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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6:07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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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计委是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3、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指标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加强项目法人单位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并监督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国家及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研究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资金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地方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落实国家、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建设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申报和安排全市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供求调节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衔接,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引导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研究分析价格形势,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八)提出全市科技、教育等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编制区域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行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协调和服务。

(十)研究制定有关全市经济计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市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及交通保障计划,国防经济动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战略物资储备计划。

(十二)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由市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海外投资、技术引进等涉外类项目);

2、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审批;

3、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审批;

4、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核准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和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的核准。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国家、省今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要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市计委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计划工作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综合编报。负责计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对我市的影响,研究全市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措施建议。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城市化及中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

(四)投资科(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固定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的措施建议。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审核、审批及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基建项目选址定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组织地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协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投资建设的标准定额工作。

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拟定派出特派员的重大项目名单,提出稽察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承担特派员及助理的管理、联络、协调、服务和培训;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分送、上报、下达;负责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通报和反馈;负责与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的联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五)对外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总规模和投向,对全市对外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建议。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以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市利用外资和全口径外债的结构优化及监测和分析。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组织、监督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审核上报全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机构担保境外融资贷款和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地方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编制全市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六)农业经济发展科(农业区划办公室、地区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部门和行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编制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方案审批、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承担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制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检查。编报与下达环保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监测。编制全市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冶金、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医药、化工、食品、军工等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方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及工业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对策建议,安排重大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日常工作。

(八)基础产业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衔接平衡全市重点能源、节能、节材、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安排平衡全市主要能源生产及编制全市分地区和重点企业年度用电计划。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行使能源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义务。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九)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推进工程、重大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等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和申报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财金贸易科

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形势及商贸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组织发行计划的实施;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重要市场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批,研究流通组织与形式,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提出重要商品调节政策,引导调节市场。负责重要农产品、农资等的社会供求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提出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粮食、救灾化肥等商品的储备计划与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农转非"、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宗教以及社会保障事业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中专学校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报批大中专学校。审批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市级卫生、医疗、防疫、保健机构设置布局及调整方案。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市计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另核定交通战备办、经济动员办行政编制各2名,共计4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1名兼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市招标投标办主任、市稽察特派员办主任职数各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3名,副科4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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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
严佳维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使用武力曾被认为是国家天经地义的权利,然而战争的残酷性与破坏性震撼了人类的良知,人类基于对战祸的厌恶而对使用武力加以理性限制的努力几乎从未停止。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渴求和平与安全的人们建立了联合国,这一“在集体安全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基础上的维持国际和平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普遍性组织”及其组织章程《联合国宪章》,在其后的60年间,它们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我们也应同时看到,在和平和发展的时代主题之下,规模各异的地区冲突也时有发生。
更值得关注的是,占相当大比例的武力冲突都与冷战时期的两个超级强国之一及现在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政策的两大工具——武力之剑与国际法之盾在美国对外政策战场上投下了两道持久对立的阴影。” 这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美国国内乃至世界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问题的争辩。

一、本书篇章介绍
通过解读由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等学者编著的《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一书,我对80年代美国国内引发的关于美国政府的一些对外武力使用是否“真正符合”国际法的细节问题以及国际法在美国对外政策的制定中所扮演的检查角色等更具普遍性的问题所进行的一场大辩论的相关情况有了比较直观的了解。
本书从篇章结构上看分为两大块:

前言 :
真理和强权之辩------ (代译序)
序------ 约翰•坦普尔司温
引言:20世纪80年代的大辩论------大卫•J•谢夫

正文:
第一章 里根主义,人权和国际法------珍妮•柯克帕特里克和艾伦•杰森

第二章 武力的使用:法与美国政策------路易斯•亨金

第三章 道德规范与超级大国间的游戏规则------斯坦利•霍夫曼

第四章 武力的原则,原则的力量------威廉•D•罗杰斯


该书是一本对美国数十年来外交政策进行回顾与反思的论文集,作者们在美国国际法学界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他们各自从法律、政治、道德伦理等多种视角对美国历任政府的重大外交举措,军事行动进行了评析,其中不乏对立观点的争鸣,让人读起来饶有兴味。尽管这本书中描述的内容时间集中在上世纪80年代的冷战时期,20年后的今天世界格局已经大变,书中的部分内容可能已不具备现实意义,但美国作为二战至今始终存在的一个世界超级大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美国政府对“强权”和“真理”,“武力”和“国际法”的态度对分析其目前对外政策也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二、本书内容概述
在第一章《里根主义,人权和国际法》中,珍妮•柯克帕里克和艾伦•杰森对里根主义及其对国际法的刻意影响作出了权威性的解释,他们在文中主张“里根主义”非但不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背,反而是履行了《联合国宪章》要求捍卫人类民主、人权的义务。他们将促进民族自决、维护世界人权看作是美国政府的信仰,并重申“合法政府应建立在尊重人权和被统治者意志的基础之上”这一信念并没有随着1945年宪章的签署而消亡。与此同时,他们也强调“里根主义”和苏联的勃列日列夫法则、民族解放理论是本质不同的,因为苏联将干涉作为其压制民族自决的自由表达、巩固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信条,而“里根主义”是为了维护和促进自由。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被里根主义思想奉为经典的一段话:“不干涉主义,作为一种准合法性的道德准则,须为所有政府所接受。如同自由国家,独裁者们也须同意受其约束。除非他们如此行事,否则自由国家对其的信守只会招致令人痛苦的结局:非正义方可以援助非正义方,而正义方却不能援助同样的正义方。为推行不干涉而进行的干涉总是正义的,总是道德的,即使并不总是审慎的”。
关于这两位作者的背景也值得关注一下,珍妮•柯克帕里克曾于1981—1985年担任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里根主义的政策和法律理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艾伦•杰森曾任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团法律顾问,也参与了里根主义的发展进程。这样就不难理解他们在文中为何始终是站在美国政府的立场的了,他们的观点可以说代表了美国政府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主导的对外政策的基调,尽管其间也因时代和现实的需要而作出了一些相应的调整。
接着在第二章《武力的使用:法与美国政策》中,路易斯•亨金教授对与使用武力相关的国际法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他对《联合国宪章》内包含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则、重新诠释宪章的努力、人们对宪章第二条第四款禁止性规范的例外建议、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的法律权威解释、国家服从宪章的问题以及里根主义给美国对外政策带来的法律挑战等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他得出的结论是:废弃宪章法则对于任何美国政府而言都是不可行的政策;重新解释宪章法则以削弱和模糊其规范化禁令的做法并不符合美国的利益;而里根主义不管其在国内的支持如何,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它应该被抛弃,而且如果再次被证明有必要的话,美国也应采取杜鲁门主义,即有权“提供援助现有的民主政府抗击直接或间接的甚至包括国内叛乱在内的武装进攻来捍卫民主”。他的观点应该在世界各国国际法学界都具有一席之地,也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对武力使用原则的理解。
在第三章《道德规范与超级大国间的游戏规则》中,斯坦利•霍夫曼教授专门论述了由超级大国建立并遵守的行为规则——“超级大国行事及相应行事的道德框架深远影响着它们之间一些未成文的游戏规则,而这些规则往往对一超级大国最终诉诸武力抑或寻求合作之道起着决定作用”。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武力使用的各种国际协定都包含着诸如“强制”、“对等”、“追求共同利益”这三大基础道德准则,就连调整美苏间的非正式安排也与道德考虑相关。同时他在文中提出了“实在”规则和“内在”规则的概念:“实在”规则源自超级大国之间“状况”的特定性质,它包括核威慑规则和超级大国间的竞争规则;而“内在”规则是超级大国为执行实在规则而构想出来的,如核领域中包含有维持核心均势、增强稳定性、禁止实际使用核武器这三类规则。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这些游戏规则的道德内涵,并对其利弊尤其是否定的一面进行了论述,他得出的结论是:里根主义从道德基础看,比起从法律基础看来更是不为人所取。对于美国而言,推行里根主义的代价或许很低,但事实上是将极其沉重的负担强加给了无辜的民众,他们付出的代价要比美国试图削弱或摧毁的政权所付出的代价要高得多。此外,他认为,在苏联经受国内和对外行为的剧变的情况下,美国不得不在建立符合道德标准的游戏规则中扮演主要角色。
最后一章《武力的原则,原则的力量》由担任过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负责美洲国家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及负责国际经济事务的副国务卿的威廉•D•罗杰斯执笔,尽管他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还是客观公正地评述了前几位作者的观点,总的看来他在使用武力的立场上和路易斯•亨金的观点大体一致,是反对里根主义的。他通过分析二战后国际法所面临的许多严峻事实和全球范围内的正式非正式的立法成果,指出:战争是战后背景下的一个普遍特征,尽管宪章没有实现彻底消除战争这一“人类灾难根源”的目标,但第三次世界大战没有爆发,这就是国际社会的最大成就。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国家之间能够有效利用的毁灭性力量和它们之间实际使用的武力日益加剧的失衡,都在法律原则的变化中反映出来。他承认《联合国宪章》原则尤其是第二条第四款成为了理论上衡量武力使用的标准,它本身存在不严密,不严密会引发不确定,不确定则会导致规避的产生。他强调应避免纠缠于“是否所有有效限制本身都是法律’这一问题,他更看好通过特别达成的更加温和、简单但精确的协议在限制战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

三、本书对我的启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性的大战虽然尚未发生,但地区性的战争和武装冲突却从未停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事件更是频繁发生,如1950年的朝鲜战争,1961年的越南战争,1991年的海湾战争,1999年的科索沃战争的,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因而使用武力是当代国际法上十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而非常巧合的是上面提到的几次大规模的战争都是美国直接参与或领导的,以国际法的视角审视这些战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许多国际法原则与制度被美国的强权铁蹄所践踏。这不由使我深思起来。
在经历二战的浩劫后,于战争废墟上孕育出来的《联合国宪章》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禁止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确定为联合国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不仅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已发展为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并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强制规范(强行法)。 因此,该条款具有普遍而强制性的使用效力,世界上一切国家都负有不再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的法律义务。在当今世界各国力量不均衡的国际环境中,坚持该原则对维持国际和平、秩序与正义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当然,《联合国宪章》也对以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例外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下述四种例外情况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第一,反对原先敌国的行动。《联合国宪章》第107条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随着时间的推移,二战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因此此条规定已成为历史的遗迹,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
第二,区域机关的执行行动。《联合国宪章》第52条第1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符合者为限。” 《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款规定:“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除了上述两种可以使用武力的情况以外,联合国宪章还规定了两种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况。实际上,在当今社会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动用武力才是实际可行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例外。
其一,安理会授权动用武力,这主要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7章有关集体安全措施的规定中。《联合国宪章》第42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
其二是指遭受武力攻击的国家,有权依据国际法行使自卫权。《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这也就意味着,当代社会条件下战争的可能基础只能有两种,即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和自卫。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有这样一种“一般性禁止武力使用”的规定,仍然有不少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使用武力,当然它们并不敢明目张胆地违反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总是为自己寻找理由,想方设法为自己使用武力辩护,将之解释为符合宪章的规定。这正如马基亚维里所言:“对于需要战争的人们,战争是正义的。”而就当代而言,武力的使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民主和社会制度
在二战后的几十年里,因为别国选择某种不同于自己的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就对其进行干涉甚至不惜使用武力,曾经是美苏这两个超级大国的经常性做法。苏联解体后,美国依然扛着这面大旗四处招摇,对别国的社会制度和民主状态指手画脚,美国人信奉这样一条原则:“支持自由和民主是美国精神的一部分。美国人不会支持这样一种政策,即不能充分体现美国人所信奉的那种普遍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价值观的政策”。 因而它自认为有权对不符合它民主标准的国家进行言语甚至是武力攻击,从它称其他主权国家为“无赖国家”可以看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强权政治的产物,是对别国内政主权的野蛮干涉,它所谓的“民主”充其量只是其推行国家政策的一种冠冕堂皇的借口。当然,国际社会对于这种行为已有共识,正如国际法院所主张的“不得‘考虑创设一项新规则是一国有权因别国选择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制度就对之进行干涉’。而‘相反的观点将会使整个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和选择一国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的自由都不复存在’”。
2、人权危机和人道主义干涉
长期以来,为军事行动辩护还经常采用一个政治和法律上理由,认为为了保护某些民族不受血腥的镇压或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权的伤害,对相应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是正当的。显而易见的,在联合国规范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合理的 ,但从近几起大规模战争看,美国完全视联合国于无物,绕开联合国,自己随意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这必然会使天下大乱、烽烟四起。毕竟“使用武力本身就是一种对人权的非常严重的——最严重的侵犯”, 而且一旦干涉者稍失分寸,则必将导致新的人道主义灾难,其甚至可能比原有的人权危机更为严重。美国以“伊拉克人民在萨达姆的独裁专制下丧失民主和自由,人权受践踏”为理由之一对伊拉克发动侵略战争的结果便是很好的佐证。然而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在人权问题上,美国始终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对自己国内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对其他国家却要求近乎苛刻。举个例子便能很好的说明,它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迄今还未批准大多数国家都已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美国的行径理应受到世界各国的断然拒绝和坚决反对,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法律显然不能以人权受到侵犯为理由——就允许任何国家进行破坏别国政治和领土完整的武力干涉” 。
3、反恐怖主义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吸取今年以来煤矿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11〕2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加大预防、监管监察、责任追究“三个力度”,全国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重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发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占煤矿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水害事故的主要特点是:小煤矿水害事故占70%左右;二季度之后水害事故上升;少数地区水害多发;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为主;透水地点多数发生在掘进头。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矿井对防治水工作不重视,防治水机构、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技术人员不到位;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没有查明矿井和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实,盲目开采急倾斜煤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不合理,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违规建设井下防水墙,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出现透水征兆时或暴雨洪水期间不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预防为主、从零开始的理念,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和严重损失。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当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开展水害防治检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明确辖区内防治水重点地区、重点矿井,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1号)要求,认真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令煤矿企业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按规定配备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老空水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真正做到地质图件与实际相符,为防治水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对于新建或技改矿井,凡地质资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准开工;新建矿井井筒到底后,应当优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认真落实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矿井充水条件分析预报,确定探水警戒线。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钻、掘进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组织生产。
  四、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开采,极易抽冒、引发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与开采急倾斜煤层有关。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要加强水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排查采空区是否积水、煤层露头是否彻底充填,防止采空区积水、地表水通过裂缝(隙)与井下沟通,引起抽冒,发生事故。
  五、严禁违规在井下构筑防水墙。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原来已建设使用的防水闸墙,应当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逐个检查,有隐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强日常观测,存在严重隐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六、加强汛期水害防治工作。当前正值雨季,极端天气多发,各地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让每个入井职工了解透水征兆,熟悉一旦发生水害时撤离的路线。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遇到暴雨洪水灾害时,要科学判断、果断处置,一旦发现淹井险情,必须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没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业。
  七、严格事故调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已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规定从严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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