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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42:21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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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1999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湛江市投资兴办下列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三)本地资源开发项目;
(四)“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租赁、承包经营我市国有、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收购或参股我市国有或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老企业 嫁接外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通讯等,优先解决。
第六条 外商投资于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可按成本价出让,按50%征收 管理费。
国有企业嫁接外资,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企业的土 地如属于国家划拨的,国土部门应对转让部分的土地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湛江港进出口的货物,按交通部下达的计划费率给予减收15%的优 惠。
第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第九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第十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 鼓励的其他项目,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设在湛江市(含各县、市、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 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 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县(市)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 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符合前款 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 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税率的,减按10%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 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十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湛江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设在 下辖五个县(市)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待 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延长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 属于老企业嫁接外资的项目,嫁接外资后新增加的税收,属于湛江市增收部分,在5年内全 部返还给该企业。
第十九条 对投资本市“三高”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其中, 外商投资的水产养殖企业,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按每亩每年20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特产税 ;外商投资的水果种植企业,其农业特产税优惠办法,由当地征收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非产品出口企业和非先进技术企业)免征职工的各 项补贴(即当地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计征的补贴)。 劳动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临时工调配费时,1年核定1次。公安部门征收暂住证费按每月 每人10元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 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原材料、燃 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 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和广东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设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行平衡外 汇收支为原则,可自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驻湛机构及其境外驻湛职员,在本市生产经营消费和 就医、入学、旅游、交通、住宿、用水、用电、通讯、房租以及其他一切生活消费,均与本 地市民和市内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有成效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原审批机关和当地财政部门确认,按实际进入外资金额一次性奖励5%奖金。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中方支付50%,当地财政部门支付50‰;外资企业引荐者的奖金,全部 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 坚决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行为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手 册》收取。凡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投诉 (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外商投诉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运作,其自主权不受干 涉。
第三十条 湛江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改善工作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审批工作实行程序化、公开化。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实行联合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报建,审批时限为10个 工作日。外商投资项目报建时免收各种押金。
第三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有关外商投资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国华侨在湛江 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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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七八年底全国共有专业的集体卫生人员六十八万人,有五十三万多人在农村公社卫生院。集体卫生人员是我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一支重要力量。建国以来,他们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发展卫生事业,防治疾病,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作出了重要的
贡献。现在,其中一部分人由于年老或多病,不能继续工作,根据党的政策应予妥善安置退休退职。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对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国务院颁发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国务院所定的标准。
二、凡农村公社卫生院,城市街道医院、门诊部(所),集体所有制工矿企业的医疗机构,联合诊所的集体人员(正式职工)和国家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录用的集体卫生人员,均可享受退休退职的待遇。未列入集体劳动指标,未经县(市、旗)卫生、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录用的人员(临时
工)不能享受。
三、集体卫生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医疗费,凡属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当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厂矿企业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诊所在业务收入(公益金项目)中解决,有困难的由卫生事
业费补助。
已经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自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文件之月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退休费,对以往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人员,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四、集体卫生人员的工龄计算,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参加革命工作(包括解放后参加联合医院、联合诊所)之日算起。下放农村经批准收回的集体卫生人员,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五、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本单位集体卫生人员的医疗待遇。
六、集体卫生人员在退休退职时,其个人投入的股金(包括药品、器械等)尚未退还的,应予退还,原则上由原单位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七、退休的集体卫生人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集体卫生人员一样。
八、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予以补充。技术人员的补充应具有卫生技术专业知识,经考核择优录用。农村公社卫生院,可以从经过考核合格的“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和达到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中补充。

但人员超编的单位,应当少补充或不补充。



1979年9月1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科协、市人事局拟订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市科协 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繁荣我市学术活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制订本办法。
一、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属市级奖励。
二、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及相关科学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研究报告。学术成果作者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含中央、省驻濮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为三等奖;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和市级领先水平的为二等奖;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和省级领先水平的为一等奖。
四、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
五、申报条件
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学术成果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造性,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一)申请评奖的学术论文,要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材料翔实、行文精炼严谨。
1.申报一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或国际性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国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2.申报二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省或市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国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5)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3.申报三等奖者必须有市内两名以上同行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省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市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二)申报一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申报二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意见的推荐书,并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申报一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二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市厅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三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县处级单位鉴定。
六、申报材料
1.属于刊物发表论文的报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1份;属于会议交流或评奖论文的报论文原件及宣读或录用、评奖证明原件各1份;属于学术专著的报正式出版的样书1本(套);属于研究报告的报研究报告原件及原始鉴定材料各1份。其中,属于外文的还要报中文译文1份。
2.不超过5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5份。
3.相应的推荐书1份。
4.论文、研究报告复印件一式4份;相应的推荐书和相关的证明、鉴定材料复印件一式4份。
5.尽量提供能代表国内外近期发展动态的同类文献及申报成果曾被采用或引用的索引文献。
6.《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一式3份。
七、各县(区)科协、各全市性学会和市属各企业科协为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和推荐单位。全市性学会覆盖不到的市直科技人员和尚未成立科协的市属、驻濮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由所在单位(企业)的科技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初评和推荐。
八、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另行文)领导下进行,具体评审工作由市科协每届组织相关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
九、其他相关事宜
1.“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
2.已经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可再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
3.一项成果若有多名作者,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只向主要作者(一般不超过三人)颁发奖励证书。对单位署名的成果,只对单位进行奖励。
4.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出,即追回相关的一切奖励,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关处分。
5.本奖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名义授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本办法委托“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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