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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2:05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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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十九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
第二十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法规修改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的委托,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责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会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
,由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认真研究处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第四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推荐候选人的主席团或者代表,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所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
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时候,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作出回答。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报告和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一个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在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三、第三十条修改为:“所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
团提请大会审议;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
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六、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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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下发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人事部、教育部“三定”方案,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根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关于申报1
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的通知》(人才司函〔1998〕1号)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国务院监管的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已将“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
校毕业生需求计划申报表”报送我部。经审核研究,现提出“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在送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同时,下发给你们,请配合有关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999年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高校毕业生接收计划(略)



1999年2月2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团进行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全国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年。调整、改革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是今年改革的关键。物价改革关系到我国四化建设的前途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是促进城乡商品经济繁荣、调整生产和消费结构、保证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重大。为此,我们编印了《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供各地团组织参考。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认真做好改革中的思想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务求必胜。当前,特别要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作为改革中思想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扎扎实实地搞好。各级团委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和认真领会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部署的基础上,和广大团员青年一起学习中央关于物价、工资改革的思想、理论、方针、政策,用自己的学习,带动全体团员、青年的学习,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团组织要层层抓好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保证使团员青年人人明了国家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意义、目的、步骤和要求;明了物价、工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内容;明了物价、工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既不惊慌失措,又不掉以轻心,同心同德,克服困难,解决难题,推进改革。

  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同理想教育结合起来。理想教育是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内容,在今天更有其直接的现实意义。帮助青年正确理解物价、工资改革,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物价、工资改革中涉及个人利益的种种关系,都离不开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这次进行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教育要以理想教育为本,使青年认识到我们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为前提的,我们采取的各方面政策都是为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眼前和长远利益,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

  三、切切实实地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做些实际工作。比如,教育团员、青年不做违反政策、冲击市场的事;抵制并反对乱发奖金、实物、补贴,滥发彩券,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主动监督市场物价,防止乱涨价,检举揭发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等。团组织要带领和支持广大团员青年向败坏改革声誉、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发现和表彰识大体、顾大局、明大义,正确处理国家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团员青年。

四、物价、工资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团组织在进行宣传教育时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指导。各地青年报纸、杂志应把物价、工资改革的宣传作为今年宣传改革的一个重点。一切宣传,既要与中央统一口径,又要联系实际、生动活泼、通俗易懂;既要帮助青年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并反映有关青年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在这次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发挥模范和先锋作用,通过努力,团结教育广大青年,使之真正成为改革的先锋和闯将。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





价格体系和工资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

  (1)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健”。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它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其不合理处主要表现在:

  一、矿产品、原材料和能源等初级产品价格偏低,不利于基础工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促进加工工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技术进步。例如:全国直属煤矿统配煤的价格低于成本,一九八三年亏损额达八点七亿元,直属重点煤矿的亏损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七。铁精矿、生铁、木材、水泥等产品价格也普遍偏低。与此同时,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一般偏高。如轧钢的资金利润率有的品种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有的品种高达百分之六十至七十,而开采铁矿的资金利润率只有百分之五。

  二、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国家每经营一斤粮食,补贴一角,经营一斤食油,补贴七角,如此等等。不仅财政负担逐年加重,而且也不利于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粮食转化,不利于商品的流传。这些,都将制约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服务行业收费普遍偏低,企业没有活力,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萎缩,难以为继。最典型的如城市澡塘,“二角六,洗个够”,连成本都很难收回,以至纷纷转业或关门。其它服务、修理行业也是如此。

  四、同类产品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优质的优价不够,劣质的低价不够。如热水瓶的等级差率,一等品为100,二等品为95,三等品为75。再如电灯泡,寿命几年的和几个月的都是同一价格。这就不利于提高质量,发展花色品种。

  还有,工农产品价格仍然存在剪刀差,农产品内部比价仍不合理;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价格几十年来很少调整,收费低、利润少甚至亏损。

  价格是最有效的经济杠杆,是生产和消费的指示器。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体系不合理,就不能给微观经济活动发出正确信息,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同等劳动得不到等量报酬,妨碍按劳分配政策的贯彻,挫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就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促进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总之,扭曲的价格体系从根本上限制了企业进一步放活,限制着计划体制、物资流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价格体系,消除价格体系和管理方法的不合理现象,对于我们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促进整个经济协调发展,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2)改革价格体系并不是新提出的问题。对现行价格体系和管理办法存在的严重缺陷,人们早有觉察和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主要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价格方面,也进行了部分调整。在思想认识方面,改变了把计划调节同价格调节对立起来的观点,改变了把价格主要作为核算工具,而不作为全面调节经济的杠杆的观点,改变了制定价格时重成本、轻供求,忽视市场控制的观点,改变了价格管理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调节的观点。与之相适应的,确立起一系列新的观点,为价格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在价格形式方面,这几年逐步形成了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种价格形式;在价格结构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农业产品比价不合理的状况;在价格管理与检查监督方面,适当下放了物价管理权限,同时建立了监督、检查物价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制度和组织;在物价机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的物价管理部门相继建立,专职和业余的物价检查队伍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工作。所有这些,都为今天我们进行价格改革准备了条件。

  当前,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日益巩固,经济调整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两大部类比较协调,生产、流通、消费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一九八四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突破一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二,国民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二。原油、煤炭、发电量等都有较大增长,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七亿六千六百多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四,创造历史最高水平。工业交通生产出现的稳定、均衡、持续增长,是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生产、税利、财政收入实现了同步增长;农业连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工厂在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过程中,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人的收入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上述情况说明,国家财政、企业、农民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已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此外,价格管理办法的初步改革,取得较好的效果,群众亦能接受。全国先后两次开放510种三类日用小商品价格,一般都稳中有降。对三类农副产品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实行多种渠道经营后,广东、福建和重庆、武汉、深圳等地农副产品市场价格普遍有所下降。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走一步看一步好,但不要丧失时机。”当前正是进行物价改革的难得良机。

  (3)在认识物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大好形势的同时,我们对这次改革的艰巨性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既要充分重视,充满信心,敢于改革,又要谨慎从事,走走看看,小步前进。当前物价改革的难度,首先来自国家财政负担能力、企业消化能力、群众承受能力的限制。步子走得太大太快,超过了“三个能力”的限度,欲速则不达;其次,价格改革必然会冲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章制度,冲击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的机构,有时需要与机构改革和其它经济体制改革取同一步调,而取得这种整体的协调性并非易事和朝夕之功;第三,对价格改革的思想认识方面,由于多少年形成的固定模式和“左”的影响,也还有阻力。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习惯和驾驭价值规律的能力,在价格改革中可能会手足无措。处处被动;最后,应当看到当前价格改革的阻力,还来自新的不正之风。缺乏全局观念、整体效益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缺乏崇高理想和远大目标,使我们一些同志只考虑集体,不考虑国家,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需要,不看国力,损国家以肥私,损消费者以利己,靠歪门邪道捞外快,冲击财政、冲击市场、冲击群众心理,其结果,就会冲击改革的正常部署。当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临产前的阵痛”。看到困难是为了解决困难。只要我们举国上下,同心同德,跟党中央保持一致步调,一定能战胜困难,使我们的合理价格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4)调整物价是否违背了中国经济政策中物价稳定这样一个重要特点呢?不是的。稳定物价并不意味着冻结物价。把稳定物价同冻结物价混同起来,是一种误解和长期错误宣传的结果。所谓物价基本稳定,从范围上讲,是指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而不是每个商品价格固定不变;从性质上讲,它只是相对于物价总水平的较大波动而言的,并不排斥物价总水平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常波动。所以基本稳定只是相对稳定;从时间上讲,它只是表明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看,物价总水平平均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但并不排斥在此时期的个别年份总水平有较为显著的变化。

  实际上,物价并不是越固定越好。商品的价格固定不变,长期脱离价值,不反映供求关系,不仅会造成假象,影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投放比重,阻碍生产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优质的不优价、劣质的不降价,自然资源的差异、不合理的比价,使生产者努力程度与其经济效益不成正比,必然不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对生产和生活都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最典型的是“文革”的例子。那时,由于政治上的骚乱和经济上的危机,国家被迫冻结了全部物价,以防止整个国民经济失去控制。由此造成的恶果是价格丧失了“指示器”的资格。虽然物价稳定,但一方面,社会必需品奇缺,另一方面,大量物资积压。人们只要一想起当年那种什么都要凭票、凭卡供应的日子,就会理解那种所谓的物价稳定是一种多么虚假的稳定。相反,近几年有些物价放开以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购销两旺,物价虽然有高有低,但生产结构调整了,人们需要的物资丰富了,这比当年那种虽然物价“稳定”但无物可购不知要强出多少倍。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价格不动就绝对地好,价格一动就绝对地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发展经济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运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

  (5)有人担心价格改革会带来物价的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群众这种恐惧心理,一是对这次价格改革的性质、方法、步骤缺乏了解,一是确有相当一部分工商企业乱涨价,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于后者,党和国家正在采取措施(思想教育、行政命令、法律手段和经济制裁),狠刹这股歪风。现在的问题是,就这次物价改革本身,会不会带来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对此,我们首先应看到,我国的价格改革是结构性的调整,而不是放任通货膨胀。当前价格改革的特点是有计划的价格调整,逐步理顺价格体系。既不是全部放开,完全靠市场调节,也不是同时起步,一下子解决价格问题上的所有积弊。价格的改革、开放、调整将选择两大部类中最迫切需要调整、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价格先起步。因此,物价改革涉及的面,不是全面的。同时,这种调整,也不单是涨价,而是有升有降,不是只升不降,比如拉开质量差价和季节差价便是这样。另外,国家将加强宏观经济的平衡,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和价格总水平,在一部分商品价格放开以后,国营工商企业要参与市场调节,不是以高于而是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参加交易中心,参与吞吐调剂,发挥主渠道作用以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正当利益,避免市场调节盲目性和价值规律自发性的破坏作用。这样,就可根本防止物价的普遍上升。武汉市蔬菜市场放开后,一度因气候影响,价格一日三变,菜价看涨。市政府立即动用政策性亏损专款,以国营菜场为阵地,采取高进低出,倒挂补贴,购进外省蔬菜,迅速把菜价压了下来;其次,我们还应该看到,物价改革后,某些产品由于原材料提价而造成的问题,由企业内部消化,产品销价不变,工业消费品价格的总水平,仍然是有升有降,基本稳定。因此,价格也不会轮番上涨。尤其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经营效益还很差,企业内部消化的潜力很大,只要大家自觉遵守纪律,以大局为重,轮番上涨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群众对物价的不放心,归根结蒂是耽心价格改革会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其实是不会的。如上叙述,物价改革不会出现物价普遍上升和轮番上涨,这是不会降低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证。解决农产品购销价格例挂以后,有些商品销价会上涨,国家要给职工某些补贴或增加工资,职工的实际生活不会因物价改革而有所下降。

  (6)价格改革和工资改革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改革工资制度,同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可掉以轻心。

  这次工资改革的目标是:消除现行工资制度的积弊,把工资关系基本理顺,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在企业,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是要使职工工资同本人担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7)现在,有一种消费欲望过高的倾向。反映在工资上,是对这次工资改革期望过高。应当看到这次工资改革,是在较大幅度的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这次工资改革增加工资的幅度,按平均工资计算,大约增加20%。这是建国以来增加工资最多的一次。通过改革,职工的工资将会有较多的增加,低工资、低消费状况将开始有所改变,但不能期望过高,西方国家实行的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还落后,国民收入还不高。十亿人口的大国,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一亿多人,每人每年增发一百元,从个人看数目不大,但全国统算就是一百多亿元。如果按一九八四年工资性支出增长的速度计算,将在三年多的时间内翻一番。这是我们的国力所不能承担的。

  因此,这次工资改革,不可能还清大量的历史欠帐,不可能解决现行工资制度中一切不合理的问题,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只能是先把新的工资制度建立起来,为今后工资的成倍增长打下基础。

  (8)在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上,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同西方发达国家比不行,同一些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比同样不行。有的同深圳等特区比,有的同农村“万元户”比,这是不切实际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指农民、个体劳动者,他们中可以出“万元户”。但他们是要担风险的经营者,同靠工资收入的国家职工不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资问题上,也要有个正确的比较。应该向农民和工人增长的水平线看齐。现在,农村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依然没有摆脱贫困,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很差。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幅度过大,势必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为了保证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讲党性、讲觉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推动改革、献身四化的精神。国家干部是社会的公仆。当前,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自觉地为改革做贡献。我们的个人命运是同整个国家、整个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要经济建设上去了,个人的困难迟早会得到解决。反之,则一切都不能解决。

  (9)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改革我国经济体制的决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上、方法上、步骤上都是稳妥的。但是,也不能说经济体制改革就万无一失了。象我国这样的大国进行如此深刻的改革,情况千变万化,问题错综复杂,物价和工资改革尤其如此。稍不注意,就会走弯路,甚至断送改革的成果。去年,本来各方面形势很好,但几股不正之风一刮,给我们的改革增加了许多困难。对此,全团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考虑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发挥党的助手作用,为保证物价、工资改革顺利进行作出新贡献。

广大团员和青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都跟物价、工资改革休戚相关。处于今天这个时代,我们确立理想和奋斗目标的基本点,应放在改革大业上。我们不能因为局部的、暂时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影响、干扰整个改革大局。也不能容忍某些新的不正之风将六年来辛苦创造的有利条件毁于一旦。因此,在当前的物价和工资改革中,要与党同心同德,为党分忧解愁,不利改革的事不做,不利改革的话不说,同时还要影响和敦育周围的同志。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要关心现实利益。中央已明确指出,这次工资改革的一条原则,是考虑到低工资职工的利益,大多数同志的收入都能有所提高。结合价格改革的因素,绝大多数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而会略有上升。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改革带来的个人生活方面的实惠,从某种意义上说,主要不在今天,而在明天。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验,只要我们坚信党中央,紧跟党的战略部署,我们的四化大业、改革大业就有希望,我们个人的前途和利益也就有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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