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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25:37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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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第四条 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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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86)鲁民字第136号来文收悉。关于在乡特、一等参战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待遇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参照特、一等残废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解决办法办理,凡符合领取定期抚恤条件的,可给予定期抚恤。
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待遇,也可按上述精神办理。




1986年9月22日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1950年1月1日,政务院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由《人民日报》负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以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准.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末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遍周知之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二、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或增刊刊载.其有限期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1、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历),《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2、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一般的不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照批注日期在新闻版或增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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