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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江西省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31:51  浏览:8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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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江西省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


(江西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江西省(以下简称江西)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江西得到本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协会和江西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去其第3.02节的最后一句,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江西”系指江西省,借款人的某一行政机构或其后继部门;
  (b)“项目协定”系指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协会与江西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
  (c)“JPTD”系指江西省交通厅或其任何继承者。
  (d)“NMG”系指江西省南昌市政府。
  (e)“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4470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4,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应由本信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1)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发生日)起计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2)按发生日前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计算或根据上述(1)段的规定随时确定的年率计算。除1988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自1988年7月1日起使用外,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使用。
  (c)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2)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3)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199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8年12月1日前的每期付款,包括该期付款在内,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1)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2)银行认为借款人的贷款资信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察后,可将上述(1)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每次按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的两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优惠成分,即可要求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而不要求其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
  (c)根据上述(b)段,在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如果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诺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信贷协定中所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借款人应促使江西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江西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其进行任何有碍或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将根据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江西提供信贷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本项目所需的并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协会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3节、9.04节、9.05节、9.06节、9.07节和9.08节中所规定的责任(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江西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支付报表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2)保持所有证明以上开支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关于信贷帐户中最后一笔信贷资金提完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以后;及
  3)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2)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支付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的提款依据的单独意见;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
  (a)江西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江西不大可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确定如下补充事项:即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以下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确定如下将写入送交协会的意见或意见书内的附加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代理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韩 叙           沙黑德·杰伍德·伯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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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肇府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肇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几年来,我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对广开就业门路、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办集体经济,使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年老病伤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凡一九七九年一月—日以后,以城镇待业青年为主体新办的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均应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职工劳动保险制度。
上述新办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二十元、经济条件确实较差的,经集体经济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建立。
第二条 劳动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前,每月按工资总数提取百分之十五左右。
二、收取管理费的单位,每月从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
三、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交纳所得税后,从纯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
四、上述三项提取的保险基金,由本单位专项存入银行,银行按规定给予优惠利息,连本带息逐年下转。
第三条 退休退养条件
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卫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工种的,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中满四十五周岁)可以退休。到达退休年龄,如因工作确实需要,经单位批准可以缓办退休。
二、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因病、伤经医务部门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可以退休。
三、连续工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退养处理。
第四条 退休退养待遇
一、符合第三条一项或第二项者,每月发给退休金十五元,连续工龄超过十年,按一年增加一元(超过六个月按一年,不足六个月按半年)计算,但最高—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三项者,由单位根据经济状况,每月发给十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即:满一年工龄发一个月本人月工资,最高发六个月本人月工资。实行浮动工资的,由本单位按上述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发给。
第五条 建立劳动保险基金的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工伤残者,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医药费可以报销。治疗期在半年之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因工负伤者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元;因工致残者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
给,但最高月工资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元。
第六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丧葬费一百元,并按其所在单位职工六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百元,救济费一百元。
第七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一个月以内者,按照工龄长短分别发给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本人工资,即:工龄不满五年的发给百分之四十,五年以上不满八年的发给百分之五十,八年以上的发给百分之六十。实行浮动工资的,由本单位按年平均工
资参照上述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发给。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工资,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救济。
第八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由本单位根据经济条件,自行规定每月报销金额。
第九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中原系家属工的保险待遇,由主办单位视生产、经营和积累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派往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分配到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享受全民所有制劳动保险待遇。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聘用的全民所有制退休职工,其保险待遇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56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的保险基金统筹起来。统筹条件未具备能由各单位白行建立保除基金。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应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之间调动工作者,可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因其它原因调离者不得转移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在生产发展、经济条件改善时,按照隶属关系,经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没有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相应提高,或参照国营单位的标准实行。经济条件变差时,保险待遇则要相应降低。
第十四条 各行署、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198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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