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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6:45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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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 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
第八条 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送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和开户建设银行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
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款结算,开户建设银行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编送。
第九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工程款由总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
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单位无故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开户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帐户中收回或付出
备料款。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附式二)送发包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附式三)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俟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十六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建设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
的决定由建设银行作出报财政部门备案。罚款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第93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承包各类建设工程的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一: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合同预算 │ 本 期 │ 应 抵 扣 款 项 │ │ │ │
单项工程├──┬───┤ ├──┬───┬───┬────┬───┤本期│备料款│本期止│
│ │其中: │ 应 收 │ │预 支│ │建设单位│各 种│实收│ │已收工│ 说 明
│ │ 计划│ │ │ │备料款│供给材料│ │ │ │程价款│
项目名称│价值│ 利润│ 工程款 │合计│工程款│ │价 款│往来款│ 数 │余 额│累 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包单位: (签章) 财务负责人 :
(签章)
说明:(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月终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填列,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2)第三栏“应收工程款”应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数填列。
附件二:工程价款预支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单项工程│ 合 同│ 本旬(或│ 本旬 (或 │ 本月预 │ 应 扣│ 实 支 │
│ 预 算│ 半月)完│ 半月) 预 │ 支 工 │ 预 收│ │ 说 明
项目名单│ 价 值│ 成 数│ 支工程款 │ 程 款 │ 款 项│ 款 项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企业: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说明: (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预支工程款时编制,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2)承包单位在旬末或月中预支款项时,应将预支数额填入第4栏内;所属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应将每次预支款额填入第5栏内。
(3)第6栏“应扣预收款项”包括备料款等。
附式三:已完工程月报表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份 单位:元
────┬─────┬────┬──────┬──────────┬─────
单项工 │ 施工图预 │ 建 筑 │ 开竣工日期 │ 实际完成数 │
款项目 │ 算 (或计 │ ├───┬──┼─────┬────┤ 说 明
名 称 │ 划投资额)│ 面 积 │ 开 工│竣工│至上月止已│本月份已│
│ │ │ 日 期│日期│完工程累计│完 工 程│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工企业: (签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作为本月份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198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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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已经200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宝顺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行为,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建成的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者有偿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本条规定的收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收取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精简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可以决定由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费收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通行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行费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站设置
  第七条 设置通行费收费站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兼顾效益、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 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以及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收费公路上,不得设置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点(站)。
  第九条 设置收费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
  (二)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四)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和试运营批准文件;
  (五)贷款、集资或者经营性公路的批准文件;
  (六)收费站具体位置、收费标准与收费期限测算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站申请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就收费站设置和收费项目、收费期限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核发设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收费公路上设置收费站。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试运营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竣工验收鉴定书副本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货运车辆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通行费收取与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通行费收费标准公布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设站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通行费。
  未取得前款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通行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任何单位代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必须开启足够的收费站收费道口,保障车辆快速通行;应当逐步采用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系统等先进智能管理方式,提高通行效率。
  收费站出现堵车情况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式样的标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
  收费站应当在其前方不少于500米处设立标志,告知收费站的方位。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专用票据。
  经营性公路收费站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通行费专用票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从省财政、税务部门领取后发放、管理,并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票据年鉴和核销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印制、出售和伪造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收费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统一服装,佩戴标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不得违反标准收取或者擅自免收通行费;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票款。
  收费人员佩戴的标志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除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的外必须交纳通行费。
  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卡或者停车交费。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主动接受查验。
  第二十二条 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车道,阻塞交通。对故意滞留车道,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站有权将其移离车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收费设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额上解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作为平衡还贷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政府还贷公路的平衡还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财政、发改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解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扣除平衡还贷资金后通过各级财政专户及时全额返回原收费单位,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以及收费公路的养护和收费单位的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应当按年度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收费效益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纳一定比例的通行费收入,作为公路质量保证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届满,经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鉴定和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所交纳的公路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鉴定和验收不合格,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所需费用从公路质量保证金中抵顶。
  公路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开启足够的收费站收费道口,影响车辆快速通行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在收费站醒目位置设置标牌并未按规定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印制、出售和伪造通行费专用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或者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挤占、挪用平衡还贷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回挤占、挪用的平衡还贷资金;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产发[2012]318号



  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五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出口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标准。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申请表(见附件3、4)、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5、6)于9月30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

  四、资质管理的执行

  (一)每年12月15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方式出口的汽车和摩托车。

  (二)企业持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应在生产地检验,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检查。

  进口国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

  (三)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四)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出口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并动态调整《名单》。

  (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2、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3、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4、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5、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六)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出口经营企业,明确与重点生产企业(一类和二类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目标出口市场后申报,此类授权不受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限制,但生产企业在同一目标市场不得重复进行此类授权。每年申报时,当地管理部门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和摩托车,须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摩托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经营企业须凭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格式见附件7)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5.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6.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7.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1209/20120908326653.html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2012年9月6日



附件1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大中型客车 87021091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
8702109201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290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00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10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01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2090 24≤座≤2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3000 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600300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乘用车 轿车 87032130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
87032130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3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23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1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41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51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51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61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61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11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11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21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21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11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11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21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21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11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11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21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21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11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11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21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21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61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61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乘用车(不含轿车) 8703214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14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的成套散件
8703215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15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19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8703219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4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8703224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5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
8703225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
8703229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
8703229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2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42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43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43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49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49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52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52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53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53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59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59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62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62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63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63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69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6902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3699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36999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12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13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13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19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1902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199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1999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22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22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23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23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290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2902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299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2999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1901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1990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22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22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123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123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12901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2990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12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12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13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13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19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19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22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22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23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23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29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29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12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12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13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13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19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1902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199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1999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22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22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23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23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29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2902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299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2999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62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62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63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63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69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6902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699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6999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900001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2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3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7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1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载货车、低速汽车 87042100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870422300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
870422400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8704230001 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底盘(车辆总重量>35吨,装驾驶室)
8704230002 起重≥5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230003 车辆总重量≥31吨清障车专用底盘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8704310000 总重量≤5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3000 5吨<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4000 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900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
87060021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22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900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8701200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附件2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 871110001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87112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100cc)
87112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00cc<排气量≤125cc)
8711203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25cc<排气量≤150cc)
8711204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50cc<排气量≤200cc)
8711205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200cc<排气量≤250cc)
87113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250cc<排气量≤400cc)
87113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400cc<排气量≤500cc)
8711400000 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8711500000 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全地形车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8407320000 50cc<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714190010 摩托车架



附件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别
(包括:乘用车(不含轿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低速汽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6
7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
(包括: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出口的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型号 )质量可靠,同意出口。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出口国家和地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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