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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56:20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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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2〕67号


各有关单位: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1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鼓励香港、澳门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内地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设立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第二条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香港或澳门从事科学研究,可保证每年在内地工作两个月以上;
  (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四)具有所在地副教授级以上或成绩突出的相当于助理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在香港或澳门独立主持一个实验室或一个重要的研究项目(须提供任职证书复印件和研究项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际同行承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创造性科技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国际前沿且为内地所急需,与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六)申请者或合作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且无该类在研项目;
  (七)在内地的合作研究单位(简称"合作单位")已经落实并与其签订了合作研究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应就以下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1.合作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研究方向、预期目标等;
    2.合作单位承诺保证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设备以及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配备;
    3. 获资助者每年在合作单位的工作时间至少在两个月以上。
  (八)合作单位系指内地合作申请者所在单位,即本基金申请获资助后的项目依托单位。内地主要合作者一般也应是具有相当水平的青年学者。

  第四条 申请者须按照项目指南规定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合作单位(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条 合作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严格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包括协议书)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内地合作者与合作单位(依托单位)不一致者;
  (三)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四)应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科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每位申请人的申请书至少要有五份专家有效评议意见(包括较详细的评议意见和表态意见)。

  第八条 在同行评议基础上,科学部遴选优秀者提交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一般应请申请人或合作者到会答辩。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主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委务会议审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特邀专家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名单,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评定意见并签名,自然科学基金委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通知后两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求撰写研究计划,经内地合作单位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经合作单位审查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十四条 资助期(一般为三年)结束后,获资助者必须认真撰写总结报告,经合作单位审查后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合作单位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单位。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均应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在合作研究执行期内,合作双方因学术观点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合作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中止的申请,对口科学部根据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内地合作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下达到合作单位,主要用于资助期在内地的科研工作。合作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发布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其他管理事项原则上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2月3日公布的《香港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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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促进我市对外贸易

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兴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

我市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建立境外资源开发、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培育自有品牌、自主技术出口产品的积

极性;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外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项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销售额1500

万元以上(其中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在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金(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滞纳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占销售额不低于5%的企业。
(二)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在我市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 资助项目和条件:
(一)出口品牌发展项目。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研究出口产品关键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内部控制和溯源体系、取得出口产品国际标准认可。
(二)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设立境外资源开发、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服务机构,相关项目经市外经贸局核准或备案,并通过市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三)进出口服务体系项目。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机构跟踪研究国际市场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准入条件(包括关键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预警、扣留、退回或销毁情况,为我市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跟踪研究国际市场供需情况,为我市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信息、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物流代理、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国际贸易营销人才培训等服务。服务方案报市外经贸局备案,由市外经贸局确认有利于提升我市企业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同时纳入服务范围的企业不低于30家。
(四)配套国家、省资助项目。指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扶持资金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五)其他经东莞市政府同意、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申报的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出口品牌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核定项目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00

万元。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和许可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材料费、技术和试验外协费、资料费、检测鉴定费、研发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二)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核定项目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00万元。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法律服务费、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资料翻译费、境外经营机构注册登记费、场地(不包括住房)租赁和购置费、设备租赁和购置费、软件购置和服务器租赁费、信息资料收集费。
(三)进出口服务体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30%核定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包括:场地和设备租赁费、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网络线路及服务器租赁和维护费、技术转让和许可费、技术和试验外协费、检验检测费、培训费、专家劳务费、资料费。
(四)配套国家、省资助项目。获得国家资助的项目,按获得国家资助的额度,市财政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助;获得省资助的项目,按获得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给予0.5:1比例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外经贸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于每年3月和10月分别组织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外经贸局申请,其他单位可以向所在镇(街道)外经办申请。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具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可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www.dgboftec.gov.cn或市财政局网站www.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栏目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产品或技术专利证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验收报告;
(六)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项目费用清单和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批准或备案文件、认证证书、环评报告、产品出口证明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一)各镇(街道)外经办在申报期结束后会同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

审,并上报市外经贸局。未能通过初审的项目,由镇(街道)外经办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市直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按以上程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
(二)市外经贸局在申报期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审。
(三)经评审,市外经贸局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局复核后,通过东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或其他市级新闻媒体以及市外经贸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其项目,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当期或下期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
(一)获得直接资助的项目。项目投资完毕验收合格后,在项目资助额度内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和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比例一次性核拨资助资金。
(二)获得配套资助的项目。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项目配套资助额一次性核拨资助资金。
市直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其他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局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科技兴贸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所发生的费用作为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外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局要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随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外经

贸局于2005年5月10日联合印发的《东莞市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财〔2005〕11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管工作,确实减轻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二)下列单位,在按标准的50%征收情况下,还可酌情申请减免房屋租赁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等企业;
2、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
3、严重亏损企业: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发生亏损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免交房屋租赁收益金。
(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赁收益金30-80%。
二、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2、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3、上述减免对象减免的年租赁收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减免房屋租赁收益金应使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表》。
四、本办法暂执行至1999年12月底,今后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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