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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44:45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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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师厅[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手段,是大规模、高效益开展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能够重视利用中央电大的办学特色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在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开展现代远程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在推进区域性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各级电大系统教师培训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教师教育质量,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联系。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试行)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实施教师网联计划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4号),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电大)在实施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教育和构建我国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电大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大作为“教师网联”核心成员单位,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教师网联计划的框架下,紧密配合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充分利用电大系统多年来形成的覆盖全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教学网络,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开展教师培训。

  2.加强和改进教师教育工作,是构建我国灵活开放的教师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广大教师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开展终身学习服务,这是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战略需求,对于发展我国远程开放教育同样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发挥系统办学优势,有效整合教育资源,重点面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为广大教师提供优质教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远程继续教育模式,在构建教师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任务如下:

  1.开展教师学历教育。改造完善已开办的3个专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英语教育)、5个本科专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教育);陆续开出教育技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2010年前,共建成300门多种媒体课程资源,其中录像教材6000学时左右。每年接受2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

  2.开展教师和校长岗位培训。根据教师专业发展需求,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开设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培训课程。2010年前,新建以卫星电视课程为主的非学历培训教学资源200种2000学时;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新课程学科培训、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课程培训、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等非学历培训。每年培训100万人次以上。

  3.提供教师教育公共服务。整合利用电大和“教师网联”的优质教师教育教学资源,为基层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教学提供教学资源服务;发挥电大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功能,为“教师网联”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支持服务。

  三、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贯彻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精神,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提升需要和专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深化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为重点的教学改革,搭建教师教育课程平台。

  1.加强和改进现有教师教育专业,突出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启动和建设新的教师教育专业:2005年启动教育技术课程及专业建设,2006年启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适时启动适应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需要的相关学科教师教育课程及专业建设。

  2.结合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注重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加强课程设计,改革教学内容。以课程为单元,按照通识教育、教育基础理论、学科教育、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类型,搭建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立体化的教师教育课程平台。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础理论、教育教学技能和教育实践等课程。

  3.推进教师教育专业之间的“横向沟通、纵向衔接”。以学分互认和课程互换为核心,实现课程在不同学历层次间的有机衔接,同时注意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相互沟通。

  4.在充分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电大和普通高校之间的专业、课程合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师教育标准设置课程和专业,并与“教师网联”相关课程计划进行衔接与协调。

  四、优化课程资源,促进共建共享

  以规范标准、综合利用、强化特色、建设精品为指导思想,重点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开发适应电大开展教师教育需要的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同时为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高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教学资源服务。

  1.加强多种媒体教学资源一体化设计。教学媒体以卫星电视教材及VCD/DVD光盘为特色,发挥文字教材、CAI课件和网络等媒体资源的作用,实现多种媒体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综合利用。

  2.实施精品课程资源计划,提高课程资源质量。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优秀教师担任课程主编主讲,严把质量关,重视课程资源建设各个环节的标准建设和规范落实。2010年前,建成80门(种)精品卫星电视课程,30门(种)精品网络课程。

  3.统筹规划和建设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课程教学资源,促进互通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发挥“教师网联(中央电大)教师教育资源研究与开发中心”的作用,协调教师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工作。教育技术专业教学资源建设要同时考虑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需要。

  4.充分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教师教育专用频道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础设施,依托电大“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网络教学环境,开通“中央电大教师教育网”,实现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教学手段的交互功能,为教师在职学习提供学习平台、网络支持和信息及资源服务。

  5.进一步加强电大系统内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整合利用,促进全国、省级等区域性“教师网联”成员单位的联合与合作,推进教师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和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五、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探索教学模式创新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加强教学全过程的设计、组织、管理、监控和评估,积极探索具有远程开放教育特色的教师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模式。

  1.针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特点,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调动学员的自主学习积极性,发挥学习小组的作用,积极推进以“导学-自学-助学互动”等方式为特色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重视“教学包”等媒体形式的合理设计与应用,实现从“教”向“导”的转变。

  2.落实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教育实践教学制度;以课程实践教学为重点,突出“应知应会”,使中小学教师在职进修和本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重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倡中小学教师间的观摩学习,共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3.按照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师教育课程考核方式方法改革。建立和完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侧重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和综合分析能力;在考核中逐渐加大形成性考核比例,适当采取表现性评价方式,如论文式试题、学习记录袋、调查报告等;探索开放的考试机制,如部分课程期末考试可以尝试开卷、半开卷等形式。

  4.加强电大系统课程主持教师、责任教师和专业教师的合作与交流,运用先进的网络视频会议手段开展有计划、有目标、重实效的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建立若干教师教育教学实验基地,开展以教学过程的设计与实施、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以及实践教学的实施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实验,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5.探索灵活多样的远程教师教育非学历培训模式。中央电大提供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教师非学历教育培训计划和非学历培训课程目录,供电大系统和其他教师教育机构使用。课程培训可以在配送“教材包”的基础上,采取学员自学收看卫星电视辅导课、观看VCD/DVD光盘等多种形式。

  六、发挥系统优势,广泛开展合作

  根据教育部建立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新机制的要求,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教师网联”的指导与协调下,积极开展与其他从事远程教师教育的师范大学和教师教育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

  1.学历教育按照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按照试点工作协议,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省级电大要建立相应的教师教育教学机构。中央电大(中国电视师范学院)负责开展非学历培训工作,省级电大指定或建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非学历培训由中国电视师范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学员考核成绩计入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2.进一步发挥县级电大在教师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将教师教育教学点逐步延伸和覆盖到县级电大。县级电大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经过中央电大组织专家严格评估审核批准,具备条件的县级电大可开办本科教师教育教学点;县级电大和有条件的乡镇,应设立教师学习点,主要为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县级电大应以多种形式送教下乡,对长期工作在边远山区、海岛、林区等一线的教师,提供课程资源、教学辅导和提供开展学习活动的场所与设施。

  3.各级电大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大力合作,积极参与实施全国教师网联计划。中央电大在课程、专业建设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合作;积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公共课程资源,重点是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在职学习的课程教学资源;利用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教师网联”的远程教师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同时重视同国(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学资源,开展教学合作。省级电大要积极参与区域性“教师网联”建设,加强与全国“教师网联”的沟通与协作,有效指导和帮助县级电大开展教师教育工作。县级电大要积极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领导下,与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级教科研、电教等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整合、联合和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共同组建“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1.根据教育部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和“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要求,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电大系统教师教育队伍建设。省、地(市)和县级电大要配备相应的课程专职教师,并定期对教师进行岗位培训。

  2.严肃考风考纪,按照国家统一考试标准,把好考试关;各级电大要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的落实,做到有规定,有落实,有检查,杜绝各种形式舞弊、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学习者质量,使课程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和规范;重视县级电大的建设与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

  3.在推进教师教育办学过程中,各级电大要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学员的入学资格审核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与指导,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4.中央电大建立教师教育教学督导制度,针对远程教师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开展专项教学检查和评估。通过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追踪调查等途径,保证质量管理反馈渠道的畅通;同时接受教育部及“教师网联”的相关评估。

  5.开展基于卫星电视远程教育条件下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研究,以科研促发展,以课题研究带动和提升电大远程教师教育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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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地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五年实现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省政府决定,从1998年起实施省对地县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实行转移支付督查制度。现将经1998年第12次省长会议讨论通过的《陕西省财政转移支付督查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确保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地县欠发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问题,五年实现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根据省政府关于从1998年起实施省对地县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财政厅向各地(市)列入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和实行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试点范围的县派出专职督查员,对县乡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二、省财政厅设立督查员管理处,负责督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查员的编制单列,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严格考核,所需行政经费和培训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督查员按地(市)设组,每组设组长1名,督查员若干名。督查员不参与被督查县财政的正常工作。
三、督查员由省财政厅任免,一般由处科级人员担任,任期为2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县不得连任。
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熟悉财政财务管理,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督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督查县的正常收入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补助、定额补助、困难县工资补助和消化财政赤字补助资金,下同)的使用情况;
(二)督促被督查县建立工资专户,保证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正常收入全额进入专户,专款专用,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发放;被督查县在工资资金未保证以前不得进行办公楼修建装修、购车等集团性消费;
(三)核实被督查县财政供养人数和工资支出标准,核定每个月工资需要量;督促其制定增收节支、保工资措施和年度工资发放计划,按期从专户中拨发工资;
(四)检查被督查县贯彻执行《预算法》和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责任书、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被督查县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了解掌握被督查县的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研究分析其综合财力情况;
(二)核查被督查县财政决算,检查财政预算执行和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县级机关单位和乡镇干部职工工资的兑现情况;
(三)调查实行财政赤字零基承包地(市)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承包县当年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六、督查员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督查报告。
督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督查县的财政收支、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工资兑现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二)对被督查县贯彻执行《预算法》、中央及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对检查发现的编列赤字预算、截留挪用专款、随意减免税、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试点县执行承包责任书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对继续欠发工资和未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县提出处理意见。对下年度拟列入财政赤字零基承包试点范围县的财政增收和财政平衡能力作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对是否列入试点范围提出建议;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或者督查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督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被督查县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提供虚假督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县正常工作,致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
(四)在被督查县报销费用、接受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的,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借督查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被督查县要积极配合支持督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其依法督查。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督查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等。被督查县发现督查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省财政厅报告。
九、被督查县如果继续欠发干部职工工资,继续发生财政赤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县的补助资金。
十、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5日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

我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颁发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中所提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修理。《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不再区分大、中、小修理,改为实行预提修理基金制度,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一律在修理基金列支(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时也在此列支)。实行这一办法以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大修理基金或预提修理费办法的企业,应将1990年末结余的大修理基金或预提的修理费转入“修理基金”帐户。1990年12月31日以前大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一次性列入费用。
少数企业对租入的营业用房,确需维修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租入固定资产原值的4%以内核定控制指标,企业可在指标内按实列支。
承包企业承包期内修理基金若有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费用,但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非承包企业修理基金原则上不得超支,如确需修理而发生的超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列入费用。
二、关于固定资产装修。企业确因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需要,对现有营业用房等经营性固定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所需的费用应由企业更新改造基金解决,装修、装潢净支出(装修、装潢支出减去旧物料变价收入)应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从1991年1月1日起,企业固定资产装修、装潢支出一律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三、关于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易耗品标准变化以后,198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500—800元之间(不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990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调入的单位价值在10—50元之间的低值易耗品,仍按原来的摊销标准执行。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标准提高以后,企业仍应加强对50元以下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租赁。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租入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列入“租赁费用”子目;企业在租入经营所需固定资产的同时,还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和出租收入应分别核算,租赁费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出租收入转作更新改造基金,出租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列入费用。2、企业以出租固定资产为主要经营手段,其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全部列入营业收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列入“租赁费”子目核算。
五、关于商品溢余。商业企业商品和物资在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溢余应冲减商品损耗。没有商品损耗或溢余大于损耗的,其差额列作“财产溢余”;非自然溢余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六、关于饮服企业物料消耗。鉴于饮服企业物料用品特殊性强,因此在饮服企业“费用”中增设“物料消耗”子目,其排序按(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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