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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48:20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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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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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10〕1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近一段时间,有些地方和企业反映部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承储企业在销售出库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粮食质量不符要求等,这对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和国家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督促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除此之外,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变相抬高出库价格,增加买方负担。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及时跟踪掌握出库进展情况,按旬统计各承储企业实际出库数量,及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并分别抄送相关地方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经采取有关措施仍不能按期出库的情况,要及时分别向当地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按月将出库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二、严格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有关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库顺利。对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责任主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总责;中储粮分公司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全责,实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制;直属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实际储存库点按照销售合同和交易细则的规定,具体承担出库工作并负相应责任。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进场资格审核、交易、结算、商务纠纷调解等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在地原则,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承储库及时出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分公司和直属库做好出库有关工作。

  中储粮分公司在竞拍前负责对拟拍粮食的库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竞拍的粮食具备出库条件。中储粮直属库应派专人巡查督促粮食出库,协调解决粮食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执行仍有困难的,书面报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及时查处。承储库点属于中储粮总公司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的,还需上报其上级单位查处。责任各方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合力做好销售出库工作,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在提交拍卖标的时,要提报标的粮食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和收购等级,以及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如买方对出库粮食数量、质量有异议,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数量、质量等与挂牌标的不符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具体由负责监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代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承担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2010年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分公司要按照预案规定抓紧审核验收,并建立质量档案,作为以后安排拍卖标的的质量依据。在拍卖时如发现粮食实际质量与标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审核验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小麦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的质量指标明显不符的,要全部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严格组织验收,对政策性粮食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并将各承储库点质量验收结果于2010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增扣量、增扣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承担交易组织任务的批发市场要切实负责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中储粮直属库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民营企业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出库障碍、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以及出库粮食质量与拍卖标的质量(货位混合扦样的等级、质量)严重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停止向其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等业务,限期收回政策性粮食贷款,并公开予以通报。对购买企业拒不执行质量增减价增减量政策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提出超出交易细则的无理要求,按违约处理,由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其交易资格。对违法违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就地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储粮直属库以外其他承储企业出库中违法违规,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库监管不到位的,也要追究中储粮直属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拒不出库的承储企业,中储粮分公司要安排人员实施强制出库,发生费用从出库费用中列支。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并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举报、投诉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进行会商,分析了解进展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出库难问题,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共青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1981年9月11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 总则

  第一条认真负责地处理团员、青年的来信来访,不但是团织组的一项经常任务,而且是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重要渠道,也是我们向青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好机会。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青年的切身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信访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团纪申诉的复查工作,调动一切社会主义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 职责范围

  第四条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受理以下信访:

  1.团纪申诉;

  2.控告对青年的打击、迫害;

  3.检举、揭发团干部违法乱纪和团干部的申诉;

  4.团的工作建议和青年思想反映;

  5.团员、青年提出的、需要团组织回答的有关问题;

  6.领导同志批办,上级团委交办的重大信访案件。

  对以上第一和第三类信访由组织部门受理;其它信访由办公室或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对同时受团纪和行政处分,而且经复查确系搞错了的,有关团组织除给予撤销团纪处分外,对其他问题也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给予妥善解决。

  第六条凡团组织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落实党的干部政策、要求复工复职、劳保、工资、福利等问题,均按中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精神,转有关单位处理。必要时,团组织可以帮助催办。

 

三 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各级团组织应当满腔热忱地对待青年的来信来访,力争做到封封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那些要求合理,目前又能够办到的,应及时给予解决;对虽有一定道理,但目前还不能满足的,应当耐心地进行解释;凡属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应当宣传党的有关政策,进行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蓄意捣乱或借上访为名干坏事的,应协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团员的团纪申诉,不管是过去处理的还是现在处理的,都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认真复查,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

  第九条对下列信访,应区别情况,酌情处理:

  1.反映党的负责干部的问题的信件,一般转至被告者的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依靠党委处理。

  2.反映团的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应由上一级团组织配合党的组织部门认真调查处理。

  3.团员、青年遭打击报复、婚恋问题受到干涉以及青年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诸如此类问题,团组织都应给予关心。对其中重大案件,有关团组织要亲自调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对案件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结论正确。

  第十条凡属控告、检举、揭发信件,其中涉及到领导干部的,只转到被告者的上一级单位处理,不得将信转给被告者的所在单位,更不能将信转到被告者的手中,以防止来信人遭打击报复。如若发现打击报复,要坚决配合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有关人员也应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凡转给有关部门参阅的信件,均由这些部门负责直接答复本人。对重要情况,要搞好综合分析,及时提供给领导同志参考。

  第十二条要提高结案率。各级团委对团中央和上级团组织转去的要结果信件,必须及时调查,作出处理,并在三个月内上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案,应当说明情况,继续抓紧办理。对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对自办的案件,也应有时间、有要求,力争尽快结案。

  对那些确属搞错或处分过重的案件,经上级团委多次做工作仍不给予纠正,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团委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必须建立健全信访登记、统计、转办、催办、归档和总结、报告制度,以保证不丢失和不积压信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具以下团组织处理来信来访一般只办不转,并对上访人员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减少越级上访。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各地团委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领导同志要经常阅批信件,亲自接待来访,及时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信访工作由各级团委办公室主管。

  团省、市、自治区委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至二名政策观念强、能坚持原则、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负责信访工作;团地、市、县委也应有一位同志兼管,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要充分发挥信访干部的作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让他们参加一定的会议,阅读一些有关文件,使之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轮训信访干部。

  第十七条信访干部必须做到: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要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倾听青年的呼声,关心青年的切身利益,全心全意地为青年服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经常派人到基层调查了解信访工作情况,帮助基层解决一些疑难案件,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和推动此项工作,并将情况每年向团中央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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