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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3:26  浏览:9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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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搞好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的评聘,参照《条例》执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领会、掌握《条例》精神,及时与本地区、本单位职称改革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创造条件,使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纳入整个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议程,同步实施,切实保证企业团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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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有些不规范,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严重不平衡,少的一两千元,多的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之巨。这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现行关于确定保证金数额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相统一。虽然1998年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对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予以规定,但在数额幅度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1997年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规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二是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存在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公安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对此,笔者认为,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收取,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确定收取保证金数额的基本原则。(一)重罪高于轻罪原则。重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轻罪,对应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受到的刑罚亦加重,公安司法机关对重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加大。因此,重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证金数额幅度应明显高于轻罪的保证金数额幅度。(二)高收益者高于低收益者原则。保证金数额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影响大小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诉讼活动是否正常进行。为使保证金制度在立法上的平等与司法上的公正达到尽可能的和谐统一,在对不同收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二是保证金幅度层级制度和固定收益制度并行。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设立不同层级的保证金幅度。根据案件的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量刑因素来确定保证金的幅度,既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又能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对有固定收益者适用保证金的,应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和其收益状况来确定保证金数额幅度,以其一年实际收益总额为上限,3个月实际收益总额为下限。对没有劳动性收益的,则可变通采用“人保”方式获得取保候审。两种制度结合使用,既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又不至于其自由裁量的余地太大而导致失控,有助于在保证金数额问题上实现平衡和统一。

三是探索建立保证金数额确定工作机制。借鉴社会矛盾纠纷中“大调解”机制,尝试建立由有决定取保候审权力的有关机关组成的委员会或相关组织,统一确定保证金的依据、幅度以及操作方式,同时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高保证金的约束力和保证性,充分发挥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际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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