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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35:33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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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等


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放活我市科研单位,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责、权、利结合的新路子,以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研单位的主力引向首都现代化建设的主战场,做出更大的贡献,从今
年开始将在市属科研单位中,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三保一挂”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三保一挂”的内容:
“三保”即保社会经济效益,保科技水平,保科研后劲;“一挂”即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1)保社会经济效益。采用间接考核办法,考核下列三项指标:
年度纯收入——反映科研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经营水平;
技术性纯收入——反映技术商品化水平和科技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程度;
市内横向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获技术性纯收入——反映为首都现代化建设定向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
以上三项收入的计算说明见附件(1)。
(2)保科技水平。具体考核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市两级科技进步奖,以及获准专利的数量和水平。采取分档计分办法。见附件(2)。
(3)保科技后劲。具体考核对本单位职工提高智力和新购仪器、装备等投资计划的完成数额,包括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已定的纵向课题拨款与上级专项拨款等资金购置的均应计入,并列出分项内容,本年进度等。核定指标后,新增纵向、上级专项拨款的,要相应调增指
标。
(4)“一挂”,按改革进程,挂钩方式分三种:
1、已经经济自立或基本自立(只保留离退休人员事业费)、已建立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内横向联合组织有较大进展、管理有基础的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2、核减事业费达到2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可以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和事业费核减比例挂钩。
3、核减事业费达到5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在与奖励基金挂钩的同时,可对经核准的工资额(即基本工资)试行包干管理。
第1、3两种办法,在核准每年应得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内均实行减人留用,增人不加,节余可跨年度继续使用。
属于国家调资国家和市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应由主管局(总公司)按规定核增工资总额或工资额。新离退休人员其费用相应减少工资总额或工资额。
二、指标审核和挂钩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的核定,必须积极先进,使科研、开发、经营都有一定的压力,又要留有余地,有产可超,同时要防止弄虚作假。一般以1986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各单位提出的年度科技承包考核指标与工资总额或工资额,需经主管局(总公司)认真核实,报科委商
财政局、人事局、税务局核准后,通知局(总公司)批复执行。
(1)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可得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其工资总额要相应增减。年终实现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2%;实现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
.2%;实现在本市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集团)中的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0.15%;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增减10分,工资总额增减0.05~0.1%;智力、仪器、设备投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05%。
年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70%以上应转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其余为集体福利基金,不再提奖励基金。
(2)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从当年纯收入中提取10%;再加每核减事业费10%,奖励基金提取率加1%;技术性纯收入达到全所纯收入40%及40%以上,每增长10%,增加提奖率0.5%;在本市联合组织中(或进入企业集团后)技术性纯
收入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每增减10分,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智力、仪器、设备投入金额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
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50%以上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25%以下转为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上级核定提取。
(3)实行基本工资包干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依照本节(2)计奖。基本工资额包干管理的需经人事局核定。
三、所长任期目标、“三保一挂”年度考核与对所长奖罚。
实行“三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任期目标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一定4年,按年考核,逐年增长,局部调整的办法。年度指标与所长任期目标应协调一致。每年年终,所长应将所长任期目标、年度考核“三保”指标和下列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连同纯收入分配申报表(见附件(3))书面报局(总公司)抄报市科委等部门,并由
局(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核准应增减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提奖率。
(1)追踪本年度全部或若干重要项目的技术成果转让投产和智力、技术投入后的销售额、利税、增收节支、增汇节汇等社会经济效益数(每项成果投产或应用后,一般可追踪计算5年);
(2)完成鉴定的成果数、推广应用数,特别是在本市投产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数,及已经达到或计划达到的宏观效益。
(3)与生产企业(重点是本市企业)建立联合组织,特别是联合体和进入企业集团的进展情况;
(4)核减事业费计划及完成情况;
(5)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结构合理化计划完成情况。
以上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的好坏,是确定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增减幅度上限或下限的主要依据。凡改革成效显著,通过成果、技术和智力的横向转移,形成社会生产能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超额完成科技承包经营目标和所长任期目标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未完成目标的,酌情减扣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
四、关于奖金税
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工资调节税,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10号文件中规定的工资调节税办理。其有关指标由市税务局参加审定。
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科研单位奖金税,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所长的权力: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已有自主权基础上,扩大以下科研所的自主权。
(1)有权聘用各类科技人员,拒收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对违纪职工可以辞退,对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试行编外办法,对编外人员和不服从调动的人员,可以酌情减发工资。有权批准职工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外出兼职和派出人员。
(2)在核准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加奖励基金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制定和实行所内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职工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职工调出或停薪留职时恢复使用。相应地可实行所内职工技术岗位的聘用或评定。
(3)有权使用本所出口创汇按规定留所的全部外汇。
六、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税务局审定,以协议书形式付诸实施。协议书应以所长任期目标为主要依据,规定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确定主要措施,所长责任和奖惩办法。


七、为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有利深化改革,也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可提出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并报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试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 关于科研单位当年纯收入计算的说明
一、单位纯收入的计算:当年还有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单位,以事业费拨款加各项业务净收入为“业务总收入”。经费已自立的单位,各项“业务净收入”即为“业务总收入”。
为完成本单位全年考核指标所必需的劳务费、公务费、研究业务费、零星购置、维修等开支(不包括计算各项业务净收入时应由收入抵支的已支数)为“业务总支出”。
业务总收入减业务总支出的余额,为单位年度纯收入。和《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第10页“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四“收益表”相同。
制定当年各项收入挂钩指标,应是上年实际完成数加上增长比例确定。如有当年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挂钩而增加开支或应抵减当年收入的合理开支等,可以用调整后收入数考核挂钩,但要说明两年调整原因及对比列出计算数据、公式。
二、各项业务净收入分下列三类计算:
1、产品销售净收入(即利润):批量产品、中试产品、试制品等销售(试用)收入减去原材料、劳务费、能耗、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税金(经批准免征产品税的其相应税款,应转作新产品开发专用)销售费用等后的余额(即利润)为净收入,其中纳入市计划的中试项目的净收入
可计入技术性纯收入。
2、纵向、横向合同项目净收入:即纵向、横向合同项目拨款减去为完成合同任务的各项开支,包括合同明确的开支和应摊的劳务费,仪器使用费、管理费等之后,余额为净收入,有事业费拨款的单位,其分摊的劳务费、管理费等应是超过拨款部分。余额中如有应购未购大项仪器,设
备购置款的,要保留专用,不计入当年净收入。合同任务未完成的,其余额也不得计入净收入。
此净收入属于技术性纯收入范围。
3、有偿转让成果等净收入:即成果转让与出口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减去为实施转让等过程的开支,包括配套设备费、劳务费、资料、差旅费等后为净收入,也是技术性范围的纯收入。给课题组人员计提分成奖时,应再减去前期研究费用后,计提5-10%。
4、本市联合体技术纯收入是指用成果技术投入联合体,从联合体中分红所得,减去为联合体实施技术的劳务费,直接费用后为联合体技术纯收入。如用资金,固定资产入股联合体分得红利,减去劳务费等后为纯收入。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1、批量生产和中试产品,使用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成本。
2、科研课题使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入课题费用。鉴于现阶段课题拨款的计算口径不一,对折旧费承受有困难时,可先计使用费。
3、折旧率,参照同行业,经主管局核准综合折旧率。
使用费按实际使用仪器、设备、机时计算。
原值(重估价)或净值-残值
使用费/机时=--------------------
使用年限×使用机时(年1000小时左右)
4、折旧基金应专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不得挪作别用。



198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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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泉州海丝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重要依据。

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按照其保护规划划分为保护区、缓冲区、环境协调区,分级进行保护。

分区界线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第十一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水土流失的设施,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确因保护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

第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其布局、规模、高度、造型、材料、色彩等应当与遗产和景观风貌相协调,并依法报批。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污染环境或者有碍泉州海丝遗产景观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清理、整改。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泉州海丝遗产展示活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泉州海丝遗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泉州海丝遗产的文物景点和人文景观作出明确的标志。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七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监测制度,设立或者委托相关监测机构,对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发现可能危及泉州海丝遗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对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的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区域,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或者水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在前款划定的保护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或者考古发掘。

在其他区域发现可能属于泉州海丝遗产文物遗迹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维护和修缮时,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其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并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

第二十条 使用泉州海丝遗产资源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与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进入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遗产的景观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损坏泉州海丝遗产及其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标志、界碑(桩)或者保护设施。

禁止在泉州海丝遗产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堆放场地及其他有损于泉州海丝遗产资源保护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遭受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时,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鼓励、支持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绿化和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与泉州海丝遗产有关的历史传统文化精华,搜集和保存文化、艺术、工艺珍品,根据需要设置泉州海丝遗产博物馆(陈列室),出版、展示、宣传泉州海丝历史文化作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专项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景区门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捐款、赞助。

第二十九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事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的,由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泉州海丝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泉州海丝遗产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泉州海丝遗产范围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渡、美山渡)、九日山摩崖题刻、真武庙、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等航海与通商史迹,老君岩造像、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等多元文化史迹,以及德济门遗址、洛阳桥等城市建设史迹。分布在福建省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和惠安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几年来,我省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去年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企业内部改革,而且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思想解放不够,改革意识不强,对深
化企业改革缺乏超前探索,即使已经确定的搞活企业的政策有些也没有用足、用好;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不快,承包制本身不完善,引入竞争机制不广泛,内部改革不配套,企业中蕴藏的巨大潜力远没有充分挖掘出来。下一步企业改革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中共中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要坚持两权分离的原则,以搞好承包制为重点,积极推行租赁制和股份制,大力抓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相应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改善企业外部条件
,在建立既有自我激励又有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机制上狠下功夫,充分挖掘潜力,使承包制大见成效,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企业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要因企业制宜。凡有条件的,应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已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的,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困难的,可改为超收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对技改贷款多、增支减收因素大,利润下降或增长不大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核定上交利润,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包合同规定上交。
对需要重点发展的少数骨干企业,或产品适销对路,不改造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利润将大幅度下降,而改造后新增利润又不多的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实行特殊政策,使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植新的财源。
各市地要选择少数管理基础好的企业进行资金分帐制度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二、完善承包内容
企业承包期限,一般三至五年,有的也可以更长一些。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服从承包合同。承包企业要制订长远的经营战略目标和分步实施的规划,没有制订或不完善的,要抓紧补上。
承包企业要把技术进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没有包技术进步的,要把技改项目贷款和还款、资产维护和增殖、新产品开发和投产等指标包进去,并调整上交利润。
承包企业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一般应与实现利税挂钩;产品单一而又供不应求的企业,可与最终产品的销售量挂钩;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可与创汇额或出口产品收购额挂钩。对挂钩企业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坚决实行质量否决权。对原来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免征
奖金税的部分,相应免征工资调节税。
各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可选定少数素质比较好的承包企业进行试点,实行职工收入与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免征工资调节税。有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试行以城市为单位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工资,按所承包企业厂长的工资标准确定。企业经营者应得的年收入,由发包方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确保按合同规定兑现。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
引入竞争机制是推行和完善承包制的重点。要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投标自由、择优选聘的原则。凡没有实行承包和承包到期的企业,要积极实行招标承包;已经承包的企业,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以至必须更换承包人的,也要采取招标承包的办法。大型企业招标承
包,可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招标选聘的企业经营者,有权聘任副厂级干部,组成企业领导班子。他们不再和行政级别挂钩,但在任职期间有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等权利。
招标中未被聘用的原企业领导人,其原职务自然免除,由经营者负责安排工作。对工龄或任职时间较长的,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地和省直主管部门自定。
党政机关干部经过批准,可停薪留职承包、租赁企业或辞职创办企业。
四、积极推行股份制
要把实行股份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步伐,积极推行。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可以实行,企业内部职工可以入股,企业之间可以互相参股,企业也可以向社会招股,并建立股票市场,开展股票交易。
实行股份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由企业自主确定。经济内在联系紧密的企业,可组建集团性的股份公司;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新建企业,可办为股份制企业;需要扩建、改造的企业,可结合向社会发行股票,逐步改为股份制企业;集体、合作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办为合作
股份制企业。
通过实行股份制,使企业由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按劳分配形式变为多种分配形式,将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完善厂长负责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同时实行厂长负责制,理顺党、政、工三者关系。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生产指挥权和人事决定权,由厂长依法行使。企业中的党组织、职代会以及工会等的活动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中各方面的活动,都要有利于保证厂长负责制在本企业的
实施。
进一步落实职代会参政议政的“五项职权”,理顺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承包中,通过实行职工财产抵押和内部层层承包,把经营者承包与全员承包结合起来,把经营者的责、权、利与全体职工的责、权、利结合起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使经营者的管
理权威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坚定不移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厂长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其他各个方面的工作都要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形成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六、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
企业承包后,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企业内部配套改革上来,把竞争机制、商品交换和工效挂钩的原则引进企业内部,加强企业管理,使承包制的成效进一步显示出来。
(一)认真落实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要把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解,通过招标,以合同的形式,层层落实到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严格考核,形成自下而上的保证体系。
(二)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有权决定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可以制订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定岗、定责、定薪,职工通过竞争自选岗位。
(三)深入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力推行劳动组合制,搞活固定工制度。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企业在核定的定员内,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经过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有规定为理由,干涉企业机构改革。企业也不能因机构撤并而削弱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积极探索企业集约化经营的方法和途径。企业要以实行承包制为契机,大力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并和厂内银行、全面质量管理及其他现代化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兼容并蓄,互相补充,不断发展。
(五)深入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工作,大力搞好职工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和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优先安排技术改造项目和贷款;分别按职工总数的10%、15%、20%、30%上浮一级工资。分别给厂长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一级工资、晋升
并上浮一级工资、晋升两级工资,均在成本中列支;企业职工分别增发半个月至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对降级的企业,相应取消上述优惠待遇。
七、试办“特区企业”
各市地可选定少数大中型企业,试办“特区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在干部聘用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出国考察、对外贸易、劳动工资、工业产品定价等方面,把市地的管理权限下放给这些企业。在确定承包基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发行债券和股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减
免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建立技术开发基金、自选开户银行等方面,对这些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地确定。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逐步突破“三不变”的限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向高层次发展
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金融部门之间的紧密联合,发展企业集团;提倡先进企业承包、租赁落后企业;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公开拍卖,允许购买者分期偿付资产价款,拍卖的资金由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其他生产开发项
目;优势企业、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可以通过收买或控股等方式兼并其他企业,以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
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允许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利润先分后税,产值双轨统计。
政府部门要尊重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正确引导,积极推动,不得乱加干预。
九、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联合体(集团)的产品年出口收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本企业出口生产比重占其全部产值5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审批授予直接对外经营权。在银行贷款、电力供应、技术改造等方面优先安排。
外贸企业要向生产企业公开换汇成本,生产企业要向外贸企业公开生产成本。按国家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要保证兑现,应得的分成外汇要及时如数拨给。各市地可根据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制定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的政策措施。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由外贸企业经营的部分,其收购价格,在产品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低于内销价格。有特殊要求的,由工贸双方协商订价。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也可采取非价格措施,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
以进养出、“两头在外”的生产企业,进口的原材料及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退税,由外贸企业按实际进口成本和费用,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不准另外再加成、加利、加费。
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改革中超前探索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必然触及到某些现行的规章制度。没有突破,没有创新,就不可能加快和深化企业改革。各地、各部门要以发展生产力为标准,按照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分析和处理经济生活中的新问题,及时总结当地经验,积极学习外地经验
,勇于探索搞活经济的新路子。对企业改革来说,凡是有利于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横向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的,都可以进行一些突破现行制度的改革试点。对如何健全发包组织、建立承
包市场、完善企业自负盈亏分层次的保险机制等问题,要积极探索,闯出新路子,不断把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搞好承包制的配套、完善、深化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政府企业承包办公室要充实加强,固定必要的力量,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承包制的健康发展。
上述规定,中央驻鲁企业和乡镇企业可参照执行。
过去省内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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