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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5:41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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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6〕4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确保法制统一原则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已被新的政策所替代,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已过时效的8件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共8件)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理由

1
印发《梅州市城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5〕4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5年9月14日

2
关于加强梅州市旅游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梅市府〔1996〕5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6年11月21日

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1998〕1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已不适用

1998年3月16日

4
关于转发市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强化管理、科学开发——发展我市稀土工业的几点建议》的通知(梅市府办〔1989〕5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已不适用

1989年5月23日

5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意见报告的通知(梅市府办〔1993〕8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1993年11月22日

6
印发《梅州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1999〕1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1999年4月15日

7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3〕1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被新的政策所替代已不适用

2003年4月3日

8
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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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五月三日国发〔1979〕12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现将该报告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式样自行印制,并按照执行。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年检报告书的发、收及检验工作。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登记注册事项中的有关栏目,参照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文件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填写。填报年检报告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7〕第2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字样的公司(企业)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所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年五月底前整理成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一套。



198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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