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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5:58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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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2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改善企业素质,加快企业全面整顿的步伐,特制订如下奖惩试行办法:
一、凡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完成“五项工作”,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的企业,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在整顿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除登光荣榜或通报表扬等荣誉鼓励以外,并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地县企业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在不突破核定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发给一定的一次性资金,但企业不得按人平均发放。
2.对在整顿中贡献突出,企业素质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领导干部,可由企业“职代会”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记功、表彰及晋升工资一级(列入企业百分之一晋级名额之内),并填写记功、表彰及晋级的事迹登记表载入档案。
二、在各地区、各部门企业整顿规划规定的验收时间之内,不能按照按质完成“五项工作”,到期验收不合格,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补课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全厂按核定的奖金水平减发百分之二十的奖金。
2.厂级领导干部停发奖金。
3.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三、对一次限期整顿仍不合格,须再次限期整顿或停产整顿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在再次补课期间实行以下惩罚办法:
1.停发全厂奖金。
2.停止厂长当年行使百分之一的晋级权。
3.对无法搞好企业整顿和办好企业的书记、厂长,应自动向主管部门申请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到其他单位任同等及现职以上职务。
四、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如有严重“回潮”,应限期在三个月内搞好巩固性的整顿,停止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各项奖励,并执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如到期仍未恢复和达到验收标准,由颁发“验收合格证”的单位吊销合格证并执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惩罚办法。
五、第一批整顿已验收合格的企业,经颁发合格证的部门批准,按本办法执行;尚未验收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纳入一九八三年整顿规划,按上述规定实行奖励或惩罚。
六、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农垦、农牧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整顿验收奖惩办法。



198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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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为认真贯彻中编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用辐射的准入管理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职能调整,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积极配合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认真做好放射卫生抽检工作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党和国家领导非常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加强放射源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是《职业病防治法》和《通知》赋予的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按照我部2004年放射卫生抽检计划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做好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性)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发给批准文件后,方可立项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三、加强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放射卫生抽检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的现状,依照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加大对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为实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单位的管理,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加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证的进度。今年12月31日后,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水平
为了很好地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通知》规定的卫生部门的职责,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发挥其整体优势,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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