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2:56  浏览:8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1986年4月14日,煤炭工业部

鉴于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是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两个关键环节,历来是事故的多发点。为此,部要求各矿井在编制每月的生产、开拓掘进作业计划的同时,要相应的编制安全措施计划,以预防事故的发生。现将编制回采工作面放顶、过断层、老巷和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加强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的现场管理
1.在回采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除对初次放顶要有明确的规定外,还应制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且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时,要由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并由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及有关采区(队)的干部组成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每班都要有管理小组人员跟班指挥,并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只有在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确认回采工作面的顶板已经放下,采区可以进行正常回采时,初次放顶安全管理小组方可解散。
4.除以上三条外,回采工作面还要制订初次来压、过断层、过老巷时预防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二、加强掘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掘进巷道贯通的专项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亲自审查贯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直到施工完毕。
2.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绘制测量图,搞清采空区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情况,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防止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3.对对头掘进贯通的巷道,必须准确测量贯通距离,绘制测量图,并由测量人员及时填绘施工进度。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必须保持被停掘进头的正常通风。如被停掘进头早已停风,则需提前排除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并严格执行每炮都要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的制度。防止放炮伤人和瓦斯爆炸事故。
4.要加强贯通巷道的顶板管理,对围岩破碎,顶板不好,压力较大的巷道应缩小支架间距和最大控顶距,并加强临时支护,防止冒顶。
以上规定,各局矿必须严格执行。凡是违反上述规定,在回采工作面的放顶,过断层,老巷和掘进巷道贯通时出了事故的,要严肃追查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青海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暂行规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建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新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加快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努力实现保护资源、有序勘查、加强监督、维护权益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系除公益性、基础性及国家和省政府出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外的矿产资源勘查。

  第三条 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青海省地质勘查规划》,按照科学、有序、合理的原则,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发布探矿权出让信息,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均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第五条 从事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申请勘查区位于国家和我省规划重点勘查区、中型(含)以上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二)申请小型矿产地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500万元以上;

  (三)申请矿(化)点、地质工作空白区探矿权的,申请人工商登记实收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在2年内申请探矿权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探矿权申请项目计划勘查投入的总和。

  对在我省实施勘查项目业绩、资信较好,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按期提交地质报告的具有实力的企业和地勘单位,确定其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数量时,可依据其勘查业绩及资金能力等情况确定。

  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在承担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时,承担的勘查项目数应与其资质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 国家和省政府出资正在开展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的区域,在成果提交后,按照有关规定出让探矿权。

  大中型危机矿山外围或深部勘查区,原则上由原矿山企业出资或者申请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勘查。

  第八条 出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煤炭、盐湖矿产、铁、铜、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探矿权时,采用综合比选方式确定受让人资格后,按有关规定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一)矿点(含)以上的矿产地;

  (二)重要勘查规划区;

  (三)低风险勘查矿种;

  (四)其他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

  第十条 申请人资信证明应与勘查设计(方案)计划投入的勘查资金相匹配。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探矿权:

  (一)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涉外企业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的,还需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州(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和相应依据。

  (二)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下达勘查设计批复。

  (三)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办理登记手续,成为探矿权人。

  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探矿权出让年限:根据项目大小及勘查阶段,原则上预查、普查分别为1—2年,可以转入详查直至勘探的,详查、勘探时间分别不超过2年。每一阶段均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直接用于勘查的资金每平方公里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第一勘查年度5000元,第二勘查年度10000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后每年25000元。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始施工,同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勘查设计及主要附图。

  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0月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探矿权年检。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必须依照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勘查设计和资金投入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中确需变更勘查设计的,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勘查矿种(必须是探矿过程中新发现的),要依据已取得的勘查成果,按勘查新矿种的要求,重新编制勘查设计(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施工过程中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其与新勘查施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勘查施工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地质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汇交资料。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国有地勘单位已取得的探矿权、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勘查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进行合作、合资勘查的,应在签订合作、合资勘查合同后30日内,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合资、合作勘查中控股股权发生变化的,须经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的,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完成勘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探矿权,未缴纳或部分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在探矿权转让或办理采矿登记前,探矿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三条 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探矿权首次转让的,必须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2年。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更高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

  受让人资质条件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要求。

  探矿权转让原则上要求整体进行,不得分割转让。探矿权人未提交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未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及不符合其它相关规定的,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煤炭中型(含)以上井田应达到勘探程度、小型达到详查程度;非煤矿产中型(含)以上应达到详查程度、小型达到普查程度。同时,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省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申请探矿权保留。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保留登记手续。探矿权保留的范围是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间不得进行勘查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必须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后的备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范及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展勘查工作的,按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勘查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降低勘查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勘查资质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一)不按要求提交和汇交地质报告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勘查的;

  (三)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的;

  (四)不进行探矿权年检的;

  (五)合作、合资勘查,不按本暂行规定备案或批准的;

  (六)不履行探矿权人法定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勘查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承包和转让探矿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勘查许可证,所收探矿权价款不予退还。

  伪造勘查许可证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其探矿权申请,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勘查通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协调解决勘查工作中各种问题,维护好勘查秩序,为获准登记的探矿权人进行商业性勘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义务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经2001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6月12日

  一、规 章:

  (一)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

  (三)大同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四)大同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

  (五)大同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六)大同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七)大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

  (八)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九)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十)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同市教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十一)大同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

  二、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原雁北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制定的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二)1993年至2000年底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以下规范性文件:

  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派遣出国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3]4号)

  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3]10号)

  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旧城建设商业中心的几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政发[1993]11号)

  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捐资助教集资办学加快我市基础教育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3]12号)

  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煤炭运销工作的决定(同政发[1993]27号)

  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3]36号)

  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十八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3]43号)

  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社会集团购买力过快增长的通知(同政发[1993]59号)

  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3]72号)

  1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走私贩私工作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3]77号)

  1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同政发[1993]86号)

  1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大同站候车室及广场环境卫生的通告(同政发[1994]38号)

  13、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同政发[1994]42号)

  1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市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实行预征、统征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43号)

  1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摷式ǚ繑及私人买卖房屋征收契税的通知(同政发[1994]45号)

  1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同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4]47号)

  1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同政发[1994]54号)

  1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同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4]55号)

  1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事业发展的通知(同政发[1994]56号)

  20、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劳动局、民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度城镇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4]57号)

  2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撁徘叭鼣抵押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59号)

  2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60号)

  2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太西光缆干线通讯工程建设问题的通知(同政发[1994]62号)

  2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废土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71号)

  2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同政发[1994]77号)

  2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生猪收购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81号)

  2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4]86号)

  2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全市石油市场的通知(同政发[1994]89号)

  2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石油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同政发[1994]91号)

  3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大同市粮油市场和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96号)

  3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4]97号)

  3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油批发市场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发[1994]101号)

  3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5]7号)

  3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大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9号)

  3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5]16号)

  3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5]24号)

  3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5]36号)

  3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及企业内联的规定》的通知(同政发[1995]54号)

  3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同政发[1995]72号)

  4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发[1995]81号)

  4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5]97号)

  4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6号)

  4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矿业秩序的决定(同政发[1996]22号)

  4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政发[1996]40号)

  45、关于授权市经委等部门对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47号)

  4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市场供应及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50号)

  4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和使用小汽车的暂行规定(同政发[1996]63号)

  48、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工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1996]94号)

  4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6]100号)

  5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木材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通知(同政发[1996]107号)

  5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乡镇、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安排意见(同政发[1997]9号)

  5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生活问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决定(同政发[1997]31号)

  5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环境卫生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等五个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42号)

  5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局摴赜谂袒畛钦虼媪抗型恋氐氖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发[1997]58号)

  5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的意见(同政发[1997]60号)

  56、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大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2号)

  57、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关于鼓励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63号)

  5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办矿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71号)

  5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重点超标排污单位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同政发[1997]82号)

  6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建摴壹蹲≌ㄉ枋缘阈∏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政发[1997]85号)

  6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发[1997]119号)

  62、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2号)

  6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小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4号)

  6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治理公路撊覕领导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44号)

  65、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科技承包项目的实施方案(同政发[1998]55号)

  6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的通知(同政发[1998]60号)

  6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事业摼盼鍞计划纲要》的通知(同政发[1998]73号)

  6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政发[1998]86号)

  69、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搞好平坟、迁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发[1998]97号)

  70、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同政发[1999]11号)

  71、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残疾人扶贫解困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同政发[1999]28号)

  72、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9]33号)

  7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越层越界采矿活动的通知(同政发[1999]55号)

  7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执收执罚部门落实撌罩Я教跸邤规定的检查方案(同政发[1999]82号)

  75、大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展撌鍞计划和十五规划研究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发[1999]86号)

  76、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民义务植树的通知(同政发[2000]26号)

  77、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地震灾区重建家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00]42号)

  78、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摯蚣贁联合行动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0]124号)

  7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办法的意见的通告(同政办发[1993]1号)

  8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授权市地质矿产局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继续监管摯笸腥嗣裾葱锌蟛试葱姓ΨWㄓ谜聰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号)

  8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政企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促进会简章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5号)

  8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对市属(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6号)

  8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0号)

  8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7号)

  8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大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同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29号)

  8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2号)

  8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35号)

  8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协、市规划处、市工商局对规范我市各类牌匾、招牌用字书写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1号)

  8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大同市拍卖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45号)

  9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对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72号)

  9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几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2号)

  9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增容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96号)

  9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对全市无绳电话机销售、设置使用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26号)

  9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二商局关于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推行摴忻裼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37号)

  9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市区范围市场用煤销售价格请示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1号)

  9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46号)

  9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加强各县、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3]153号)

  9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规划区旅栈业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批复(同政办函[1993]81号)

  9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工商管理局《关于大同市医疗广告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38号)

  10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要求进度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60号)

  10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加强生产资料市场发票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3号)

  10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拨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77号)

  10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煤炭生产补贴款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84号)

  10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大同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0号)

  10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2号)

  10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名办关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门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3号)

  10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市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混凝土构件监督检验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08号)

  10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摴赜诮笸信穆羯绦凶魑泄锱穆糇呕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11号)

  10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郊区蔬菜基地和做好新菜地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34号)

  11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52号)

  11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第二商业局关于加强我市酱油食醋行业管理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4]163号)

  11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全国地级卫生城市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0号)

  11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实施大同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20号)

  11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强化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流通秩序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1号)

  115、关于印发《大同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5]119号)

  11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构件产品质量检验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函[1995]13号)

  11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农委《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集体财务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号)

  11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煤焦整顿办关于整顿我市煤炭生产秩序废止一批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8号)

  11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6号)

  120、关于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我市旧城拆迁改造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通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39号)

  12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乡镇集体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定级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60号)

  12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经委关于市建材局对全市建材(含石材)企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83号)

  12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建委《红旗广场园林景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0号)

  124、批转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对公交企业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94号)

  12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煤炭局《关于武警部队自办、联办煤矿行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26号)

  12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大同市调整产业结构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30号)

  12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大同市房改办关于我市96?8年度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售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6]154号)

  12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试点工作的函(同政办函[1996]3号)

  12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化工局关于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号)

  13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关于整顿全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83号)

  131、关于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大清查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6号)

  13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局关于大同市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责规范试行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09号)

  13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七年列入试点国有工业企业职工试行提前退休的暂行规定(同政办发[1997]111号)

  13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申报手续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12号)

  13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57号)

  13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和计算机建档年检制度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71号)

  13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86号)

  13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197号)

  13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国资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政办发[1997]205号)

  14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物价局《关于大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收取扶散费、节约包装费的请示》的批复(同政办发[1998]28号)

  14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同市红十字会《关于全面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58号)

  14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撐迩逦褰〝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1998]72号)

  14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委关于《大同市科技型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定量评估方法》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44号)

  14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8]151号)

  14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9市全民健身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33号)

  14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关于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开展行业作风评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51号)

  14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计划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1号)

  14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2号)

  149、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86号)

  150、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地矿局摯笸惺迪挚笠抵刃蚋竞米ぷ鞴婊褪凳┓桨笖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93号)

  151、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销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产品的紧急通知(同政办发[1999]109号)

  152、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33号)

  15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3号)

  15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煤炭促销清欠工作组摴赜诩涌烀禾看钭郧褰鹊慕背桶旆〝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4号)

  155、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计登记检查清理和换发统计登记证件的通知(同政办发[1999]165号)

  156、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18号)

  157、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市客运出租汽车与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29号)

  158、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00]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