关活动,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开展有声有色的具体实践活动,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示自己,表现自己,给公众留下好的形象;三是“对自己的优良评价”,即公关状态,指行为主体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印象的总和;四是“传递开去”,即公关传播,公关与传播密切相连,公关的最终目的,是把企业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使其产生认知、认同。可见,公关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是要依靠扎扎实实的工作和自身长期的良好形象塑造,绝不是靠一时半会的投机取巧。
但是,在我们某些人的眼里,“公关”成为了“攻关”,“公关”被赋予了太多的暧昧的含义。在许多人心目中,公关要么就是美女的职业,就是陪客户、官员、上级吃饭喝酒跳舞强颜装笑搞接待;要么就是送礼打点,疏通关系。正因为有对这种“公关”意识的高度认同,我们才会看到实习公司和学校的老师都认为女生陪酒陪舞理所当然。然而,我们要说的是,这种“公关”意识实质上是腐朽、庸俗的关系学在商业领域的反映,它可能为企业、公司带一时之利,但不可能树立良好而长久的信誉。看看我们今天一些企业信誉之差,看看骗子们在市场中横行,谁能说没有这种庸俗“公关”学的“功劳”呢?
要将女生乃至所有的女职员从酒桌和舞场拯救出来,我们需要采取许多措施,但是,在笔者看来,革除这种庸俗“公关”意识必须首当其冲,要让所有的人都意识到并敢于理直气壮地说:“陪酒陪舞不是公关!”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电话:1350797987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


  (1997年6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 任
  项淳一
副主任
  黄保欣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英凡   乔晓阳   邬维庸   刘 政   吴建璠
  吴康民   陈弘毅   陈滋英   梁定邦   谭惠珠(女)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名单草案的说明


一、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及其附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1997年7月1日),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共12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名单草案中,项淳一、王英凡、乔晓阳、刘政、吴建璠、陈滋英为内地人士;黄保欣、邬维庸、吴康民、陈弘毅、梁定邦、谭惠珠(女)为香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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