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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59:25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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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4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为了做好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更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更好地为企业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要求,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现已全部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今后凡申请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以下同)的社会中介组织,均须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授权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服务工作;对其提供的服务统一归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制定。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负责对所属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次登记摸底,并于今年七月底前将登记表(表式见附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便重新审核资格与认证。

三、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安全[1999]500号文件的规定,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已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其资质继续有效,但须在原资历证书失效前(2001年12月31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资格进行复审。

四、为保证社会中介组织对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新的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可管理办法和规定颁布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技术职称  
单位成立时间   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文号  
隶属关系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总人数  
仪器设备数量(台/套)   人员构成:高级职称  
仪器设备价值(万元)   中级职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初级职称
 
房屋建筑价值(万元)   其他人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如有业绩或情况可在此说明)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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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天社会之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现在电视、网络时有报道一些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
1、因沉迷网吧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现有一些少年是在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经常深夜溜出上网至天明,白天上课无精打采,长期此种情况,导致退学,等流入社会后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2、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现在网络,拉近了许多人的距离,有些男女,虽远隔数万里,但两个人在虚拟世界里你来我往,频繁交往,由此竟生出了恋情。然后双方见面,由于一方留宿异地时间较长,囊中羞涩,就会动起盗窃的邪念。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还有一些青年男女,在网络上约好见面,然后几个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1978年9月27日,中央军委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
第二条 营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实行以管为主,管修结合的方针,发动群众,群管群修,延长营产使用年限,保障住用,为部队建设服务,为战备服务。
第三条 营产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部队自觉爱护营产,遵守营产使用管理规定,并做到下列要求:
(一)一切营产均需有人负责保管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有任意损坏、丢失和无人负责现象。
(二)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不准用作饲养家禽、家畜和有损营产的副业生产。
(三)各级营房部门必须建立与管好营产档案资料。
(四)个人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产交接手续,不准携带营具及营房的一切附属设备。
(五)对爱护营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纪律条令》予以奖励。因不爱护营产而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进行赔偿;损失重大、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经律处分。
第四条 部队调动,营房(包括营产档案资料)和营房的一切附属设备,维修加工设备、机具和材料,以及营区树木,一律移交。营具除铁质保密柜、文件箱、小凳可带走外,均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营具者,本区范围内的由军区、军种批准,跨区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帐篷、行军床、马灯等战备物资可带走。已损坏的营房、营具,移交前应尽力修复。住用单位应向上级或接住的部队办理营产的移交手续。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外,应上报军区、军种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要重视培养和选调营房管理人员,使之适应营房专业技术性强的要求,基层营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部队调防时,团(包括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营房管理人员原则上全部留下,列入新进驻单位的编制;因特殊情况,需部分或全部随部队调动者,由交接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属于本区范围内的由军区批准,跨区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营房维修工人不随部队调动,接防单位进驻后,隶属新单位领导。
第六条 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卖、转让营房和营区场地,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呈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部批准,其他单位无权处理。
(二)借出营房,团以上单位整座营房借给地方,必须呈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营以下单位的营房借出,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三)与地方调换营房,如数量、质量相当的,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如数量、质量不相当,须报总后勤部批准。
(四)因国家建设或有倒塌危险需拆除营房时,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七条 要搞好营区建设,达到:营房坚固,设备完好,营具配套,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树木成荫,环境整洁。
第八条 营产必须适时维修,切实搞好营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塌、防漏、防腐蚀、防灾害。
第九条 必须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绿化营区。所有人员都要爱护营区林木。林木成材后,由营房部门有计划地合理采伐、更新,不得任意砍伐。
第十条 有关营产管理制度,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另行拟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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