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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9:26:21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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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
动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1500多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今年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
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已由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征收工作。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
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指导,通力合作,促使“两个条例”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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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继续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doc
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及系列文件,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在2010年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岁-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为4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40万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各项目县应当在2009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20%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为保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质量,对项目地区(包括省、市、县、乡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逐级培训。
3.3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3.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3.2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阅片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3.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病理及诊断标准等)。
3.3.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4.1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4.2各级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片、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印发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册、招贴画,开展健康知识竞赛,举办健康大讲堂和千村妇女健康课堂等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文明健康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4.3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网络体系,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参加“两癌”检查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订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异常病例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异常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检查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宫颈癌检查项目省级季度汇总统计表内容见附件8。
2.报送时间。
以省(区、市)为单位分别报送。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5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8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11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六)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足额保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补助资金,落实督导、培训和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6.2010年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
7.2010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补助资金分配表
8.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附件1
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2
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3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
知情同意书

为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早期发现危及妇女健康的常见疾病,决定为35岁-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和生殖道感染检查。
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如果本次检查未发现异常,请继续定期检查;如果有可疑异常情况,请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如果您是农村适龄妇女,愿意参加本次检查,请在本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本次检查要耽误您半天的时间,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并对您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请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时到 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 参加免费检查。
本人已经完全了解检查的有关事宜,同意参加检查。

签名:
日期:



附件4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宫颈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乳腺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生殖道感染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 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到医疗机构诊治(费用自理)。
附件5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项 目 服务内容 费用
(元/人/次)
宫颈癌
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妇科检查 15
脱落细胞取材、涂片、固定 5
染色及阅片,TBS描述性报告 15
小计 35
阴道镜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后10%的人 60
组织病理学检查 阴道镜检查后50%的人 160
宫颈癌检查人均经费 49
乳腺癌
检查 乳腺癌宣教 2
乳腺手诊 5
B超检查(手诊后35%的人) 70
钼靶检查(超声检查后45%的人) 200
乳腺癌检查人均经费 73


附件8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 年 季度)
省(区、市)(盖章)
序号 项目县(区) 应查
人数

1 实查
人数

2 正常
人数

3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人数) 醋酸/碘染色
(人数)
巴氏分级 TBS分类 
报告
人数
4 ⅡB级及以上
5 报告
人数
6 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
7 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8 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9 鳞状细胞癌
10 不典型腺上皮细胞
11 不典型颈管腺细胞倾向瘤病
12 颈管原位腺癌
13 腺癌

14 实查

15 异常/可疑
16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未完,见续表)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续表)

序号  项目县(区) 知识知晓情况(人数) 生殖道感染(人数) 子宫肌瘤

25 其他良性疾病
26 阴道镜检查(人数) 病理检查(人数)
知识问卷调查
17 知晓

18 部分知晓
19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
20 滴虫性阴道炎
21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22 细菌性阴道病
23 其他

24 应查

27 实查

28 异常

29 实查

30 CIN1

31 CIN2

32 CIN3

33 原位
腺癌
(AIS)
34 微小浸润癌
35 浸润癌

36 其他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应查人数:指本地区在统计年度内应进行宫颈癌检查的35岁~59岁妇女人数。
2.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宫颈癌检查的妇女人数。
3.正常人数:指未检出妇科疾病的人数。
4. 巴氏分级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巴氏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6. TBS分类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TBS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15. 醋酸/碘染色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的人数。
16. 醋酸/碘染色异常/可疑人数:指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结果提示宫颈异常/可疑,需要进一步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数。
18. 知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达70%以上的人数。
19. 部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在40%-70%的人数。
20.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患病人数: 指根据临床表现及肉眼观察结果诊断的患病人数。
21-23. 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患病人数:指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确诊的患病人数。
24. 生殖道感染其他人数:指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以外的其他生殖道感染的患病人数。
25. 子宫肌瘤人数:指根据临床表现、超声检查诊断的患病人数。
26. 其他良性疾病:指除外妇科恶性肿瘤及本报表所列妇科疾病以外的其他妇科良性疾病。
二、逻辑关系
 1≥2≥3
 4≥5
 6≥7+8+9+10+11+12+13+14
 15≥16
 17≥18+19
 27≥28≥29
 30≥31+32+33+34+35+36+37




二○一○年七月二日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2012)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


2012年9月24日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室内外区域;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通道、办公和绿化区域;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会议室及办公区域;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油库、加气站等商业营业场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和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执行本单位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 室外公共场所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且非必经通道外设置室外吸烟区,并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七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九条 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其职责,并可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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