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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58:50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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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院校教育工作,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完善,为军队、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军队院校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鉴于地方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已经按照国家教委的规定实
行了学历证书统一制作和管理的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亦将对军队院校的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19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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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办法
1995年11月24日,邮电部

为保证邮电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促进邮电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下列人员均需按照本办法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以下简称申报人):
邮电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部直属局级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
以上党政干部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也包括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一)工资;
(二)各类固定或不固定的奖金、补贴、津贴及各种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四)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五)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并按要求如实填写《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报受理申报部门。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为接受申报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分级接受和保管申报人的申报:
邮电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机关副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部直属局级单位局级干部的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接受和保管由本单位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的申报。
申报人的申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报送接受申报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事干部部门依据其接受申报范围,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情况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人事干部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邮电部门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暂定五年。
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邮电社会团体、国家无委办公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6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质量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五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按照《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七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八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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