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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5:10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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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试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是确保顺利实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经批准停缓建的项目和关停的企业,要先稳定局势,把职工组织起来,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对职工不要采取放长假回家和自谋生活的办法。对这些单位的领导班子不准拆散,领导干部在善后工作搞好之前,一律不要调动,以保持其正常的指挥系统。
二、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的国家正式职工,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组织职工搞好护厂(工地)和设备维修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还可以组织一些其它的生产劳动,如厂区绿化,房屋、厂内道路、水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废品返修和垃圾的清除等。各市、县也可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承包一些市政工程和其社会劳务。


2、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培训要因人制宜,讲求实效。要制订必要的学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按期进行考核,并将学习成绩记入档案。职工在学习期间,继续照发基本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享受公费医疗和福利待遇,但
要停发各种奖金、津贴和劳保用品。暂时还有一定生产任务的企业,可根据任务需要,组织职工轮流生产和学习。
3、调剂支援新建、扩建和缺员单位。调剂支援应首先在本系统、本地区内进行。可以是零星的,也可以是成建制的;可正式调动,也可临时支援。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调剂支援。老企业扩建工程停缓后多余的国家正式职工,应尽量由本企业安排。工资待遇和劳保福
利问题,正式调动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支援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已够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职退休。工人退职退休后,按照政策规定招收的其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安排工作;无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而造成的缺员和其他自然减员,不再补招。

5、县办企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本人申请短期离厂,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可以允许,但不要宣传动员。职工回乡不准从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活动。职工离厂期间,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企业可以发给适当生活和医疗补助费。对此办法,各地区可先选择一两个企业试行,暂不普遍推行

三、对全民所有制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现有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原则上应予辞退,来自农村的要动员其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项工作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稳步进行,防止草率从事。对经县以上计划劳动部门批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生活确有困
难的,辞退时除发给当月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的少量补助费。具体数额为: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连续工作超过两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本人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这
些人员回乡后,社队要欢迎他们,并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对因工负伤致残和因工伤、疾病正在治疗人员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县(市区)以上所属集体单位基建项目停缓和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工作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安置办法办理。因经济条件限制,正式职工在停工期间不能照发基本工资的,可酌情减发,但要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对此,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五、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补贴和临时工的生活补助费等,其资金来源和财务处理,按省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开始实行。以前批准的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已安置和辞退的职工,不再变动。



198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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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等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财经纪律状况,采取措施维护和整顿财经秩序,各部门和各财经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财政预算平衡和推进反腐败斗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财经执法工作中,也普遍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特别是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如不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改变,不仅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各财经执法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纪观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改变执法不严的状况。为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研究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各级财政、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考评单位和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级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对财政、审计机关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提出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附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略)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30日之后,地方没有接到财政部通知者,视
同同意。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均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省级财政机关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9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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