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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39:45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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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



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改造,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决策,为搞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提供了重要历史性机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的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高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现将《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
调整改造的指导意见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又一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坚定信心,深化改革,加大改组、改造的力度,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实现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一、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东北地区是新中国的工业摇篮,工业基础雄厚,综合配套能力强,规模经济优势显著,区位比较优势明显。半个多世纪以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实力的提高作出了历史性重大贡献,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打下了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截止到2002年底,分布在东北三省的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共900多户,资产合计7239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778亿元,利润总额443亿元。其中工业企业400多户,资产总额6096亿元,实现销售收入5092亿元,利润总额470亿元。虽然企业户数只占东北三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的9.5%,但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占46.0%、72.1%和81.5%,中央企业在东北地区居举足轻重的地位。

  东北地区集中了大庆油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等一批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在全国同行业中有较强竞争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以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集中了相当规模的优良资产,积累了大工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培育了一支政治思想觉悟高、技术素质过硬、乐于奉献、勇于拼搏的产业大军,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巨大优势和希望所在。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大力推进“三改一加强”,一批国有企业再现生机和活力,坚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东北地区中央企业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企业产权结构单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机制尚不健全,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思想薄弱;历史包袱沉重,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医疗卫生等社会机构多,每年约需支付80亿元补助经费;企业厂办大集体多,困难企业多,资产负债率高,2002年,900多户中央企业及三级以上子企业中亏损企业371户,亏损面约为40.0%,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6.4%,远高于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64.8%的平均水平;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状况普遍,专业化协作水平低,缺乏一批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科技开发能力薄弱,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改造欠账较多,发展后劲不足,市场竞争力下降。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做强做大一批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央企业,对于提高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整体竞争力,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拓进取,着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消除经济发展和调整改造的体制性障碍,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现有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坚持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并举;注重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和前进中的问题;着力培养优势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运行机制,企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资源开发利用等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满足市场需求与发挥比较优势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需要。坚持以开放促调整、促发展,建设改造资金的筹措要面向市场,通过国家政策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建设改造所需资金。

  2.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着力推进石油石化、重大装备、钢铁、汽车、造船、航空产品和军工等重点行业的调整改造。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竞争力和基础管理好、领导班子强的优势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确立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优势或领先地位。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新体制、新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着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坚持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调整相结合,推进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深化改革,发展经济,也要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4.坚持人才兴企,科技先行,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必要保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着力培养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责任心、有事业心、有管理经验、创新意识强的优秀企业家,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家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和机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合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加大科技开发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

  5.坚持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近期要切实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包袱,为企业创造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抓紧实施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远期主要结合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推进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二)发展目标。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任务分为近期目标和中远期目标。近期以“十五”后两年为目标,主要是减轻历史包袱,转机建制,夯实基础;中远期以“十一五”五年为目标,主要是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批企业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

  近期目标:争取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到“十五”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基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主业更加突出,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状况显著改善;企业股份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产权结构明显优化,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庆油田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鞍钢、一汽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主导产品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重)及中石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一集团)、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空二集团)、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车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等一批在东北地区的所属企业的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基本确立行业排头兵的位置。

  中远期目标:在前两年发展的基础上,再经过五年的努力,到“十一五”末,股份制成为中央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一批企业进入国际先进行列,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显著增强。

  中石油大庆油田通过老区挖潜增效,外围加快上产,不断提高油气田勘探开发水平,原油产量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地位。

  鞍钢主导产品汽车板、家电板、造船板、冷轧硅钢片等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30%以上,生产成本居于行业领先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环境保护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备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研开发能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钢铁企业。

  一汽汽车产量达到年产200万辆,销售额超过2000亿元,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保持国内第一的位置;轿车具备整体开发能力并拥有自主品牌;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国际知名汽车企业集团。

  哈电、一重及中船重工、中石油、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北车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在东北地区的一批企业主导产品更加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推进子公司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层次,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控制在三个层次以内。

  (三)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

  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东北地区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他国有企业应依照《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形成人员能进能出的机制。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四、推进企业调整重组

  (一)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要以行业排头兵企业为发展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培育、发展一批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通过与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比较分析,找出差距,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提出企业做强做大的途径和措施。推进企业内部资源的重组、融合,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强研究开发设计和总装营销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培育核心竞争力。

  (二)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继续放开搞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所属的协作配套和辅助性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具体形式,要根据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立足于盘活资产、安置职工、扭亏脱困,加快发展。

  (三)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

  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拓展国有企业发展空间。加大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力度,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利用存量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吸引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尤其是具有技术、管理和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造、重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和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

  (四)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企业存量资产调整的力度,通过必要的增量投入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要促进中央企业内部、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其他企业、上下游企业之间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或采用其他合作形式,更好地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石油、一汽、中船重工、北车集团等企业要搞好统一规划,促进内部存量资产的重组优化。航空一集团要发挥其在燃气轮机研究设计方面的技术优势,联合哈电,共同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燃气轮机;创造条件促进“鞍本联合”;鞍钢与一汽、中船重工等企业要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产业链,组建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经济联合体。一汽、哈电、一重、中船重工、航空一集团、航空二集团、兵器工业集团和兵器装备集团等企业要发挥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与其他企业搞好协作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五)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主辅分离要与加快企业发展紧密结合,集中有限资源做强主业,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要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紧密结合,改变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按经济规模组织生产;要与促进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作为今后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形式;要与主体企业深化改革紧密结合,促进主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辅业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1.做强做大主业。企业要根据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切实解决企业摊子过大、经营范围过宽、主业不突出、缺乏核心竞争力的问题,进一步精干、壮大主业。

  2.放开搞活辅业。要抓住辅业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用改制企业的发展带动再就业,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3.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的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大力推进厂办集体企业的重组改制。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从易到难、量力而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分离的原则,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1.以中小学校、公检法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幼教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社保机构、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等为主要分离对象。中小学校和公检法机构等政府行政职能机构一次性成建制移交政府管理;符合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条件的医疗卫生、后勤服务、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益性机构,可探索多种途径分离。

  2.移交政府管理的机构,其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和富余人员安置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3.通过改制分离的机构,资产处置、富余人员安置、税收减免等事项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中小学校、公检法等行政性机构分离所需费用给予补贴,其他机构分离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解决。

  (七)实施政策性破产。

  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银行呆账核销额度应适度向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倾斜。

  五、培育优势产业基地

  根据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培育优势产业基地。企业建设改造拟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集中力量建设油气、钢铁、汽车和造船生产基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发挥企业在国民经济、区域经济和行业中的主导作用。

  中石油东北地区企业。通过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外围和深层难采储量的开发,大力发展提高采收率的开发技术,实施老区加密调整、三次采油等增储保产措施,进一步增加可采储量,有效控制油田产量递减,进一步发展接续产业。

  鞍钢。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公辅设施及装备优势,通过改造建设,新增500万吨精品板材生产能力,发展以轿车板、家电板、管线钢、高速铁路钢轨为主攻方向的高端产品;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清洁生产体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汽。“十五”后期重点对中重型车、轿车、公辅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对微型车、汽车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带动东北地区汽车零部件发展;“十一五”期间重点对轿车、重型车形成整车开发能力进行建设,努力发展自主品牌轿车产品。

  中船重工东北地区企业。加大大船重工、新船重工、渤船重工等造船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大型基础及配套设施能力建设,增强大型、高附加值船舶、大型海洋工程及海军装备等新船型开发建造;加大技术进步投入,加强管理,缩短造船周期;发挥造船工业带动性强的优势,带动系统内和地方的船舶动力、零部件等船舶配套企业上规模、上水平,提高设备装船率。

  2.加快石油石化、重大技术装备、微型汽车、民用飞机和直升机、汽车发动机、航空发动机等生产企业的建设改造步伐;吸引国际一流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确立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中石油东北地区炼化企业。根据国家石化工业统一规划,加大东北炼厂的改造力度,重点建设大连、抚顺、锦州(含锦西)三个千万吨级炼油基地,同时根据现有装置能力和成品油目标市场分布,对大庆、辽阳、吉林等炼厂进行技术改造;搞好大庆石化、吉林石化和抚顺石化等石化基地的改造,加快技术升级,实现差别化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增加聚烯烃产品产量;通过对中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现有装置进行改造,建设东北化纤原料基地。

  哈电、一重。要发挥现有发电成套设备和冶金、化工、军工等关键设备的制造优势,开发、引进核心技术,发展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大型循环流化床、大容量水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机组、核电设备、新能源发电、大型变频电机、先进轧机及优质轧辊、大型锻压设备、化工关键设备及大型锻件等升级换代产品,提高自主设计和制造能力;加快建设大件出海口基地。

  北车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大连机车车辆厂重点兴建大连开发区机车车辆工业园,发展出口机车和城市轨道车辆,形成产业链,带动大连地区相关产业发展。长春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外合资合作,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速铁路客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公司重点对货车制造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适应铁路货运提速、高速重载发展的要求。

  航空一集团东北地区企业。黎明公司要充分利用航空发动机的“高、精、尖”技术特点,发展燃气轮机产业。沈飞公司要发挥飞机制造技术优势,重点发展通用飞机制造、汽车模具制造、大型客车制造,进一步增加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

  航空二集团东北地区企业。哈飞公司加大研发能力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开发新一代支线飞机和新一代直升机,带动地区高科技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大微型车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扩大经济型轿车的市场份额;东安公司要增加汽车发动机新品种,搞好关键零部件生产线的技术改造。

  3.进一步加大军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军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快结构调整,培育、发展一批主导民用产品,提高市场适应能力。

  要继续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加强民品的开发和生产,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提高军工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军工企业的技术、产业基础优势与当地资源优势,围绕地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培育、发展主导民用产品,近期重点支持高压气瓶系列产品、火箭防雹增雨弹、自动扶梯、汽车制动器和汽车防抱死(ABS)系统等一批民用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4.其他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能源、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围绕大企业配套开展专业化协作,发展成为“专、精、特、新”、有规模经济优势的专业化企业;在具备发展条件的技术、人才密集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东北地区国有企业的调整改造,提高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是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神圣历史使命。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群众,要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企业自主发展实现搞好国有企业的思想。要在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场坚定信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再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机建制,推进调整改造的良好氛围。

  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保证企业党的工作与经营管理相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最根本的是人才的竞争。必须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在制度、标准、使用、和考核上充分考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大胆起用政治上可靠、业务有专长的人;建立出资人对经营者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机制;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为搞好中央企业提供人才保证。

  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把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到实处,关心广大职工的疾苦,为他们排忧解难,尤其是要重视解决特困群体的生活问题,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隐患,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以及重要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题研究、分析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提出“三改一加强”的具体措施;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主线,把握机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精心组织,加快实施,并将企业调整改造的重要情况及时通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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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四章 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五章 财产权益的保障
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都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发挥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员应当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妇联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候选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积极选拔妇女领导干部,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妇女干部的培养,为女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
女职工比较多的行业和单位应当配备妇女领导干部。
第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领导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管理部门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重视妇联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企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作为一方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企业的领导人要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妇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十一条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
对于不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复学。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对于就学确有经济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应予减免学杂费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实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证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要在学生中加强男女平等教育,严禁歧视女学生。
第十四条 严禁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做工。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准许有当地临时户口的居民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外,不得提高女性录取分数段,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女性毕业生同男性毕业生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明确规定外,接收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在职妇女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女职工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规定,制定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的详细规划,并根据妇女的特点,采取有效的形式开展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同级妇女联合会对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工作进行检查,保证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实施。

第四章 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二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之外,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待业妇女进行培训,有计划地开辟第三产业,兴办适合妇女劳动的企业和事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在产期、哺乳期间不得扣发其工资或取消其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住宅分配权。任何单位在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都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其它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在孕期和法定的产期、哺乳期间,晋职晋级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对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应当建立女工淋浴室、倒班宿舍和托儿所。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应设立配套的女职工安全卫生设施。
第二十八条 保障劳动妇女的休息权。任何企业不得违背妇女意愿,侵占其法定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市、县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面向社会,统一筹集,用于企业的女职工生育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发现患病的,及时给予治疗。普查费由所在单位支付。治疗费按女职工医疗的开支渠道解决。
卫生保健部门每三年应组织一次对农村妇女的妇女病普查。
第三十一条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五章 财产权益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同其他家庭成员同样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妇女劳动收入少或无劳动收入而加以限制或剥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实行口粮田和责任田承包办法的地方,对妇女除分给同男子同等数量的口粮田外,对达到劳动力年龄的妇女应分给同男子相等的责任田份额。
妇女结婚后,在婚入地没有调整承包田之前,婚出地应保留其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入地在调整承包田时,应按当地标准划给婚入妇女口粮田和责任田,婚出地相应将其责任田和口粮田收回。
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嫁的,其口粮田、责任田不得被剥夺。
第三十四条 农村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要求在当地建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应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保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在同等条件下,对老年妇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应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丈夫死亡后,妇女再婚或迁移的,有权自主处理应属本人所有的财产,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暴力尚未构成犯罪,女性家庭成员投诉到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女性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情节严重,女性家庭成员又不能投诉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受害人单位有权举报、检举,有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门对被拐卖、绑架妇女负有解救责任,解救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对被解救的妇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她们的生产和生活,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
对卖淫妇女应及时送收容教育场所进行道德法律教育并组织其生产劳动。卖淫妇女被收容的,应即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 严禁溺杀、遗弃女婴。公安部门对溺杀、遗弃女婴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民政部门对无人收养的女婴应妥善安置。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第四十二条 保护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婚姻关系存续十年以上的,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保护妇女的房屋承租权。夫妻离婚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妇女享有同男方平等的房屋承租权:

(1)婚前由男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2)婚后以男方名义向房管部门或本单位申请取得房屋租用权的;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因动迁而取得新房屋租用权的;
(4)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承租本单位住房的。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女方无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女方又确无居所的,应保证女方对部分原住房有使用权,或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直到女方再婚或住房问题解决为止。
第四十五条 保护中老年妇女的再婚自由。丧偶、离异的中老年妇女要再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坚决打击重婚犯罪。发现重婚,有关组织和人员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检举,司法机关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禁止任何婚姻媒介以介绍婚姻为名买卖妇女。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协调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一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或委员。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妇女儿童工作小组。
第五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是代表和维护广大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群众团体,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受理妇女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诉讼中,受被侵害妇女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推荐陪审员以及为被侵害妇女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4)参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被侵害妇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拒绝受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的控告、检举、申诉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控告、检举、申诉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法律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因学校有过错致使女生辍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和未满16周岁女性儿童、少年做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辞退,并对企业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离岗、离职的,由当地政府劳动部门视情节给予企业5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企业对女职工做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废除原分配方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同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或人事部门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女职工的工作。在女职工产期、哺乳期间扣发其工资或取消福利待遇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同扣发金额相
等的罚款。
第六十条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口粮田时,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500至1000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干涉中老年妇女再婚的,由干涉者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9月17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黄石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箱盖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的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交通畅通和行人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各类管线井箱盖设施(以下简称井箱盖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埋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环境卫生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箱盖、井框、井圈、井篦子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并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井箱盖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井箱盖设施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水、排水、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井产管护责任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井箱盖设施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箱盖设施,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管护责任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告知相关管护责任单位。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安装的井箱盖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印制行业或专业标志;井箱盖设施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井箱盖设施应完好无翻盖,确保行人、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类井箱盖设施,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相同类别的井箱口应按同一标准设计建造,安装、更换井箱盖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相同类别实行同一规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施工中,应当承担在建道路井箱盖设施的管护责任。
  建设单位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雨水井等工程竣工后,应当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箱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特殊情况下,未经验收需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履行接管手续,接管后的井箱盖设施由接管单位按接管权限负责管理;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井箱盖设施存在缺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更换。
  第八条 井箱盖必须有井产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没按规定标识的,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标明或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箱盖设施互相混用。
  第九条 井产管护责任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井箱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对巡视、养护、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并进行补装、更换。
  (二)接到井箱盖设施丢失、损坏、移位、翻盖、震响等报修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修复。
  (三)建立井箱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箱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箱盖设施等资料,报送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因井框不稳定、损坏或者因井室渗漏引起井框周边路面破损、井框高程超标等,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维修、调整,并承担路面维护费用。
  因道路破损导致路面标高与井箱盖设施不平顺的,由道路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因道路维修、改造需要调整井框高差的,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箱盖设施,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箱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围挡、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时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因井盖丢失、损坏,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为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丢失、损坏的井箱盖设施采取先行补装、更换或填埋等其它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碎、裂、废、旧井箱盖设施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置;井产管护责任单位不明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丢失、损坏、盗卖井箱盖设施的现象或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凡对盗窃、违法收购、故意损坏井箱盖设施进行举报或对井箱盖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报告的,经查实,对第一举报人(报告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井箱盖设施缺损、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时,在不能确定管护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城市道路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对井室进行处理直至填埋,填埋后出现井产管护责任单位的,处理填埋费用由井产管护责任单位承担;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并可视情节对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井产管护责任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井产管护责任单位需要重新挖掘的,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产管护责任单位对井箱盖缺损不及时修复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井箱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盗窃井箱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井箱盖设施缺损、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箱盖或维修井箱盖设施未设立围挡、警示标志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井箱盖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井箱盖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大冶市、阳新县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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