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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2:50:41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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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
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
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
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
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
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
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
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
(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
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
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
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
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
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
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
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
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
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
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
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
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
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
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
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
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
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
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
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
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
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
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
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
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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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城区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城区范围内居住,不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到本市市辖县建制镇范围内居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三款修改为:“本市市辖县居民离开本县辖区,到本市城区以及其他辖县建制镇范围内暂住的,应当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删除该条第四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暂住的,房主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删除第十二条。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暂住人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发给《暂住证》;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暂住时间拟不满一个月的,只作登记不发《暂住证》。”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六、删除第十七条。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2008年3月14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听取并赞同温家宝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赞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报告。会议批准贾庆林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张梅颖同志代表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五年是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提出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委员们为过去五年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无比振奋。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要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中共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会议认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在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凝聚全社会智慧和力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推动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就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协商。委员们强调,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有效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业投入,严格保护耕地,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把更多资源投向公共服务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城乡困难群众,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要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动文化创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的文化需求;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等有利时机,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璀璨文化和中国人民的时代风貌。要深刻总结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斗争经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人民政协要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履行职能的重点,积极建真言、献良策。

会议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要广泛宣传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才能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信心和决心,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要认真总结人民政协伴随改革开放伟大事业一道前进的光辉历程,最大限度地激发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投身改革开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

会议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本次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委员时就发展两岸关系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对台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坚决拥护“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坚决拥护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要继续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继续推动两岸直接“三通”进程,继续努力争取恢复和进行两岸协商谈判。要广泛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为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会议认为,香港、澳门回归以来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设好香港、澳门,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港澳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要同广大港澳同胞一道,发扬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优良传统,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切实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渐进推进民主,包容共济促进和谐,实现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努力创造香港、澳门更加美好的明天。

会议指出,人民政协要继续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必须继承和发扬历届政协的优良传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动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创造新的辉煌。广大政协委员要珍惜崇高荣誉,常怀爱民之心,常谋富民之策,常为利民之举,努力在人民政协这个大舞台上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新业绩。

会议号召,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谱写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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