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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6:37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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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3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常州市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所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所辖市、区经济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生产管理。

市、所辖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生产、销售、经营中使用的管理。

市、所辖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食品包装袋的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管理。

市、所辖市、区测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的管理。

计划、贸易、旅游、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本市生产或销售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本市生产、销售或经营中使用的一次性替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卫生等有关标准,并获得有关产品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保鲜袋、膜除外,下同)。

第六条 鼓励一次性塑料餐具及塑料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使用,鼓励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一次性非发泡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的生产者、批发销售者对在本市区域内销售的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或者非超薄塑料袋负有回收责任,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建立回收网络,使年回收量达60%-80%;并将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品种、数量、回收量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

第八条 铁路、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运输车船和旅游景点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废弃物的回收、清运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应当将其投放于固定的垃圾收集站、点或者容器内。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设置回收容器,回收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并按规定负责清运处置。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经济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超薄塑料袋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如实申报或者回收量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所辖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所辖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生产或库存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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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浅析无因管理之债的分化问题

胡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上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由此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独立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无因管理行为阻却的致害原因力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加害行为和自然力造成的不可抗力侵害或意外事件。一般情况下,“无因管理之债”的当事人仅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人和受益人,但是,当无因管理行为阻却的致害原因力来源于加害人时,又将加害人纳入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之中。
现在,致害原因力来自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加害行为的情形,已经从“无因管理之债”中分离出属于“侵权之债”范畴的“见义勇为之债”,而无因管理仅适用于无因管理行为阻却的致害原因力来源于自然力造成的不可抗力侵害或意外事件的情形。“见义勇为之债”是指:为避免他人(包括拟制人格主体)的权利不受或遭受较小的不法侵害而作出防止、制止等行为的主体,在自身利益遭受损害后,与加害人或受益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将“见义勇为之债”从“无因管理之债”中分离出来归入到“侵权之债”中的法律意义在于:赋予见义勇为行为人更全面、更有利的权利保障。在援引“无因管理”的权利救济时,见义勇为行为人与加害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因见义勇为遭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后仅可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不可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在援引“见义勇为”的权利救济时,其可以直接要求加害人赔偿,所获赔偿不足时,还可要求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的补充责任。

  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不仅针对侵权行为,还针对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其他危险状况。[1]笔者不赞同该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仅针对侵权行为,不针对不可抗力。理由如下:

  一、该法条调整的范围仅限于“侵权行为人、被侵权人和见义勇为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调整“无侵权行为人的受害人与见义勇为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其系赋予见义勇为行为人遭受损害后更为有效的救济途径;从层次结构来看,“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该法条存在的前提,并不涉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二、无侵权行为人时,受益人即为直接的责任人,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的规定处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三、“防止侵害行为的责任”(又称见义勇为补偿责任)系侵权之债,对抗、减轻或制止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和受益人之间系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责任法》并不调整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注释: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126至127页。

【学科分类】民法学
【关 键 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分化
【作者简介】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联系地址联系地址: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邮编:657100;电话:15925544756;电子信箱:1047909039@qq.com.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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