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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55:03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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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称的定编小汽车包括旅行车、小桥车、吉普车、微型厢式车。
旅行车是指7至19座(含19座)的面包车以及工具车。
小轿车是指小卧车。
吉普车是指越野车。
微型厢式车是指座位在6个及以下的面包车和能装少量货物的全封闭的厢式车。
第三条 本《细则》称的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省、市、县级领导的相对固定用车或工作用车。
行政业务用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人员编制,为省、市、县级领导机关和直属科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配备的非生产性的工作车。
生产业务用车,是指银行、保险、地质、测绘、电力、邮电、无线电、矿山、三防、环境监测、安全监察、交通稽查、税务征管、工商经检、路政管理、科普及化学辐射等单位配备的业务车。
特殊专业用车,是指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机要交通车等。
接待用车,是指旅游部门或接待部门和接待任务重的党政机关等单位配备的专门用于接待的小汽车。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二章 配车标准
第五条 省级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省级待遇的干部)按中办发〖1994〗14号文规定配车、用车,即:现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1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配备了专车的? 笔〕ぜ陡刹浚渥ǔ悼杉绦A簦浔救瞬挥檬保苫氐鞫仁褂谩? 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桥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含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第六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一把手和省直局以上单位一把手原配有相对固定用车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单位车辆配备条件许可,可继续使用,但每人只限1辆且排气量必须在2.5升(不含2.5升)以下。原没有配相对固定用车的一把手和其他领导干部,今后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 涔裼贸涤傻ノ怀倒懿棵磐骋话才拧? 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不准因工作调动车随人走;离、退休时(不含副省级以上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一个月内由配车部门将车收回。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领导干部,其日常公务用车不准连续使用同一车辆或变相固定用车。
第七条 省直属以上单位,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配公务用车3至6辆。
广州市、深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3至8辆。
地级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2至7辆。
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按在编现职领导干部人数,各配公务用车1至5辆。
兼职的省、市(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由其主要任职单位配车,不准重复计算配车指标。
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得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车,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且单位行政业务用车又无法保障的,可按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人数4至7人配备1辆。
第八条 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县直属单位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2辆。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乡、镇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至4辆。
拖欠教师或职工工资(由财政负担部分)的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度不得购买小汽车。
第九条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按过去规定标准配备。即: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这一职称者;四级以上(含四级)副教援、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 Α⒏呒锻臣剖Α⒏呒毒檬拖嗟闭庖恢俺普撸灰约澳炅涑甑牧兑陨希ê叮┑纳鲜鋈嗽保浚溉伺涓咧贸担绷尽#慈艘陨喜蛔悖溉说牡ノ唬邮导是榭鲆嗫膳涑担绷尽R陨先嗽钡H涡姓拔癫⒁寻葱姓ノ还娑ㄅ淞顺档模辉倭硗馀涑怠?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配车,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其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标准执行。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
非国有的其他各类企业的小汽车,实行“未列定编管理。”
第十一条 微型厢式车按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占单位小汽车编制。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小汽车定编办负责全省的小汽车定编审批和管理工作。广州市、深圳市和各地级市设立相应的小汽车定编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小汽车定编的审核、呈批和编后管理工作。各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下列各项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小汽车定编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规定》及本《细则》的实施。
二、制定小汽车定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工作人员凭省政府核发的《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检查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汽车定编有关执行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对违反定编规定的小汽车及时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和健全定编小汽车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全省小汽车微机(电脑)管理系统。
四、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省小汽车定编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统计和上报年度小汽车定编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央驻穗单位和省直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1)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 喟焐笈? 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2)一式两份,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省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单位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和人事部门批准机构编制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3)一式三份,
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市、县直和省、中央驻各市(不含广州市)、县的企业申请定编小汽车,由申请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内设管理部门及配备管理人员明细表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一式三份,经市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后统一报
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十五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其准购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和排气量,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在审批编制时核定。
第十六条 小汽车定编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定编小汽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定编通知》,见附件一),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车编表—5,以下简称《许可证》),银行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
理购车付款,公安车管部门凭《定编通知》和《许可证》办理牌照手续,并将《许可证》正本存档备查。购车单位凭《定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小汽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定编证》)。
第十七条 凡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没有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定编通知》和《许可证》或擅自提高车辆档次的,公安车管部门不准发放牌照。
第十八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企业购买小汽车,由其主管市(地级)小汽车定编机构审定并在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未列定编管理审核章”和审核机关章。银行凭该件办理购车付款手续,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件办理车辆牌照手续并将该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定编微型厢式车的单位,由单位写书面申请函一份(企业加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各一份),填写《定编微型厢式车呈批表》(车编表—10)一式两份(市属单位一式三份),按定编小汽车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批准后,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
《定编微型厢式车的通知》(以下简称《微编通知》,见附件二)。公安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微编通知》办理牌照手续并复印存档备查。使用单位凭《微编通知》和《机动车辆行驶执照》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广东省微型厢式车定编证》(以下简称《微型定编证》)



条件许可并经省政府批准,微型厢式车可由省小汽车定编办委托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第五章 定编小汽车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定编通知》和《定编证》由使用单位保管,不准转让,涂改无效。如有遗失应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在申请补发或更换《定编证》期间,车属单位凭《定编通知》到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小汽车定编代理证》(以下简称《代理证》),小汽车凭《代理证? 沸惺弧? 第二十一条 《定编证》随车年审,没有《定编证》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未列定编管理的小汽车,年审时必须出示《广东省未列编小汽车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没有《使用证》的小汽车应及时补办,凭证年审。
第二十三条 《定编证》实行年度复查审验管理。每年和车辆年审同月进行,由当地主管小汽车定编机构实施。复查审验合格后,在《定编证》附页上加盖年度审核章。
第二十四条 撤销的单位和破产、拍卖的企业的车编应收回;单位合并和企业兼并的车辆应重新核定。
第二十五条 有车编的单位,不准将在编的小汽车擅自转让或变卖,如有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变卖的,应填写《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6,以下简称《过户报告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车管部门凭省
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过户报告表》办理在编车辆过户和新购车辆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购置在编的小汽车,购车单位必须有空编。
第二十六条 定编小汽车报废更新,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申请单位填写《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车编表—7,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表》)一式一份和原《定编通知》、《定编证》以及有关车辆报废证明材料,按定编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公安
车管部门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报废更新表》办理更新车入户手续并将正本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按本《细则》配车标准核定编制后超编的现有定编小汽车,凭原《定编证》到省小汽车定编办换领《使用证》继续使用,报废后不得更新。
第二十八条 微型厢式车单列并参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办法管理,报废后不更新,其《微编通知》指标及《微型定编证》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 下列车辆不纳入定编管理,由省小汽车定编办核发《使用证》使用:
一、依法裁决顶债小汽车。
二、接受境外捐赠的小汽车。
三、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自用小汽车(黑牌车除外)。
第三十条 《定编证》、《使用证》和《微型定编证》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
第三十一条 现有未办理定编手续的小汽车,由购车单位填写《现有小汽车申请定编报告表》(车编表—8),按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补办定编手续。补办时间从1996年元月1日开始至1996年6月底止。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从1996年7月1日起,无定编的小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对无定编而继续使用的小汽车,一经查出应予扣留,由执罚单位填写《广东省违纪小汽车处罚申报表》(车编表—9)一式三份,经当地小汽车定编机构审核确属违反定编管理规定的车辆后,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
批。批准后,将车送拍卖行拍卖。所得款项90%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执罚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用5%作业务经费使用。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用公款购车落个人牌照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双方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以及本《细则》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属违纪范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并视情节轻重通报全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小汽车实行定编管理以《规定》和本《细则》为准,凡与《规定》和本《细则》不符的其它有关管理规定自然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定编小汽车的通知

( )粤府车编字 号



申请定编小汽车的函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定
(增)编 用车 辆。凭此“通知”到主管
小汽车定编机构领取《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凭“通知”和“许可证”办理购车付领取车辆牌照手续。

准 购:

车种 车 型 数量

省小汽车定编办
一九九 年 月 日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1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申|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
|请|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的干部人数 | |
|理|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离、休后享受副厅级以| |
|由| |以上领导人数 | |上待遇的干部人数 | |
| |中|--------|--|-------------|
| | |符合配车高级 | | | |
| | |知识分子人数 | |购车款来源|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 | |
| 汽 车 数 量 | |
|-----------------------------|
|主管部门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
|------|----------------------|
| |公务车 | 辆| |
| |--------|--| |
| |行政业务车 | 辆| |
| |--------|--| |
|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 辆| |
| |--------|--| |
| |生产业务用车 | 辆| |
| |--------|--| |
| |接待用车 | 辆| |
| |--------|--| |
| |特殊专业用车 | 辆| |
| |--------|--| |
| |离退休老干部用车| 辆| |
| |--------|--| |
| 年 月 日|合 计 | 辆|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联系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2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请|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理|---------------------------|
| |注册资金| |年经营 | |当年盈利| |
| | | |(产值)额| | | |
|由|------------------|--------|
| |当年上缴税额| |征税机关名称 | |
| | | |及负责人签名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 | |
| 汽 车 数 量 | |
|-----------------------------|
|主管部门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批 |
|------|----------------------|
| |公务车 | 辆| |
| |--------|--| |
| |行政业务车 | 辆| |
| |--------|--| |
| |高级知识分子用车| 辆| |
| |--------|--| |
| |生产业务用车 | 辆| |
| |--------|--| |
| |接待用车 | 辆| |
| |--------|--| |
| |特殊专业用车 | 辆| |
| |--------|--| |
| |离退休老干部用车| 辆| |
| |--------|--| |
| 年 月 日|合 计 | 辆|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注 | |
-------------------------------
经办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3
-------------------------------
| 单位名称 | |单位级别|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请|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 | |--------|--|----------|--|
|理|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由|---------------------------|
| |县(区)当年度拖| |主管教育 | |
| |欠教师工资情况 | |领导签字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汽车数量| |
|-----------------------------|
|主管部门意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
|------|---------|------------|
| |公务车 | 辆|公务车 | 辆|
| |------|--|------|-----|
| |行政业务车 | 辆|行政业务车 | 辆|
| |------|--|------|-----|
| |高级知识 | |高级知识 | |
| |分子用车 | 辆|分子用车 | 辆|
| |------|--|------|-----|
| |生产业务用车| 辆|生产业务用车| 辆|
| |------|--|------|-----|
| |接待用车 | 辆|接待用车 | 辆|
| |------|--|------|-----|
| |特殊专业用车| 辆|特殊专业用车| 辆|
| |------|--|------|-----|
| |离退休老 | |离退休老 | |
| |干部用车 | 辆|干部用车 | 辆|
| |------|--|------|-----|
| |合 计 | 辆|合 计 | 辆|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
车编表—4
-------------------------------
| 单位名称 | | | |
| (盖章) | |主管部门| |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申|---------------------------|
| | |现职副省长级 | |离、退休后享受副省级| |
| |其|以上领导职数 | |以上待遇人数 | |
|请| |--------|--|----------|--|
| | |现职副厅长级 | |符合配车高级知识分子| |
| |中|以上领导人数 | |人数 | |
|理|---------------------------|
| |注册资金| |年经营 | | | |
| | | |(产值)额| |当年盈利| |
|由|------------------|--------|
| |当年上缴税额| |征税机关名称 | |
| | | |及负责人签名 | |
|-----------------------------|
|已批准定编 |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专用车| |合计|
|小汽车数量 |---|---|---|---|--|--|
| | | | | | | |
|-----------------------------|
|新申请定编小汽车数量| |
|-----------------------------|
|主管部门意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核|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
|------|---------|------------|
| |公务车 | 辆|公务车 | 辆|
| |------|--|------|-----|
| |行政业务车 | 辆|行政业务车 | 辆|
| |------|--|------|-----|
| |高级知识 | |高级知识 | |
| |分子用车 | 辆|分子用车 | 辆|
| |------|--|------|-----|
| |生产业务用车| 辆|生产业务用车| 辆|
| |------|--|------|-----|
| |接待用车 | 辆|接待用车 | 辆|
| |------|--|------|-----|
| |特殊专业用车| 辆|特殊专业用车| 辆|
| |------|--|------|-----|
| |离退休老 | |离退休老 | |
| |干部用车 | 辆|干部用车 | 辆|
| |------|--|------|-----|
| |合 计 | 辆|合 计 | 辆|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电话:

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
 ̄ ̄ ̄ ̄ ̄ ̄ ̄ ̄ ̄ ̄ ̄ ̄
车编表-5
-----------------------------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第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一
|-----------|---------------|联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 :
|-----------| 用 途 |---------|公
|车 种|车 型|数 量| | |安
|---|---|---|-----| |车
| | |壹 辆| | |管
|---|-------------| |所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存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档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第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二
|-----------|---------------|联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 :
|-----------| 用 途 |---------|银
|车 种|车 型|数 量| | |行
|---|---|---|-----| |付
| | |壹 辆| | |款
|---|-------------| |凭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据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第
|批准定| |批准定| |批准定| |已使用指标|三
|编文号| |编时间| |编数量| |购车数量 |联:
|-----------|---------------|省
| 批 准 购 买 | | 批准机关盖章 |小
|-----------| 用 途 |---------|汽
|车 种|车 型|数 量| | |车
|---|---|---|-----| |定
| | |壹 辆| | |编
|---|-------------| |办
| |1.此证批准购买的车种 | |存
| |车型,必须和《定编通 | |查
| |知》所批准的车种、车型 | |
| |相符。 | |共
| |2.此证必须和《定编通 | 省小汽车定编办|三
| |知》同时使用。 | 年 月 日 |联
-----------------------------


申请过户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6
---------------------------------
|单 位| |单 位| |
|名 称| |级 别| |
|----|-----------------|--------|
|单 位| |在编干| |核定应编| |已用定编指| |
|性 质| |部人数| |小汽车数| |标购买车数| |
|-------------------------------|
| 申 请 作 价 处 理 小 汽 车 情 况 |
|-------------------------------|
|车种|车型|车牌号码|启用时间|总行驶里程|定编文号|定编证号|
|--|--|----|----|-----|----|----|
| | | | | | | |
|-------------------------------|
| 申 请 更 新 小 汽 车 情 况 |
|-------------------------------|
| 车 种 |车 型|排气量|价 格|车 源|购车款来源| |
|-----|---|---|---|---|-----|---|
| | | | | | | |
|-------------------------------|
| 主| |
|意管| |
|见部| |
| 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市| |
|办小| |
|审汽| |
|核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省| |
|办小| |
|审汽| |
|批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1、此件正本由公安车管所作为更新车存档备查。 |
|注 |2、此件必须和“定编通知”同时使用 |
---------------------------------
经办人: 电话:


申请报废更新定编小汽车报告表
车编表-7
---------------------------------
|单位名称| | | |
|(盖章)| |主管部门|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核定定编小汽车数| |已用定编指标购买小汽车数| |
|-------------------------------|
| 申 请 报 废 小 汽 车 情 况 |
|-------------------------------|
|车种|车型|车牌号码|启用时间|总行驶里程|定编文号|定编证号|
|--|--|----|----|-----|----|----|
| | | | | | | |
|-------------------------------|
| 申 请 更 新 小 汽 车 情 况 |
|-------------------------------|
| 车 种 |车 型|排气量|生产国|价 格| 车 源 |
|-----|---|---|---|---|---------|
| | | | | | |
|-------------------------------|
| 主| |
|意管| |
|见部| |
| 门|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市| |
|办小| |
|审汽| |
|核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编省| 批准更新小汽车车种、车型、数量如下: |
|办小| |
|审汽| |
|批车| |
| 定|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1、此件正本由公安车管所作为更新车存档备查。 |
|注 |2、此件必须和“定编通知”同时使用 |
---------------------------------
经办人: 电话:

现有小汽车申请定编报告表
车编表-8
-------------------------------
|单位名称| | | |
|(盖章)| |主管部门| |
|----|------------|----|------|
|单位级别| |单位性质| |在编人数| |
|-----------------------------|
|核定应| |已有定| |现有未办定编| |
|编总数| |编车数| |小汽车数量 | |
|-----------------------------|
| 未办理定编手续而购买小汽车情况 |
|-----------------------------|
|车种|车辆型号|排气量|车牌号码|购车时间|审批意见|用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注 | |
-------------------------------
经办人: 电话:


违纪小汽车处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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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委发〔2004〕6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度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激励先进,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面落实年度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参加推进工业化、城市发展、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参加推进工业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西区管委会参加城市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市社保局参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二、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分工,共设置下列八项考核:
  (一)推进工业化工作;
  (二)城市发展工作;
  (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四)社会事业工作;
  (五)生态市建设工作;
  (六)开放型经济工作;
  (七)旅游和民营经济工作;
  (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上述八项考核的考核指标、目标和评分标准附后。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核办),市综合考核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任副主任,统一负责考核的组织、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确定目标。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以及省里下达的各项指标,研究确定考核目标,下达各被考核单位。需要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考核目标的,必须以本文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准。
  (二)年中检查。要求各被考核单位在7月中旬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各项考核指标完成进度,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年终考评。
  1、自查总结。次年1月上旬,各被考核单位对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进行自评打分,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2、部门审核。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综合考核办。
  3、实地核查。次年1月中下旬,市综合考核办从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综合核查组,统一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核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组织抽查和有关部门核对等形式,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考评,提出核查意见。
  4、提出考核建议。市综合考核办对各综合核查组的核查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各项考核结果建议,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核。
  5、考核结果审定。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奖励
  根据考核实绩,各项考核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名,考核对象为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考核对象超过6个单位的,分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若干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考核奖金来源渠道不变,由市政府统筹分配。各项考核一等奖的奖金为1万元,一、二、三等奖的奖金比例为1:0.8:0.6。
  六、考核期限
  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2、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3、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4、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5、生态市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6、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7、旅游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8、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
  准。

附件1  推进工业化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各县(市、区)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一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6 161616161620分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0.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工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的提高百分点数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超出不加分。
2.工业增加值在GDP中占比提高百分点数(%) 1 11111
二 3.工业技改投入增长率(%) 20 202020202020分工业技改投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工业性投入数达到考核目标得1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两个得分相加为本项得分。
4.工业性投入数(亿元) 5 9121295
三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 15 151515151520分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20分,扣分扣完为止。
四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18 181818181820分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新增规模企业数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2家加1分,最高加10分;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1家加2分,上不封顶。
7.新增规模企业数(家) 3 55553
8.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数(家) 0 11111
五 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6 6666610分新产品产值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10分),每超或低0.5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扣完为止。
六 1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亏损率(%) 12 121212121210分企业亏损率达到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10分),每低或高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扣完为止。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市开发区 市高新园区
一 1.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6 1620分工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0.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二 2.工业性投入数(亿元) 6 320分工业性投入数达到考核目标得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三 3.工业招商引资到位投资额(亿元) 5 220分工业招商引资到位市外投资额达到考核目标得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新增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数未达到考核目标扣5分,每超1个加5分。
4.新引进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数(个) 2 1
四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 15 1220分工业企业税金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20分。
五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18 1520分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考核目标得基本分(20分),每超或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加减分不超过10分。新增规模企业数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2家加1分,最高加10分;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扣5分,超出考核目标的,每超1家加2分,上不封顶。
7.新增规模企业数(家) 5 2
8.新增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数(家) 2 0注:
1、工业性投入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工业企业技改投入以及在新建、扩建、续建过程中发生的购土地、建厂房、添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
    2、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不参加奖级排名,对管委会领导的奖励,按得分相对应的县(市、区)标准执行。
  
  
  附件2  城市发展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指标和目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开发区西 区
国土资源保护 1、耕地保有量按上级下达的指标,加上外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除以72%,加易地委托造地面积考核。(6分)
  2、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年补充耕地量不少于建设占用耕地量与外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除以72%、易地委托造地面积之和。(5分)
  3、加强土地整理与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市国土局下达的土地整理与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三分之二。(5分)
  4、严格土地征用,建立政府征地调节资金制度,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4分)
  5、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审批定额指标,经营性用地全面实行公开出让。(6分)
  6、通过上级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验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95%,信访办结率达到95%以上,其中上级要求报结件办结率必须达到100%,“土地执法模范乡镇”达标率达到65%以上。(6分)
  7、完成矿山数量压缩5%,按要求完成闭坑矿山复绿治理和利用试点,全面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4分)
  8、加强资金收缴,当年耕地开垦费等造地改田资金、矿山资源补偿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并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4分) 40分 1、单项内容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定性指标未完成不得分,定量指标未完成的,按占总量的比例,每5%扣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2、开发区和西区只考核国土资源保护和村镇建设两个项目,按60分为基本分,考核实际得分乘以5/3为最后得分。
村镇规划建设 1、完成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6分)
  2、完成第二批“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示范村的规划编制。(6分)
  3、加强中心村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完成不少于20个中心村规划编制。(4分)
  4、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对没有编制规划的村镇,应停止所有建设项目的审批。(2分)
  5、严格规划设计项目的资质审查,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2分) 20分
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 1、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办公室,并有专职人员。政府领导每年不少于3次研究、检查督促实施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4分)
  2、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康庄和绿色通道工程年度目标;绿化成活率平原区达95%以上、山丘区达90%以上、次年保存率达85%以上;工程项目合格率达到100%。(16分)
  3、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处理意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8分)
  4、建设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及时到位,没有截留、挪用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4分)
  5、工程建设符合各项建设基本程序,干部、职工全年无党风廉政和严重违纪问题。(8分) / /40分附件
3  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和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合计 柯城 衢江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农业农村经济 农业增加值 同比增长6%4分增1个百分点加2分、减1个百分点扣1分。
农民纯收入 同比增长6%4分增1个百分点加2分、减1个百分点扣1分。
万名农民素质工程 农民培训(人) 47500 60009000850010000700070002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增有组织劳务输出(人) 30000 3700570058007200410035003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扶贫开发 欠发达乡镇奔小康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分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下山脱贫(人) 10000 1480110011202300180022002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农
  村建
  设 示范村建设(个) 10 3212113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3分。
整治村环境治理(个) 200 2439334326354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1分。
农业招商引资 推出招商项目(个) 100 161618181616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引进1000万元以上项目(个) 18 3333333分增1个项目加2分,少1个项目扣0.5分。
到位资金(万元) 40000 6500650070007000650065003分增500万元加2分,少500万元扣0.5分。

  业
  产
  业
  化 年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家) 10 221221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家) 10 11222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紧密联系农户万户以上的专业协会型龙头企业(家) 10 12221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市场型龙头企业(家) 10 2122122分增1家加2分,少1家扣1分。
培育万名农产品营销员、贩销员(名) 10000 150015002000200015001500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农产品购销订单(万元) 10000 1500150020002000150015002分每增或减100万元加或扣0.3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农业信息化 新增农村主体上网用户(户) 900 1501501501501501501分每增或减10户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完善乡镇农技110 做到专职网管员、办公经费双到位1分1项未到位扣0.5分。
农村财务电算化 达到80%1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畜禽疫病防控 畜禽疫病防控应急体系 全面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1分未建立不得分。
畜禽疫病防治资金(万元) 640 70100150150100704分每增或减10%加或扣1分;暴发重大动物疫情并失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绿色特色农业 绿色特色农产品基地(个) 10 1222122分增1个加1分,少1个扣0.5分。
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个) 50 81088882分增1个加1分,少1个扣0.5分。
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个) 50 81088882分每增或减1个加或扣0.5分。
实施农业标准 12 222222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绿色特色农业增加值 占农业增加值的60%2分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0.2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农村政策 完善大田责任制 做到?合同、权证、面积、四至?四到户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完善山林责任制 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农民减负 无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发生2分发生重大案件、恶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粮食生产能力 耕地面积(万亩) 130 122232311617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生态林业建设 森林防火 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发生率控制在25次/10万公顷,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2分达标得满分,超标的按比例扣分。
生态公益林建设(万亩) 300 12.763.328643795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造林更新(亩),包括新造工业原料林10000亩 30600 1500430055007400390080002分按比例加扣分,加扣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新建花卉苗木基地(亩) 10000 2000200010003000100010001分按比例加扣分,加扣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绿化示范村?建设(个) 30 要求每个县(市、区)各达标5个,其中省级1个2分每增或减1个村加或扣0.3分。

  利
  工
  作 千库保安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个) 283 25315119135223分少完成1个扣0.5分。
防汛安全 不发生防汛责任伤亡事故和小(三)型以上水库严重险情 3分一旦发生实行一票否决。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个) 8 1121122分每增或减1个加或扣0.2分。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公里) 119.86 16.816.0825.9221.0618222分每增或减2公里加或扣0.2分。
水产品产量(吨) 29000 35006200900066002600110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渔业产值(万元) 31500 2800520015000540021001000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救灾救济工作 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 111111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建立救灾资金
  财政专户 县、乡财政分别落实170403科目,按当地农村人口人均3元以上标准预算 3分按比例加减分,加减分以本项分值为限。
提高灾害救助
  快速反映能力 建立灾情信息快速收集、报告制度,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救灾物资救济到位 1分视灾情发生情况进行扣分,一次未到位扣0.3分。
社会救助管理 乡镇(街道)一级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2分1个乡镇(街道)未完成扣0.3分。
基层建设 基层民主 村务公开正常化、规范化,建立村民代表民主议事制度 2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个) 6 111111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附件4  社会事业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类别 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分标准
柯城区 衢江区 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育 ①切实加大教育投入 依法保障预算内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6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②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完成各项工作指标 学前三年入园率(%) 87.22 72.0085.0087.0080.0075.007分未完成1项扣1分(柯城区含市本级、巨化)。
小学入学率(%) 100.0 100.0100.0100.0100.0100.0
小学升初中比例(%) 100 99.7099.8099.9099.0099.50
初中升高中比例(%) 合计 92.1881.0085.0088.0080.0080.00
普高 63.1140.5042.5044.0040.0040.00
职高 29.0740.5042.5044.0040.0040.00
三残少儿入学率(%) 96.70 94.0095.0095.0095.0094.00

  
  
  
  
  
  
  育 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 幼 教 86.5 72.590.0091.0068.0066.005分未完成1项扣1分(柯城区含市本级、巨化)。
小 学 97.00 96.0098.0099.0096.0094.00
初 中 98.00 95.0097.0098.0096.0096.50
普 高 75.00 75.0090.0085.0076.0072.00
职 高 / 60.0060.0056.0055.0057.00
④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制定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6分 未完成1项扣3分。
按标准完成年度农村中小学改厕任务(具体指标由市教育局下达)
⑤加强学校安全卫生工作 对新产生的危房及时鉴定、上报和改造,确保境内无危房 6分 未完成1项扣3分。
加强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全年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化 ①推进文化名市战略实施,按照名市建设总体要求,制定落实当地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和建设规划 出台政策 出台政策 出台政策落实政策落实政策落实政策4分未完成1项扣2分。
制订《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化 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成年度“二馆一站一工程”工作任务 图书馆
  建设 完成1500m2图书馆建设 3000m2图书馆立项完善已建设图书馆馆内部功能完成图书馆馆舍维修完成图书馆新馆规划,老馆增加面积完善巩固二级图书馆8分未完成1项扣2分。
文化馆
  建设 完善文化馆内部设施 完成面积2500m2的馆舍主体工程建设投资30万元用于改善文化馆内部设施文化馆立项完善文化馆内部设施完善巩固一级文化馆
文化站建设 4 53355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 建成 与图书馆工程同步建成建成建成建成建成
③推进“东海明珠?衢州金走廊”工程建设,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东海明珠 2 112214分未完成1项扣2分。
衢州金走廊 2 22222
④配合做好孔子文化节筹备工作 全面完成市里交给的工作任务 4分 未完成扣4分。

  
  
  生 ①进一步发展无偿献血事业,完成各项指标 比 例
  (%) 100 1001001001001005分未完成1项扣1分。
采血量
  (升) 120 207.8498873.80489478.8
每月献血率(%) 90 9090909090
自愿献血率(%) 80 8080808080
成分输血率(%) 90 9090909090

  
  
  
  
  生 ②推进母婴健康工程建设 确保每个县(市、区)地方财政10万元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6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内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3‰以内
③加大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力度 确保县域内无阳性钉螺 4分 未完成1项扣2分。
确保无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人、病牛
④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成省CIDA-WHO结核病控制项目建设 确保涂阳肺结核病新登记率达到34/10万以上 3分 未完成1项扣1.5分。
对涂阳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诊断、免费化疗
⑤确保结核病防治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核拨到位(万元) 8 8 8.111.46.46.92分未完成扣2分。

  
  
  育 ①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建设 确保本县(市、区)新增体育健身路径3条以上,其中城区2条以上,农村1条以上 3分 未完成扣3分。
全县(市、区)参加体育锻炼人口达总人口的40% 2分 未完成扣2分。
②加强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建立“教体合作”业余训练新机制 确保项目落实、教练员落实、训练经费落实(各地特色项目见后注) 10分 未完成1项扣5分。
组团参加第一届衢州市传统项目运动会
广播电视 加快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完成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发展计划 新增有线电视联网行政村数 35 2022/403015分未完成1项扣5分。
新增有线电视用户数 6000 30007190300050004000
新增调频广播数 4000 3000320003000400010000注:各县重点训练项目

  市级重点训练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围棋。
  柯城: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跆拳道、散手、拳击、沙滩排球、足球。
  衢江:田径、游泳、举重、围棋、乒乓球、沙滩排球。
  龙游: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艺术体操。
  江山:田径、游泳、举重、围棋、篮球。
  常山:田径、游泳、举重、围棋、射击。
  开化:田径、游泳、举重、围棋、赛艇。
  
  附件5  生态市建设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序号 考核指标 单位 考核目标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综合 1 推进生态县(市、区)建设政策性文件 年内出台 总分100分,具体得分和加减分标准详见各县(市、区)2004年生态市建设市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
2 生态县(市、区)建设专项经费 建立并落实专项经费
3 2004年度计划内生态建设重点工程 全面完成
4 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 个 完成2个乡镇、4个村 完成2个乡镇、4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完成4个乡镇、8个村
5 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 % 2以上
生态经济
   6 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化改造试点 个 1(生态工业园区)
7 省级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试点数 个 1(淤头镇)
8 通过ISO14000认证单位数 家 1111
9 通过清洁生产认证企业数 家 1111
10 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 % 32 3030302929
11 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数和浙江绿色农产品认证数 个 5 77759
无公害林产品基地 万亩 2.8 4.26.52.81.27.5
12 绿色企业数 家 1
绿色饭店数 家 1 11

  态
  环
  境 13 环境质量:
全年城市空气质量好于或等于2级标准的天数 天 330330330330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80808080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95 9595959595
旅游区环境达标率 % 80 8080808080
14 生态林业建设:
生态公益林建成面积 万亩 2.5 12.75.612.87.419
森林蓄积净增量 万m3 0.5 1.90.73.80.87.3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里程 km 69 76747310832

  态
  环
  境 15 污染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达标 达标 达标达标达标达标达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90 9090909090
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烟控区覆盖率 % 90 9090909090
医疗废物处置率 % 10 1010101010
16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完成前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完成前期
县城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0801008080
县城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 41041.6220.5712
县城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581010.412
17 农业面源控制: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尿综合利用率 % 65 6065556565
秸杆综合利用率/农用薄膜回收率 % 95/87 85/8785/8790/8790/8785/87
18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43 4343434343
?青山白化?治理率 % 35 3535353535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km2 17 1820202025
社会进步
   19 环保管理:
结合开发区清理整顿,加强开发区的环境管理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
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达标验收 通过 通过通过
标准化环境监测站通过达标验收 通过 通过通过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群访事件和议案提案处理率 % 100 100100100100100
20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
中小学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 % 85 8585858585
?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保护母亲河号?创建活动 个 1/1 1/11/11/11/12/1
绿色学校 个 1 11112
绿色社区 个 2 1111
特色工作 21 柯城区:全面开展七里乡竹料淹塘整治,实施石室堰引水渠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衢江区:全面开展全区小造纸厂和竹料淹塘整治。
龙游县:完成生态县建设规划编制,全面开展塔石溪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江山市:进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认定申报。
常山县:同弓乡完成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全面开展常山县资源重点监管区矿业环境综合整治。
开化县:编制完成钱江源头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和开展城郊?白色污染?综合整治。 附件
6  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单位:万美元 考 核 指 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城
  区 衢
  江
  区 龙
  游
  县江
  山
  市常
  山
  县开
  化
  县市
  本
  级全
  市
  合
  计

  发
  区
主要考核指标
  100分 外贸出口 1130 3300360018002400190055008601963050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出口每增50万美元加2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协议外资 550 6007007506004001400800500015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协议外资每增200万美元加1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实际利用外资 200 200280280240100700500200035分1、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  2、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实际利用外资每增20万美元加2分。
  3、未完成考核目标的,按完成实绩占考核目标的比例计分。
辅助考核指标加分 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数(家) 4 8947311446出口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家加2.5分。
外派劳务(人次) 30 301201803030180600外派劳务(指外经贸和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到国境外的劳务人员),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0人次加0.5分。
新增获权企业(家) 5 6666625560在完成考核目标的基础上,每增1家加0.5分。
加工贸易企业 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须在30万美元以上)比上年每增1家加1.5分。
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当年新批设立境外贸易公司(营销窗口)或办事处、当年新批境外生产企业 1、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每10万美元加1分。
  2、当年新批设立境外贸易公司(营销窗口)或办事处每家加1分。
  3、当年新批境外生产企业每家加2分。附件
7  旅游、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一)旅游工作 考核指标 考 核 目 标 基本分
  50分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旅游总收入
  (亿元) 0.48 0.78 5.43.42.52.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游客总数
  (万人次) 15 35 101664747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海外游客
  (人次) 400 500 77004500800800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签约项目
  履 约 率 70% 70% 70%70%70%70%3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
招商实际
  到位资金
  (万元) 500 800 2000150012001000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新引进超5000万元项目每项加2分;超亿元项目每项加4分。
景点建设投入
  (万元) 1000 2000 2000300020002000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每增加300万元加1分。
财政安排到位旅游促销经费
  (万元) 20 20 10010050505分未完成不得分。
到市外组织有较大影响的促销推介活动次数 2 2 2222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举办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大型活动每次加3分。
在高速公路(未过境的在国省道)旁新设立广告牌 1 1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
完成A级景区申报个数 1 1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争取到国家级旅游景区每项加2分。
完成旅游饭店评星家数 - - 11112分未完成不得分。
举办全县性旅游行业竞赛次数 1 1 11111分未完成不得分。
整体促销
  活 动 积极参加孔子文化节等市里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参加省际合作活动,并全面完成任务 3分 未完成任务的酌情扣分。
安全生产
  工 作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 3分 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本项不得分。
其他工作 积极配合做好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做好旅游协会和统计工作 3分 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民营经济工作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基本分
  50分 评分标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开发区
新发展个体工商户 2275 1350 24751975130014002258分每增(减)100户加(扣)0.5分。
新发展私营企业数 210 185 20020018075508分每增(减)10户加(扣)0.5分。
入库工商税收增幅 20% 20% 20%20%20%20%20%6分每减2个百分点扣0.5分。
新增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企业数 20 20 404020151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0.5分。
新增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企业数 8 10 151510105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2户加0.5分;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每增1户加0.5分。
新增年产值(销售)500万元以上企业数 8 8 15158888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0.5分,其中新增1000万元企业1家加0.5分。
新增年出口产品交货值100万以上企业数 4 4 8853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多增5户加1分,其中每新增自营出口100万美元企业1家加0.5分。
新增市级以上著名
  商标件数 1 1 2211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新创省级以上每项加2分。

  附件8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目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 核 指 标 和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柯城 衢江 龙游江山常山开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 农村人口参保率达70%。 20分 每增或减1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加扣分均20分封顶。
年内县级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补助10元足额到位。 5分 未足额到位不得分。
建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5分 人员未落实扣2分,经费未落实扣3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及时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5分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比例,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前产生的对象达50%以上,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以上。 6.25分 文件下发前的对象达50%,得3.75分,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得2.5分。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0.25分。加扣分分别为3.75分、2.5分封顶。
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资金到位率均达100%。 6.25分 政府资金到位率达100%,得3.75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375分;村集体、个人资金到位率达100%分别得1.25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125分。扣分分别为3.75分、1.25分、1.25分封顶。
办理参保手续,表、报、册、证齐全,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及时、不拖欠,支付率达100%。 5分 办理及时且手续齐全的,得2.5分,未及时办理的,发生1例扣0.25分,扣完为止;支付率达100%,得2.5分,未及时支付的,发生1例扣0.25分,扣完为止。
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2.5分 未开展不得分。调查资料不完整、不正确的,每1例扣0.25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 集中供养率达70%。 15分 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
供养标准达到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 10分 每增或减2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加扣分均10分封顶。
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 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无越级上访。 2分 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每户次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实行信息化管理,所有乡镇(街道)配备专用电脑。 2分 乡镇(街道)未配备专用电脑的,每2个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3分 每少10%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3分 按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政策,1项未落实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贫困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免费入学制度 制定工作计划并实施,台帐资料齐全。 4分 未制定计划不得分。台帐资料不齐全扣2分。
符合条件的对象100%享受免费入学政策,助学资金及时到位。 3分 享受率未达100%扣1分,有不能按时办理的扣1分,助学资金有不能及时到位的扣1分。
工作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分 如有群众投诉或反映,经查实,每1件次扣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考核项目 考 核 指 标 和 目 标 基本分
  (100分) 评 分 标 准
市开发区 市高新园区 市西区市社保局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比例,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前产生的对象达50%以上,衢政发〔2003〕46号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以上。 40分 文件下发前的对象达50%,得24分,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对象达70%,得16分。每增或减5个百分点加或扣1.6分。加扣分分别为24分、16分封顶。
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资金到位率均达100%。 40分 政府资金到位率达100%,得24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2.4分;村集体、个人资金到位率达100%分别得8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8分。扣分分别为24分、8分、8分封顶。
开展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调查。 10分 未开展不得分。调查资料不完整、不正确的,每1例扣1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办理参保手续,表、报、册、证齐全,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支付及时、不拖欠,支付率达100%。 10分 办理及时且手续齐全的,得5分,未及时办理的,发生1例扣0.5分,扣完为止;支付率达100%,得5分,未及时支付的,发生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已经1997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是指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接受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建筑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
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包括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和各县、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北开放开发区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隶属于市建委,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直属大队。
各县、区或开发区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隶属于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时接受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领导,实行双重管理。
第四条 市建委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定期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水平。
第五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签订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相关事项、委托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应当宣传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检查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制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绿地以及其他有碍城市观瞻等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第十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定期检查为辅,采取全面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戴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标志,着统一制服,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对不佩戴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标志、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不接受询问、调查和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佩戴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标志、着统一制服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有权查处。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出示并可以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有权依法进入现场,并制作勘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和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共同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应当
在笔录上注明,并邀请两个以上在场人员签名见证。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后24小时内,应当将案件材料报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有明确行为人和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将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代为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或其上级机关举报,城市建设管理监督机构或其上级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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