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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6:53:38  浏览:9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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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45号




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广电总局、工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新华社、中科院,海洋局、中医药局: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国情报告》)是在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下,在国务院原20个部、委、局组成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领导下完成的。我国80多位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一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国情报告》收集整理并分析研究了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长期以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考察、研究和工作积累的资料,对已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评价,鉴别了其中的不利影响,提出了加强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国情报告》首次估算出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测算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所需的投资,有着重要的科学指导意义。《国情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是中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行动,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件大事,它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讲话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附件: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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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财办预[2006]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已正式印发。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在运用新科目中提出的疑问以及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对实施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并编写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现正式印发,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附件: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有关科目具体运用解答

  问:事业单位经营收支已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并未包括这类收支,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复单位的经营收支调整预算,是否应当向同级人大报告?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规定,2007年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不改变预算平衡口径及预算内、外等政府收支的管理方式,因此,对事业单位经营收支仍维持现行管理办法。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被归入2007年科目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类,但附录二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又没有设置相应科目,是否要改变地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库方式?
  答: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分别设置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目的是方便部分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库、划转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按时足额发放。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规定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在制定《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本着兼顾改革,同时又考虑现行预算管理实际情况的原则,我们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作了调整。即在2007年收支科目中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科目,以完整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而在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中不再列示上述科目。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基金,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与当地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协商一致后,制定相应的征缴入库办法,中央财政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地在上报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时,也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问:一个单位涉及几个功能科目,但经费支出不按功能科目核算,如何满足年终决算报表“单位实际支出数”按经济分类和功能科目分别填报的要求?
  答:按修改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501“经费支出”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核算。而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在年初编制预算时,都要反映在特定的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下。因此,如果单位对项目支出按项目独立核算,在单位年终决算时,每项支出还是能列报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的。
  问:“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和“其他××支出”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机关(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基本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机关未单独设立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行政运行”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都只反映行政机关的支出。不同之处是“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项目支出。
  “其他××支出”反映应归入本款,但又未单设项级科目反映的事业单位的支出。
  问: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反映的内容是什么?
  答:与“行政运行”口径一样,新增的“事业运行”和“××事业机构”科目,主要反映按职能归类应列入本款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但不包括这些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单位的项目支出,凡单独设置科目的,应在单设的项级科目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则在本款的“其他××支出”中反映。
  应当注意的是,“事业运行”不包括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也不包括行政单位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问:部门所属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由于功能分类是职能分类,因此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等,应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分别列入20701“文化”款下的“图书馆”、“艺术表演团体”两个项;博物馆列入20702“文物”款下的“博物馆”项。不能按隶属关系,列入本部门所属功能分类。
  问: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还是在相关功能项级科目下增设目级科目反映?
  答: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仅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不包括财政安排到各部门,并由各部门、各单位以保险缴费形式上缴社保基金专户的支出。因此,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在20803“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下增加项级科目反映。各地可列入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功能分类,再通过经济分类的30104“社会保障缴费”进行明细反映。
  问:相同职能的单位,在中央为行政单位,在地方为事业单位,地方这类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中央行政单位基本支出的列示方法,统一在“行政运行”反映,以便统计、汇总。
  问:地方保留的经贸厅、外经贸厅本级支出在功能分类中如何反映?
  答:从中央的情况看,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家经贸委的职能分别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因此,地方经贸厅涉及上述职能的相关支出,特别是专项支出,应列入上述相关部门对应的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和不能细分职能的专项支出,可以根据开支的主要用途列入相关科目,如侧重于商业和贸易管理,可列入“商贸事务”下的行政运行(基本支出部分)和其他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项目支出部分)。
  地方外经贸厅的支出,可统一列入20113“商贸事务”款下的相关项级科目。
  问: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地矿局、煤炭设计院等单位的支出如何反映?
  答:按2007年支出功能分类设置情况,中央下划地方的煤炭地质局如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归入“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所属“采掘业”的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属于与煤炭勘探开采相关的项目支出,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其他项目支出,列入99项“其他采掘业支出”。煤炭设计院等与煤炭开采相关的事业单位的支出,不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一并按职能列入04项“煤炭勘探开采和洗选”。地矿局的基本支出,参照煤炭地质局的列示方法,基本支出列入该款的“其他采掘业支出”,相关项目支出,分别列入06项“黑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07项“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等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该款“其他采掘业支出”项。
  问:地方移民局有些归口社保部门管理,其支出是反映在社保还是水利相关科目中?
  答:移民局的支出可在“农林水事务”类“水利”款下的相关科目中反映。
  问:国务院三峡办是行政单位,其支出是否都使用“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答:基本支出反映在“行政运行”中,项目支出列“三峡建设管理事务”。
  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与229类“其他支出”中“住房改革支出”有何区别?
  答:212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中的“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反映原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229类“其他支出”中的“住房改革支出”,反映原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的6107“住房改革支出”,以及由于分类范围扩大后由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但不包括用公房出售收入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问:目前开支部门事业费的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是否列入教育?其离退休人员经费没有归口管理,经费来源为2006年老科目的相关部门事业费,应在新科目的“教育”还是部门所属功能分类科目中反映?
  答: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列入205“教育”,但上述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如果没有实行归口管理,并通过老科目的相关事业费科目安排,改革后按职能一并列入“教育”类各款下的相关项。如属于高等教育学校类的,列入普通教育下的05项“高等教育”,不要列入208“社会保障与就业”下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
  问:外专局和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如何反映?
  答:外专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0110款“人事事务”下相关项。旅游局的驻外机构支出应归入21506款“旅游业”下的相关项。202“外交”下的02款“驻外机构”,仅反映具有外交性质的驻外机构的支出。
  问:办公大楼如果是租赁的,2006年编制预算时租赁费用与部门从事的职能信息化建设同在一个项目中,如何反映?
  答:根据“转换中原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合并,项目名称、编码仍与预算批复保持一致”的原则,该项目支出可按大数原则列入相关功能科目。
  问:出国费和招待费的项目支出是否要反映到“行政运行”中?
  答:支出功能分类各款下的“行政运行”,只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项目支出。上述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招待费等),应按活动列入单独设置的项,没有单独设项的,列入“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问:在21004款“医疗保障”中01项“行政单位医疗”与03项“公务员医疗补助”有什么区别?
  答:“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的是各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问:210类“医疗卫生”中有关项级科目为“××机构”,是否只反映基本支出?
  答:支出功能分类中210类“医疗卫生”下的“××机构”均反映基本支出。
  问:地方的外事费是否在外交中反映?
  答: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处理某些外交事务的支出以及各部门承办的经国务院批准或经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在我国召开国际会议的支出,应在“外交”科目中反映。此外,地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出国费、招待费支出,一律列入其他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问:“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是否包含所有部门参加的国际组织?
  答:各部门参加国际组织支出均列入“外交”中的04款“国际组织”。
  问: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吗?
  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也列“行政运行”。
  问:地方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如何反映?
  答:为明确反映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对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费补助(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地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补助),地方财政部门可按功能分类的原则,列入相关功能分类科目。同时,经济分类列入305“转移性支出”的01款“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支出”。
  问: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经济分类30402“事业单位补贴”中的事业单位范围主要包括:
  一、不隶属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各类事业单位,如个人、非国有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虽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举办,但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如各部门所属的自收自支的科学研究机构等;
  三、国有企业举办、且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除上述事业单位外,各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未要求单位全部支出应按经济分类各类、款细化(即工资福利支出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细分,商品和服务支出按办公费、交通费等细分)的事业单位。
  问:货币化发放的在职职工暖气费等补贴,是否列入“工资福利支出”下的“津贴补贴”中?
  答:各单位在实施职工福利货币化改革时发放给个人的各类补贴,如“取暖费”、“通讯补贴”等,列入经济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相关款。
  问:原目级科目中的“就业补助费”如何反映?
  答:就业补助费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下的“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东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东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东营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信用东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东营,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需提交市政府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审查(审议)后,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重大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其中,市政府决定撤销或者修改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对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长签发;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全程协助。
  第二十七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要高度重视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断改进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切实搞好社会评议市政府部门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和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或2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原则上由主管副市长召集会议,会前就议题涉及内容由主管副市长征求有关副市长的意见。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九条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以及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做出决定的事项,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要确保决策建议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文字表述言简意赅,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会议议题材料连同议题说明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议题内容和轻重缓急提出安排处理意见,报市长批准后列入议题。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中需市委、市政府共同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应先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再提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或通报市政协。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要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同志,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分管副市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汇报稿进行汇报,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省政府会议精神,着重汇报我市贯彻意见。凡已经审阅并会签同意的议题,参会人员不应随意发表与议题内容相悖的观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和专业性会议两类。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召开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专业性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会议申请和会议安排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市政府专业性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六条 严肃会议纪律。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应由参会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如县区、部门召开的会议与市政府会议时间冲突,原则上服从市政府会议要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请假,并将原因和替代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与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入场完毕,会场摆放名签时应按名签就座;没有摆放名签时应尽量往前聚中就座。加强会议签到管理,实行会议出席情况向主持人报告制度,将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综合性会议出席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凡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3分。对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后须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无声状态,会议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非与会人员不准随便进入会议室,必须由市政府领导阅批的紧急文电或必须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事项,要经会议工作人员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送批或报告。参加会议人员,不准私自录音,不准随意传达、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会议决定的问题。有关市政府会议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五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提倡电视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会议。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1小时;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应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的各类公文,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笺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除外),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市政府领导秘书)收到需要市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公文应转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市政府审批。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公文标题要一目了然,内容要详略得当、表述清晰、准确无误。原则上综合性公文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专题性公文一般不超过1000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或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主办部门可视为其无不同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须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三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十四条 市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有关部门代拟合同文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拟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首先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再送市委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八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市管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七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对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七十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东营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或在报纸、电视上发布。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四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里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七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数字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综合信息控制在1000字以内。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漏报、迟报、虚报和瞒报。一般性突发事件主报分管市长(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同时报告所有涉及的副市长);重大突发事件主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突发事件的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对分管的工作应认真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实现任务目标。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九条 对市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需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落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立项通知、检查催办、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天内反馈。
  第八十条 严格实行政务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每年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八十一条 对省政府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需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四)对政府工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不定期召开务虚会,每次选出一、二个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听取汇报或座谈时不摆放水果、香烟。对市政府领导现场确定事项,随行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随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交由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市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十九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县区的会议活动题词、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各类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办理。禁止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邀请。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承办部门要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审批单》,连同邀请函、请柬、有关活动安排方案等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汇报的事项,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副职)按照工作分工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汇报。需向市长请示、汇报的,要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市政府办公室排出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市长同意后安排,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九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和外市来宾来东营考察指导工作,原则上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会见、会谈、宴请的,应填写《来宾报告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九十四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应事前向市长请示,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县区长出差(出访)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3天以下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以上人员请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外出返回后,应告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九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期间,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市政府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市政府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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