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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37:36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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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会议纪要》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要求认真做好第二阶段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
特此通知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会议纪要
1999年4月1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北京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汇报会,总结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的工作,布置第二阶段的工作。会议由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要负责人刘京生同志主持,保监会唐运祥副主席作了
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工作是今年保险监管工作的重头戏之一,是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的重要内容,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这项工作,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和委务会多次进行研究,并决定于3月10日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动员会。各保险公司对
这一工作都很重视,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领导重视,认识高。各公司都认识到,如果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继续混乱下去,将直接影响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险企业的稳健经营。因此,各保险公司领导都把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成立了领导小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
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还成立了专门负责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工作的办公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孙希岳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王国良总经理亲任本公司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领导重视是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第一阶段工作取得成效的保证。
二、措施有力,行动快。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动员会后,各家保险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方案,对本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明确了清理整顿的对象、内容、方法和步骤。各公司迅速召开了动员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开展清理整
顿工作。从总体上说措施是得力的。
三、相互支持,配合好。各家公司积极支持配合督察联络员的工作。这次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工作主要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力量进行自查自纠。为配合各家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抽调34名督察联络员分别到各家公司帮助开展工作。各公司对督察联络员的工作非常支持,
大多数公司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听取督察联络员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督察联络员顺利开展工作,有力促进了清理整顿工作的进行。
会议要求,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工作,这一阶段工作将直接关系到本次清理整顿工作能否取得实质成效。因此,会议提出如下四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要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首先各公司要把本公司存在的问题查清,不要互相观望,眼睛盯着别的公司。这次清理整顿标准一致,就是按保监会31号文件要求,严格认真地进行规范。有关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请各公司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进行。华
泰、泰康、新华公司、各区域性公司以及外资公司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安排清理整顿工作,在完成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工作后,向保监会上报清理整顿工作报告。5月份,保监会将加强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督察力量。鉴于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现在正开展“三讲”活动,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上述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验收阶段可推迟至1999年8月底完成。
二、摸清底数。4月15日至5月15日,各保险公司要摸清保险中介情况的底数。一是要摸清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情况非常复杂,兼业代理网点和个人保险代理众多,因此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务必弄清楚。二是要认真把本公司保险中介方面存在的问题摸清楚,
这是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关键所在。三是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整顿方案所附调查报表的要求,据实填报外资保险机构违规经营情况,并于5月15日之前将报表上报保监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重点城市的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和一级分公司除上报报表外,还应对外资保险机构违
规经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上报总公司。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本系统反映外资保险机构违规经营的情况进行汇总,连同报表一并上报保监会。
会议还对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工作提出了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4月15日以前完成个人代理人规范合同文本的上报工作;4月30日以前完成兼业代理人规范合同本的上报工作;5月底之前,完成重新签订个人代理合同的工作,并按照近期将下发的保险代理人手续费标准上限
签约。
三、严肃处理。各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只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问题,才能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在这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公司都要选择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
例,进行分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保监会。
四、建章立制。对清理整顿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不仅要进行严肃处理,还要认真分极原因,查找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各公司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抓紧建立一套强化中介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19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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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拟订的《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产权制度的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为: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益;
(四)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五)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是产权公开规范交易的场所。境内外的产权均可在该所交易。市属企业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的交易,应通过该所进行。
第六条 武汉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产权交易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产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和管委会的决策;
(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其相应政策;
(三)制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产权交易业务;
(五)审批产权交易方式,对上市交易产权的规模、种类进行控制;
(六)审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七)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八)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
(九)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资格;
(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求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武汉市产权交易所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
(三)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提供产权交易服务;
(五)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六)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含具体业务规范)并报市国资办备案,接受市国资办的监督,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办、武汉产权交易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投资单位和会员代表等组成。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十条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代理或自营买卖产权的机构。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应是武汉产权交易所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从事自营买卖产权业务的,须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从事产权交易的专业人员;
(四)遵守武汉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自律性规定;
(五)有自己的章程。
第十一条 产权出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为产权交易客体: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经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应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市国资办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产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确需交易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专营行业的;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
(四)处置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强制措施的;
(六)在合法契约约定不得交易期限内的;
(七)其他不宜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或在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让或者受让产权:
(一)未取得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已消亡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法人和自然人;
(四)未经武汉产权交易所确认合法的产权交易经纪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不得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应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通过武汉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应向该所提出申请。
产权出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出让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产权归属证明、批准出让产权的证明、产权出让单位情况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受让方提出申请,应提交购买产权申请书、资格证明、资信能力和其他必要资料。
产权交易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应由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妥善安置。协议文本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交武汉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对产权交易申请审查同意后,授意产权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填写登记表,并按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者挂牌公布。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应先由国资办组织进行产权界定,再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产权价值。产权界定和产权价值评估也可在产权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进行。
产权评估价为出让产权的底价。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评估价值应经国资办确认。
产权交易成交价可在产权评估价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但产权交易成交价低于产权评估价90%,是国有资产的,应报经国资办同意;是集体资产的,应经出资人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成交价和其他产权交易条件确定后,应在武汉产权交易所主持下,由产权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武汉产权交易所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和市税务、财政、外资、房地、劳动、社保、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银行应凭武汉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转让凭证和产权转让合同,给产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武汉产权交易所和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国资办商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商业
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以出口机电产品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经贸企业。
(三)列入上年度中国进出口额500强、以机电设备和技术出口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外经贸企业。
(四)自产成套设备或设备主机并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
(五)上述四类企业以外的外经贸企业,必须曾经出口过2套以上的机电成套设备,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所提供的机电成套设备运行后,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
三、今后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银行也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特此通知。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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