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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38:07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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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3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威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重要农产品(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需报省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强化对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健全政府投资的稽察制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发展和改革企业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协调拟定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抓好能源、交通、加工制造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强化基础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发展。进一步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强化粮食安全和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决策公开,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协调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协调拟定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监督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研究全市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申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组织和管理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以及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做好全市国际收支平衡;审批、上报外资项目,申报境外投资项目。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市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组织拟定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做好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管理衔接;编制市级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做好科学技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人口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招投标的规定、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对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组织和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定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组织研究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办理全市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本变更事项的论证审理工作;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及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调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十三)综合管理全市的电力开发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电力建设布局,制定全市电力发展规划。
  (十四)管理全市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十五)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
  三、内部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政工科与其合署)。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电子政务、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机要通信、财务、资产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重要活动的安排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协调。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工资、群团和信访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挂发展规划科、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负责有关政策性文件、重要文稿的起草;分析研究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有关前期论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的关系,对国民经济动员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组织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三)工业科(基础产业科与其合署)。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提出全市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建材、稀土等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年度计划;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等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研究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进行宏观指导;监测工业经济运行状况,预测发展趋势,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建立全市工业项目储备库,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研究国家、省产业政策,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需报国家、省备案、核准、审批和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工作,争取国家、省对全市工业发展的政策及资金扶持;负责对国家、省、市扶持的工业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天然气发展有关工作。
  研究全市能源开发利用及交通运输发展情况,提出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交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和分析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的运行状况及需求状况,调度重点能源、交通项目,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规划全市能源、交通产业重大项目布局,引进重大能源、交通项目,优化全市能源、交通产业结构;组织全市能源、交通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向国家、省的申报及争取工作,在职责权限内审查核准企业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含财政性投资的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能源、交通产业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和政策,争取国家、省对我市能源、交通行业的资金支持,组织对国家、省、市扶持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评估等工作;参与能源、交通产业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四)农村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衔接平衡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与渔业等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搣海上威海攠建设规划及措施;参与农业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申报、安排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研究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贯彻落实研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提出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和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和决算;负责审查转报省和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协调指导市级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批或转报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核准或转报列入国家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对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六)经贸科(挂国外资金利用科、服务业办公室牌子)。监测和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重要商品的市场供需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管理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配额;编制重要物资市级储备计划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全市性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及相应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分析市内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倾向政策,对财政和倾向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融资政策建议,流通政策和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协调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研究有关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申报和审批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对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服务业发展规划;监督国家、省和市有关服务业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承办市服务业专题会研究交办的工作;负责申报国家、省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争取引导资金。
  (七)社会发展科。研究提出社会发展的战略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衔接平衡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口、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汇总编制社会发展有关计划;论证、申报各类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争取国家、省级扶持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专项资金。
  (八)重点项目管理科(挂高新技术产业科牌子)。研究拟定全市重点项目发展规划和名单,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和论证;调度管理全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招投标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研究拟定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依法对市重点项目、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审批相关行业招投标资质,与有关部门一同规范管理招投标企业。研究制定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申报、审批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使用情况;开展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验收。
  (九)经济体制改革科。研究并参与拟定计划、财政、税收、投资、金融、房产、农村、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宏观调控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参与组织重要的改革试点,跟踪调查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经济问题及各类要素市场的改革与发展问题。跟踪研究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指导县级综合改革试点和小城镇综合改革的调研工作。组织制定企业综合配套改革文件,指导全市企业的综合配套改革;协调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监督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及综合性政策措施进行研究论证;承办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研究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及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各领域企业的改革,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规范动作;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研究和参与企业集团及行业管理部门整体改制方案的论证工作;参与企业资产流动、重组的实施工作;负责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在市发展改革委内设市粮食局,其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仍按威政办发〔20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30名,现有3名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市证券服务中心为市发展改革委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由5名调增为7名,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提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外经贸局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市外经贸局作为省外经贸厅的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贸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需上报省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职责,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权限内可由市审批的技改项目,仍由市经贸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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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232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条件的,可以分期验收和移交。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并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政策性保障类住房,下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与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质监,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市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对配套项目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应当作为地方性标准予以执行。
  第九条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建设舒适的人居环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中的环境景观、绿化指标、道路设施、管线综合等重要配套项目,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上限建设。
  第十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按标准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制度。开发项目获得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建配套技术审查。
  (一)开发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完成项目的平面、竖向、环境景观、管线综合等初步设计,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房管、公安、供电、邮电、广电、污水、 自来水、市政、园林、燃气、环卫、路灯等部门对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的依据之一。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出具审查意见。
  (二)初步设计审查后,开发企业依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开发项目第一批(栋)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建配套施工图专项设计,并在报送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同步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满足各专业施工要求)和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时序进度、每个单体工程竣工时应同步完成的公建配套工程量等)。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单(群)体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当在出具单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前,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有关规范标准,对公建配套施工图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组织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时,应告知房管部门,形成的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结论,同时送房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审查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抗震审批,作为对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建设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原审定的公建配套指标不得降低,调整部分的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需按程序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和公建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及实施方案审查合格后,开发企业凭“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等有关文件材料,到相关部门同步办理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同步对单(群)体工程和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理企业应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建立监理日记。各公建配套专业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建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一般工程质量缺陷,按程序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未按公建配套专项设计和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建设的,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单(群)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时,应当同步报送公建配套建设的监督报告。
  第三章验收流程
  第十四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并全部竣工,符合规划技术指标条件;
  (二)在整个项目或分期建设的组团最后一栋(批)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相应的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经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建配套各专业单项工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标准建设到位,满足相关要求;
  (四)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序列要求,相关的公建配套全部到位,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管理需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申请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验收申请报告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修建性详规及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证明、质量安全受监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完整的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完整的监理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公建配套项目各专项工程的招标或直接发包合同及相关技术管理资料;
  (四)单(群)体(最后一栋、批除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和要求,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证明材料;
  (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的通知》,按下列程序实施公建配套设施验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认定;
  (二)公建配套相关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的“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下列项目实施单项验收:
  1房管部门对物管用房的位置、面积核查认定;
  2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3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道路接入市政路网的情况进行验收认定;质量监督部门对道路、排水、排污、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验收监督;
  4排水、排污管理部门对排水、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进行验收认定;
  5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6公安部门对安保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7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8城管部门对环卫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9邮政部门对邮政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0气象部门对气象防雷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1供电、供水、广电、路灯、通讯等专业管理部门,对管线接入城市网络情况进行验收并接管。
  各部门的验收认定,应当将相应的技术指标填写在《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内,在验收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由市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验收认定单位、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还应送房管部门存档。
  (三)开发企业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房管、城管、属地派出所和物管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实施项目整体验收。
  1开发企业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2验收人员审阅相关资料、实地查勘核验;
  3验收人员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签署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专业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单位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参加项目整体验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时间、地点,一次性完成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
  第四章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房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和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移交方和接受方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签署《项目交接书》,并报区级房管部门鉴证备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报市房管部门鉴证备案。
  对验收合格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交、接双方不得拒绝移交或接收。
  第二十条开发项目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路灯、环卫、广电、通讯设施及其设备由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道路、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小区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 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接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盐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移交方、接收方保留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精神,根据有关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含标准价改成本价的价差款,以下简称售房收入)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第三条 售房收入是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资金,归产权单位所有,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分别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原武汉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用于售房收入的存储和收支核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必须报经同级房地局(房改办)批准。售房收入必须在收取当日全额存入本单位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企业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售房完毕,各售房单位将售房收入全额存入市商业银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由该行出具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户存储证实书,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认定,作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必备依据。
第六条 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可提取30%)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二)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单位缴纳公积金补贴支出。
(三)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企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加盖公章后,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
第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区房地局分别收取,全额存入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
(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0%由市房地局集中,用于房屋抢险排危等专项支出。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划缴市、区财政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市、区财政从各自管理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分别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高层建筑可提取30%)建立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为推进房产公司转机建制,市、区财政集中的售房收
入中可提取5%用于房产公司改革支出。其余75%的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支出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住房支出。
第八条 各级房地局(房改办)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时,负责开具在市商业银行房改专柜存储售房收入的通知书,并连同批文同时抄送市商业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房地局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直管住房出售收入收、存和收入分解及有关情况,并及时解缴资金。
市商业银行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房地局(房改办)报送售房收入存、付、余情况。
市财政局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售房收入管理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储售房收入的,房地局(房改办)暂停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后补办。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售房收入的,市商业银行要暂停支付,并报告财政部门和房地局(房改办)查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收入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县、新洲县的售房收入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武汉市房改方案的中央、省、外地驻汉单位(机构)的售房收入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实行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出售旧公有住房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地(房改办)部门按此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199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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