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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8:27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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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36号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条(适度区域)
  禁止养殖区域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八条(区域划定)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条件)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的取得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标准化养殖)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
  第十二条(禁止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四条(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强制免疫。
  第十五条(疫情报告)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六条(疫情处置)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涉及2个以上区(市)县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污染防治)
  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制度)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区域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违反污染防治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防疫规定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市或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档案制度的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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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两路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巴高速公路及乐巴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任务的通知》(巴委发[2005]22号)要求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路建设资金”是指按照巴委发[2005]22号文件要求筹集的应由我市承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资本金(包括:市、县(区)政府筹集的资本金,中央、省对我市“两路”建设资本金的补助,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因建设需要取得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建设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开设“两路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筹集和管理“两路”建设资金,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缴入专户,支付时必须从专户拨出,严禁坐支。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资金的筹集。县(区)筹集的建设资金由县(区)财政局将资金从本级“基本建设专户”划入“两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两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本市应承担的注册资本金、本市应支付的组织管理(即: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乐巴铁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费用(包括:办公费、旅差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支出。
第六条 上缴土地征用费时,由办公室提出缴款申请(必须附市国土局缴款通知),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办公室再向市财政出具直接支付通知;市财政按应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直接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省国土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附作物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偿、拆迁补偿等支出,由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支款方案(必须附相关凭据)报政府领导审批后,再将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及补偿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入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财政提供的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开具存款账户,并将补偿资金上到各户或个人存款账户中,办公室将银行存折发给各补偿户或个人。
第八条 对“两路”建设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两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支付中心开设经费账户,用于管理办公室运转经费和代支付小额零星工程款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办公室管理费用由办公室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办公室的经费账户。
第十一条 对一些小额零星支出,由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报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拨入办公室经费账户,由办公室代支付。
第十二条 办公室需用的各种设备,包括办公桌、计算机和交通工具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我市筹集的资本金以入股名义统一缴入“两路”建设股份公司,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拨款一律进市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按月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报送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必须加强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季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送两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笔者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经常对裁判文书中数字使用情况有一些把握不准,主要表现为: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或颠倒使用,数字简写不规范,阿拉伯数字移行或断开,数值范围缺单位或单位使用纷乱,概率数字不标准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总体质量,应该引起重视,认真加以规范,经查阅相关资料,现将情况与众位法官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根据国家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裁判文书中的数字应分别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数字作为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词素时应使用汉字。如,一清二白,七上八下,一审民事判决;二是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时应使用汉字,且其间不用顿号分隔。如,三两天,五六人,十之八九;三是夏历月日、星期几应使用汉字。如,正月初四,腊月初八,星期五;四是从上下文看,不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的数字应使用汉字。如,三份协议,四项专利,五种产品,六点建议。如果要照顾上下文的一致,或具有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时,可用阿拉伯数字。如,省法院下辖13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2个专门法院,全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14000余人;五是带有“几”字表示的约数应使用汉字。如十几次,二十几天,百分之几;六是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及裁判文书的决定日期,应使用汉字。

  二、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公历年、月、日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且不能简写。如,1997年3月8日,不能写成“97年3月8日”,1997年-1998年不能写成“1997年-98年”或“97年-1998年”或“97年-98年”;二是案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13]星民一初字第62号;三是分数、小数、百分比等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3,0.7,43%;四是多位数的一个阿拉伯数字不能移行。如,2356吨,在排版时必须将2356排在一行,而不能分两行排列;五是用两个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范围之间用“—”连接,前后必须加单位。如,2300公里-4500公里,35%-50%;六是数字的增加和减少用阿拉伯数字,且数字的增加用倍数或百分数表示,数字的减少不用倍数,只用百分数表示。如,增加了3倍,提高了46%,减少了35%。

  此外,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表述的一致。如,在一份裁判文书中,要尽量统一计量单位,不要一会儿用“元”,一会儿用“万元”,一会儿用“公斤”,一会儿用“千克”。对于模糊数字的书写,应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100公斤不能写成“近100公斤左右”,约100公斤不能写成“约100公斤上下”,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加以注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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