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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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梅市府〔2006〕4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确保法制统一原则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已被新的政策所替代,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已过时效的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件)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印发《梅州市城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5〕4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5年9月14日
2
关于加强梅州市旅游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梅市府〔1996〕5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6年11月21日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1998〕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8年3月16日
4
关于转发市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强化管理、科学开发——发展我市稀土工业的几点建议》的通知(梅市府办〔1989〕5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已不适用
1989年5月23日
5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意见报告的通知(梅市府办〔1993〕8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1993年11月22日
6
印发《梅州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1999〕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1999年4月15日
7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3〕1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被新的政策所替代已不适用
2003年4月3日
8
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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