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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4:34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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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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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不按缴库通知书将拍卖价款解缴国库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原已被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待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指定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以直接碰撞为必要

曾广荣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直接碰撞而导致。但现实生活事物繁杂,各种情况无奇不有,也存在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碰撞而导致的事故。如下例:
【案例】张某酒后驾车,车辆超速且呈S型行驶,李某骑自行车在路边正常行驶,看见这种情况紧急躲避,慌乱之下跌入路边沟中致胫骨骨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该事故双方并未发生碰撞,是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与该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以双方发生直接碰撞为必要?
【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质上由“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三个要素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对此三个概念所作的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用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并未要求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定得有直接的碰撞,只要事故符合“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三个要素,就可界定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此,上述案例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要进行民事赔偿,那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就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按我国司法实践现已广泛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从两个层次判断:条件性和相当性。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权利损害和侵权行为的条件关系,采取“若A不存在,B仍会发生,则A不是B的条件”。 权利损害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相当性,可从:无此行为,虽不必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以是否发生直接碰撞为必要。当然,也并不是说机动车与受害人是否发生碰撞对因果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如法国最高法院就对机动车和损害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区分了碰撞与不碰撞的情形。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未碰撞受害人身体或者受害人乘坐的车辆者,应认为受害人的死伤与机动车之间无因果关系;车辆的行驶,如有反常的不正当行为致受害人死伤,虽非直接碰撞,视案件具体情况,有时亦应认定有因果关系,不以直接碰撞为必要。
分析上述案例,张某所驾车辆虽与李某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张某酒后驾车、车速过快且呈S型行驶的违法行为与李某紧急避让跌入沟中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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