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0:42:09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 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 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濮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 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濮阳市登 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业、商贸、建设、服务等行业中的各种所有性质的单位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1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濮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评审前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7名(含7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辖区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国家名牌和省名优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五)获得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6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推荐资格。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评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办公室将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和市长审定签字后,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每次颁奖后由市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年度。市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注。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要积极申报省长质量奖,一般三年内不再重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债务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承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异同。

  1、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

  2、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

  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应为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是否合法?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合并审理有可能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此离婚不自由。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

一、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社队企业发展了,首先可以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可以壮大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经济,为农业机械化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能够为机械化所腾出来的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社员生活水平;还能够为人民公社将来由小集体发展到大集体、再由大集体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逐步创造条件。公社工业的大发展,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和工业品,加速我国工业的发展进程,又可以避免工业过分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弊病,是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方针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
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社队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厉行经济核算。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三、经营范围
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因地制宜举办林场、果园、茶场、蚕桑场、药材场、良种场、食用菌场、畜禽场、水产养殖场等。这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有宜垦荒地的,可以举办农场。
努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本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
努力办好农用工业。举办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在地方农机工业统一计划下,承担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腐植酸类肥料、细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等企业。
因地制宜地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举办沼气站、小煤矿、小铁矿、小有色及其它采矿业。举办砖瓦、石灰、沙石及小水泥等建筑材料业。有盐卤资源的地方,可办小盐场和盐化工。
大力发展动力工业。根据具体条件,举办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和坑口火电站。
有条件的地方,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利用工业边角余料、城乡废旧物资和废渣、废水、废气,根据市场需要和动力供应等条件,发展小化工、小五金、小冶炼、小百货等。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建筑队伍和运输装卸队伍,承担城乡基本建设和运输装卸的一定任务。
努力生产当地有资源或有技术条件生产的传统工艺品和出口产品。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逐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补偿贸易。
当地有需要的,可以举办缝纫、修理、旅店、饮食等服务行业。

四、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由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到一九八五年争取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县,要紧密结合本地农林牧渔生产建设、工业交通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制订发展社队企业的长期规划,并落实到公社。制订规划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在制订发展规划中,首先要贯彻执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在调整中前进,在调整中整顿,争取尽快把社队企业调整好。要努力增加原材料、燃料、动力的生产,增加国内市场、外贸出口急需产品的生产。对于生产能力过剩的机械加工业,技术过不了关和供销没有办法解决的企业,要在县革委会统一安排下,调整生产方向,或者合并、关厂。
新办企业,一定要经过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有计划地布点和发展,避免盲目性。工商业企业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营业执照。

五、资金来源
(一)主要靠企业本身自力更生,增加积累。在开办的时候,或者在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适当数量的入股资金。
(二)地方各级革委会,应尽可能从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社队企业。
(三)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投资,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一般不得少于一半。这项投资及地方财政的投资,可以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和回收,再用于同一用途。
(四)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其中用于购买设备的,一般三年至五年还清。

六、所有制
社队企业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社办社有,队办队有。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社队企业和其它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用社队企业的资金、产品、设备、原材料,不得向社队企业借款。要尊重社队企业的自主权。
不准把社队企业收归国有。第一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后上收的企业,应予退还,职工待遇可以不变。
为了有利于合理布局、加强协作、提高质量、低降成本,应提倡联合办企业。公社与公社,大队与大队,公社与大队,可以联合办企业。工业企业,今后一般以公社为主兴办;或由县组织各公社联办,由县派干部领导,以县厂的形式进行经济活动。也可以试办县社联营企业,盈利按议定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包括以县厂形式出现的公社联营企业和县社联营企业,不得收归国有。
有关部门向社队企业收取各种管理费和手续费,不合理的,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要加以调整。

七、城市工业的产品扩散
城市工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参照社队可能承担的能力,可以有计划地把部分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社队企业生产。
组织扩散时,要做好技术指导,有的可将专用设备和工具,作价转让。保持协作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不要中断。社队企业一定要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双方要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对于协作件重复征税问题,由财政部拟订办法统筹解决。
对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必须具备切实有效的防护和治理设施,才能下放。没有销路或已经淘汰的产品,不要下放。
城市工业闲置和更新下来的设备,适宜社队企业使用的,要合理作价转让,一次或分期付款。

八、加强产供销的计划性
社队企业是国民经济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计委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业部门,都要既管国营企业,又管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的产供销,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计划性,同各级国民经济计划相衔接。
(一)人民公社制订社队企业的生产计划,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有的产品,有关部门提出生产计划,计委综合平衡,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有的产品,通过和订货单位订立合同,其生产计划间接纳入各级国民经济计划。没有纳入计划而社会需要的产品,原材料和动力供应有来源的,人民公社可以自订计划生产。

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建筑材料和加工的农副产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国家和地方用于这些方面的资金和物资,也由它管理和分配。地方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还可归口管理什么产品,由同级革委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决定。
各级计委要汇总社队企业的总产值、总收入和用于农业建设及企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指标,列入各级的综合计划。
(二)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完成计划所必需的物资,由各级计委和安排生产部门按计划分配;专用设备,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供应。间接纳入计划的,社队企业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物资,由订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供应。
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设备维修、技术改造所必需的国家分配物资,必需自备的运输工具,由地方各级计委列上户头,统筹安排,国家计委给予必要的补助。地方回收的废次钢材和其它废旧物资,由地方计委拨出一定数量给社队企业使用。
社队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计划所需要的二、三类物资和劳保用品,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按物资管理体制,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供应,或由同级物资协作办公室调剂交流解决,也可以由社队企业及其管理部门自行采购。
(三)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有关部门收购,双方订立产销合同。间接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由订货单位按合同收购。自订计划生产的产品,和超过各级计划和合同规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不统一调拨的,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组织销售,或由社队企业自行销售。当地如不收购,不得限制出境销售。
由国家调拨的产品,如果社队企业生产确有需要,经过批准可留下一定数量自用。
(四)社队企业因调入原材料、燃料、设备及销售产品申请运输,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积极安排,列入运输计划。
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可以代表社队企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产供销运的合同。

九、各行各业要积极扶持社队企业
各行各业必须把扶持社队企业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制订规划,提出措施,为社队企业的大发展作出贡献。
计划部门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使社队企业同国营企业各自发挥自己的优点,紧密衔接,协调发展。
各工业部门要把生产同类产品的社队工业,以及协作生产零部件的社队工业,当作得力助手,指导它有计划地发展,帮助提高技术,提供专用设备和必要的材料。社队工业能够承担生产任务的,国家不要建立新厂。
基本建设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建筑企业,统筹安排建筑任务,培训施工队伍,逐步用机械把它武装起来。
铁道、交通、航运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社队办好运输装卸企业,并切实解决社队企业的物资运输。
商业、供销、外贸部门,要指导社队企业了解市场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并且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方面加以扶持。出口商品的外汇分成,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和银行、信用社,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企业,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搞好会计辅导,帮助社队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并在开户结算方面提供方便。
农、林、水产部门应从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积极扶持社队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林产品和渔产品的加工及综合利用。由农林部门归口的农用工业产品,要扶持社队工业进行生产。
科技、教育部门要帮助社队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开展科研活动,交流科技情报。
劳动、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企业改进防尘、防毒工作,搞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地质部门要积极帮助人民公社解决探矿中的问题,推动社队采矿业的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登记和合同管理,积极帮助协调产供销关系,保证合法经营。

十、价格政策和奖售补贴
社队企业要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收购的产品,原则上和国营企业产品同质同价。自销的产品,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价格以内,买卖双方议定价格。(注解:关于自销产品的价格问题,改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和部党组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供应社队企业的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按国家调拨价或供应价,市场供应的成批原料按批发价。
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社队企业某些产品的奖售、补贴和预购办法,要继续实行,保证兑现;凡应交给生产单位的奖售物资和补贴物款,经手部门和其它部门不许截扣。

十一、税收政策
国家对社队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纳税,是社队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不得拖欠和偷税漏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社员生活服务的社队企业,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审查批准,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仍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财税字二十一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八年起,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三年,今后新办的,从开办起免税三年。其它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定,可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二年至三年。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一九七九年起,对这些地方的县、自治县,旗的社队企业,免征所得税五年。目前经济条件仍很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需要比照以上办法免税的,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经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
社队企业所得税按现行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征收。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交纳所得税,也按此执行。

十二、劳动制度、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
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企业所需劳动力,在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由公社、大队同基本核算单位协商抽调,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逐步增加。企业不得私招乱雇,不许安插私人。
社队企业的劳动报酬,应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般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其它办法。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工资制。属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人员,应实行工资制。技术高、贡献大的企业人员,由企业发给本人技术补贴。实行定额管理,对保证质量、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或个人,可适当给予物质鼓励。男女要同工同酬。
对从事高温、井下、高空作业,从事有害作业和特重体力劳动,以及不能回家吃饭的企业人员,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某些工种需要口粮补助的,从集体提留的劳动补助粮中解决。
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劳动报酬,一般应当略高于生产队的分配水平,尽量不要使富队吃亏。要按时结算,保证兑现。暂时无收入的企业,付出劳动报酬有困难的,由公社或大队从其它企业上缴的利润中偿付,也可以记清帐目,待有收入后偿还。
社队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关心企业人员的健康,注意女工的特殊保护。发生因公伤亡事故,要及时报告和调查,严肃处理。对因公负伤和有职业病的人员要给予治疗,残废的应给予生活补助,死亡的应抚恤遗属。
要搞好环境保护。新办企业不要污染环境,已办的要努力消除污染,问题严重的要限期解决。
按国务院一九七七年六十六号文件,原农村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领导管理后,其职工的工资、口粮、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划归前的原规定执行。

十三、利润的使用
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公社批准,严禁领导人任意批条动用。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外,主要应当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和支援穷队。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社员或举办社队福利事业。不准挥霍浪费,不准请客送礼。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的企业,可留给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基金。

十四、建立和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加强计划管理。依靠群众制订各项计划,定期检查,保证完成。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规定和考核产量、品种、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
加强劳动管理。合理组织劳动力,实行定额管理,建立由专业小组或专人负责的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明纪律,奖惩分明。
加强技术管理,建立技术责任制。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订操作规程。要通过定期考核,对企业人员评定技术等级,授予技术职称。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要按品种、规格、质量的要求组织生产,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争取产品质量赶上或超过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计产值。
加强物资管理。原材料、物料的消耗要有定额,出入库要健全手续。对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要有专人保养,定期检修。非正常损失,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核定流动资金,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采矿业要提取技术改造基金。要加强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社队企业的收入、开支情况,要定期公布,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社队企业要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挖掘生产潜力,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水平。对于技术革新有贡献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矿山技术改造基金,应有计划地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余额存入银行,不得挪作别用。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逐步改变其生产面貌。有条件的可利用外汇分成,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
要加强科学知识的学习和技术训练,把社队企业办成提高农村科学文化水平的学校。

十六、整顿企业
今明两年,要认真整顿好社队企业。整顿要以生产为中心,主要是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合理的生产秩序,为大发展打好基础。
要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及全体企业人员密切结合,开展合理化建议,整顿好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特别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理财制度,反对铺张浪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要教育干部,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学习经济管理,坚持政治思想工作,带头遵守制度和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整顿,确立民主选举干部的制度,配备好领导班子。企业领导干部应由本企业人员选举,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国家干部被分派到公社联营厂工作的,仍按国家干部待遇不变,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样要经过选举和批准。
以后要经常检查工作、总结经验,随时解决问题,使社队企业健康发展。

十七、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
社队企业有广阔的发展前途,涉及面又很广,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农业部设立人民公社企业管理总局,国家计委及国家物资总局用于社队企业的投资、物资及设备,专列户头,由该局直接经营。省、县两级设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地区设相应的机构。人民公社要有专人管理社队企业。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设专管社队企业的职能机构或专职人员。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社队企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订和执行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管好归口产品和分配给社队企业的物资、资金,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疏通产供销渠道,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广新技术,总结交流经验。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要力求精干,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确会,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其任务是组织生产,交流经济情报,沟通产供销渠道,组织协作,做好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其人员开支,在收取的手续费中解决。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和银行贷款解决。

十八、加强领导
社队企业正在日新月异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各级领导要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其重大问题,总结推广其先进经验。




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社队企业的政治工作,动员群众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争当先进企业,争当劳动模范。要建立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青年团的助手作用。
各级领导必须遵照党中央的指示,发扬愚公移出的精神,长期坚持下去,加倍努力工作,尽快把光明灿烂的希望变为现实。
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可根据上述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