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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5:46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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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的通知(阳府〔2003〕93号)

2003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运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民营企业的投诉,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是阳江市政府授权处理全市民营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履行民营企业投诉事项的调解、协调、处理、督查职能,宗旨是依照法律及政策办事、公平维权、化解矛盾、优化政务环境、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民营企业在设立、生产、

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本中心反映、报告,请求解决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自然人出资兴办的企业;自然人出资控股51%及以上的企业;上述两类企业控股51%及以上的其它企业。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民营企业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

第六条 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遵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投诉中心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

业秘密和不愿公开的秘密。



第二章 投诉和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等方式

向本中心投诉。

第九条 投诉应当有投诉的事实、理由、有明确的投诉

对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2、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能提供证据材料;

3、投诉人属于本市民营企业,投诉对象属设在本市的行政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

2、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

3、投诉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

4、已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

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诉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章 投诉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采取调解、协调、督查、移送处理等办法处理投诉案件。

第十三条 调解和协调。

投诉事项一般以组织协调会议进行协调为主,可以调解的投诉事项组织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1、三日前将调解、协调会议的时间、地点、调解、协调事项通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请当事人准备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依据、事实证据。

2、主持会议居中调解、协调。

3、做好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名。

调解、协调会议一般在投诉中心举行,根据需要可以在现场举行或在其他地方举行,但一般不在被投诉单位举行。

第十四条 督查。

调解、协调无效,经审查被投诉人确有失当行为、存在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中心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向被投诉人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处理。

被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中心将案件移交纪检、监察直至司法机关:

1、经督查被投诉人仍未纠正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失当行为;

2、投诉案件涉及违纪、违法;

3、投诉案件涉嫌犯罪。

第十六条 投诉案件的调解、协调、督察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的公正性的,当事人可以向投诉中心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办理投诉事项一律不收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阳江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解释。





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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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各自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进行。

  2、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各试点公司要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并报保监会备案。

  一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

  二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3、要加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作用的发挥。各试点公司要抓紧做好如下必要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试点方案并报保监会备案。二是能繁母猪保险应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在操作中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和具体金额。三是要开发完善能繁母猪识别系统,准确核实能繁母猪投保数量,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完善防疫工作。四是要完成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及IT系统的改造,以满足能繁母猪保险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猪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为养猪场(户)提供保险保障。各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猪保险方案实施创造条件。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农村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帮助养殖户更为容易地获得农村小额贷款,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三)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

  各试点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8月15日前必须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工作。

  在能繁母猪保险方面,第一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早安排、快起步、落实好的原则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二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尽快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各保监局、各试点公司要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动能繁母猪保险的发展。

  在生猪保险方面,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公司)开展生猪保险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案,确保生猪保险尽快起步和快速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协调力度。一是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关于生猪保险的政策精神,协调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尽快到位,及早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建设;二是积极协调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三是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生猪防灾防疫水平;四是积极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探索生猪保险与农村小额相信贷结合的新模式。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处理;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立即取消经营资格。三是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对投保农户的赔款支付。四是要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四)各试点公司要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能繁母猪的防灾防疫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科学养殖和规范防疫的培训,普及农科知识,检查、督促养殖户认真落实防疫工作和实行科学喂养等。保险公司防灾防损费要侧重于投向加强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尽快配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落实生猪保险再保险安排,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四是积极向农户宣传中央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扩大饲养规模。

  对生猪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汇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抓紧落实。

  

                      二○○七年八月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沙发[2006]6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造林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由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部分地方管理粗放,忽视质量,再加上自然条件原因,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偏低,影响了工程建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2006年造林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分解2006年度工程计划。各地林业部门要与综合部门加紧协调沟通,尽快将2006年国家下达的工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县(旗)、乡(镇),以利于基层早准备、早安排、早动手,确保不误春季造林。
二、科学编制县级作业设计。作业设计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程,合理安排营造林任务、林种比例、树种选择、植被配置,将全部建设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须按程序审批,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无作业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
三、做好造林整地与抗旱准备。整地是造林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科学、适当的整地措施,有利于提高造林质量。工程区提倡局部整地造林,并注意保护原有地表植被。除营造灌木林可随造随整外,营造乔木林一般要提前整地。同时,各地要提前做好抗旱造林的物资准备,将干旱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认真组织好工程造林种苗生产与供应。各地要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和良种壮苗的原则,认真组织工程建设种苗生产和供应。工程造林一律使用一、二级种苗,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育苗。认真做好苗木生产与运输,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尽力使苗木保持良好的形态和生理特性,以保证苗木的成活率。严格种苗检验、检疫制度,禁止使用不符合“一签两证”要求的苗木。
五、推广治沙实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科技含量。各地要把实施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作为提高造林质量的关键,将科技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要广泛应用保水剂、生根粉、地膜覆盖等抗旱保活技术,注意选择耐干旱的乔灌木树种,着重推广容器苗造林技术,提高容器苗造林的比例。加大推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治理模式》力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优化沙化土地治理模式。
六、加强造林施工管理,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造林作业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严格把好整地关、苗木关和栽植关。每项作业环节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认真贯彻落实《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凡人为导致造林质量事故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对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保护工程治理成果。对新造林地要适时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等抚育作业。各地要全面加强对新造林地的保护,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制定护林公约,全面落实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责任到位。


二ΟΟ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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