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25:06 浏览: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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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锡兰
中锡关于修改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锡兰卢比比价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3月11日)
(一)我方去文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休·费南多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由于锡兰政府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宣布,每一锡兰卢比的含金量改为0.149297公分纯金,因此上述协定第九条第四项中“目前每一锡兰卢比为0.186621公分纯金”应改为“每一锡兰卢比为0.149297公分纯金”。
如果阁下复函确认,我将很感激。我并建议本函与阁下的复函做为上述协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
奚 业 胜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馆临时代办奚业胜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开:
(内容见我方去文)
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商业和贸易部部长
休·费南多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一日于科伦坡
中国和比利时关于两国政府的海运协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的换文
中国 比利时
中国和比利时关于两国政府的海运协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2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冠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比利时王国代表为缔结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所进行的谈判。
在这次谈判中业经商定,根据比利时王国和卢森堡大公国现存的经济同盟协定,今天在北京签订的比利时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各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卢森堡大公国。
本函及对本函的复函即成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上述内容如蒙确认与双方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我将表示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时王国外交、发展合作大臣
雷纳特·范埃尔斯兰德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与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完全一致。
阁下,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乔 冠 华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二十日于北京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局各直属(管)医院: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卫生部于近日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临床实验室,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各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做好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建立并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