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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0:34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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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1号

各区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缓解市民看病难问题,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

  二、组织管理及培训机构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与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求,经国家或省级基地评估机构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及规模

  拟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省级以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经公开招录可作为定向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二)目前在我市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本科毕业5年内的医师(在编正式职员),可作为单位委托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从2007年起,根据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需求,计划每年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50名-250名。

  四、培训方法

  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学专科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相关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协助实施。对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培训结束后,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

  五、学员招录办法与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本单位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区、各市属单位的计划确定全市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的年度计划。

  委托培养学员由各区卫生局及市属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分配的指标和要求推荐,由市卫生局审核决定培训人员名单。定向培养学员的招录工作及试题命制由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并根据本办法及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招录工作方案。

  凡录取的培训学员,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定向培训学员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学员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其中,委托培养学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委托培养单位管理;定向培养学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培养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养单位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由该中心代办有关学员的入户手续、代缴社保金等事项。

  六、经费保障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市卫生局年度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卫生局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购买服务。

  (二)按市区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卫生局的年度预算,市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市级财政安排。区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区级财政安排。

  七、学员待遇

  (一)委托培养学员享受在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由培养单位发放。

  (三)学员在医院和社区基地培训期间,所在医院和社区健康中心应根据学员排班情况参照本单位职工发给夜班和加班补贴。

  八、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委托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均需进行阶段考核。三个阶段考核均及格者,方可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考试;

  (二)学员须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前两年内通过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两年期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反馈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存档。

  九、学员权利义务

  (一)培训完成取得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定向培养学员由定向培养单位正式办理职员聘用手续,并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委托培养学员回原委托培养单位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办理聘用手续时,需与聘用单位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协议;

  (二)培训期满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所有费用自理。定向培养学员补考合格者方可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仍未合格者不予聘用,并按协议规定作相应赔偿。委托培养学员未取得合格证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并赔偿培训费;

  (三)为保证定向培养学员培训合格后办理职员正式聘用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培养学员数量预留的全科医师职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十、违约责任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以及完成培训未到培养单位服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须按协议有关条款作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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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
你局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桂民优字(1981)33号来文收悉。关于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的退伍军人要求评残发证的问题,对其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还是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查补评为妥。这些同志经审查批准发证以后,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0)140号文件规定给
予安排工作。



1981年8月28日
         病亡补偿费分配方案的顺位思考
           ——重庆市奉节法院判决王绍芳诉曹家同等分配死亡赔偿金纠纷案

  [裁判要旨]

  病亡补偿费本质上与死亡赔偿金同义,属于财产性赔偿,并非遗产,故应根据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远近情况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现实生活困难程度,综合平衡,合理确定分配方案。

  [案情]

  2009年11月28日,原告王绍芳之夫、曹丞之父、被告曹家同之子曹中平,在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图文信息基建工地木工理工作时突发疾病身亡。被告曹家同委派被告曹生斌与原告王绍芳等同去上海与用工方协商,获得经济补偿65000元,另领取曹中平生前工资13820元,共78820元,以案外人吴楚仲的户头存入银行70000元,存折曹生斌保管并设置密码,余款用于途中开支。返回后,曹生斌将全部余款交给本村支部书记魏伟处理,曹家同领走45000元,王绍芳领走37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9900元。

  原告王绍芳的丈夫死后,全家二口人,儿子曹丞现年8岁;被告曹家同现年95岁,共有两儿三女,除长子曹中平病故,余皆成年。

  [审判]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死者曹中平在务工期间因病死亡,获得经济补偿65000元,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遗产,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社保机构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根据与死者亲属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其供养亲属范围内合理进行分配。曹丞是死者曹中平的儿子,应计算其相应的赔偿费用;曹家同系死者曹中平的父亲,其作为曹中平生前扶养的人,其生活费应当计算其中;王绍芳是死者曹中平的妻子,应对死亡的赔偿款合理分配;死者的父亲年老,儿子年少均是生活的弱者,在分割赔偿款时需要给予照顾;原告王绍芳、曹丞系死者的家庭成员,生活更为紧密,在分割赔偿款时应适当多分。死者生前工资,属于死者遗产,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因曹中平死亡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款,除去实际开支外,剩余部分在王绍芳、曹丞、曹家同之间合理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并参照重庆市社保机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判决:一,曹中平死亡经济补偿6500元,除去实际开支30120元后下剩34880元,王绍芳、曹丞分得24880元,曹家同分得10000元;二,上列款项中王绍芳、曹丞分得的金额,品除王绍芳已领取的3700元,余款21180元由曹家同直接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皆为人间悲剧。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尽力减少冲突,避免再次触痛心灵的伤痕。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在外地打工中突发疾病死亡,引发亲属间关于病亡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当曹生斌接受被告曹家同的委托赶往上海办完死亡补偿事宜返回,将除去开支后的余款交给本村支书魏伟后,经村里处理,对死亡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原告不得已诉至法院,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其正当合法之权益。主审本案的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处境深为同情,力主通过思想工作化干戈为玉帛,但由于被告方在子女的支持下坚持村里的分配方案,为防止久拖不决只得下判。该判决说理透彻,分配方案公正合理,以致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表明原告、被告及其子女们内心服判息诉。

  一、打工中突发疾病死亡的经济补偿费性质分析

  本案中,原告王绍芳的丈夫,被告曹家同的长子曹中平在外地打工中突发疾病死亡,用工单位补偿给其亲属的经济补偿费65000元,此款属于什么性质,直接关系曹中平亲属间亲等之确定及分配权益之判定。

  笔者认为,农民工在外地打工中突发疾病死亡,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作为合法用工主体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视同工伤”,按该法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之规定,其近亲属应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是用人单位属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因病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该单位向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按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高法人身损赔规定中雇工损害赔偿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雇工损害进行赔偿。

  具体到本案,突发疾病死亡大多基于自身自然疾病原因,一般不归入侵权损害类赔偿,但曹中平在木工班工作,属农村工匠类技术工种务工人员,且在工作中发病死亡,有可能全系自身疾病原因死亡,也有可能突击加班、疲劳成疾等原因死亡,即不排除用人单位管理不当原因,人民法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认定因工死亡是可以的,但从经济赔偿费用看,因系双方协商所确定,不一定非按标准计算,亦无可指责。由此而论,本案病亡补偿费的名称并非法律素语,性质与死亡赔偿金相接近。因此,病亡补偿费作为财产性赔偿,属于对受害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之费用,本非遗产性质,但可参照遗产继承的基本原理,在亲等的第一顺序亲属中予以分配,符合立法本意和民间一般认知标准,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二、同一亲等的近亲属分配病亡补偿费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在农人看来,出外打工的人因自身发病死亡,说不上赔偿,顶多给点经济补助。在笔者看来,打工者虽系自身发病而死亡,但若是在劳动中发病而死,从工伤保险角度“视同工伤”,属于因工死亡。其经济补助可以叫做赔偿,但不同于侵权法语境下的死亡赔偿金,可按照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时,一般应注意掌握的原则是:第一,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关系的远近情况;第二,近亲属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第三,近亲属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第四,近亲属现实生活的困难程度。法律并不主张一概平均分配。

  本案中,死者曹中平的妻子、儿子和父亲同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亲等的第一顺序近亲属。亲情是一种深度,爱情是一种纯度,用二者分析死者妻子、儿子、父亲三人与死者的关系,从关系的远近情况可以判断出的顺序是:妻子、儿子和父亲。这是因为,有道是“至亲者爹娘、至爱者夫妻”,妻子与丈夫的感情比谁都近,而且丈夫外出打工后,妻子守家耕种田地,养育儿女,其功不亚于出外打工挣钱,因此原告王绍芳当列第一。曹丞作为死者的独子,是死者的一生之希望,其奋斗之一生全在于独子的成长、成人、成家与成业,当列第二。曹家同作为95岁的父亲,虽非死者一个家庭中的生活成员,但却是他的生身父亲,且年高老迈,尽管其膝下有两子三女,但作为长子的曹中平比弟妹应更多些关爱,也是法定的扶养人。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分析,不言而喻,妻子和儿子作为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其紧密程度更强予独居的父亲。从经济依赖程度分析,依赖性最强者莫过于年仅8岁的儿子,其次是妻子,再其次是父亲。因为,父亲的扶养人有5个,死者属其中之一。从现实生活的困难程度分析,最困难者是死者的妻子和儿子。死者之死,致使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幼子需要抚养,田地需要耕种,其生活之惨状难以言表。而死者的父亲,已经95岁,余年不多,且生活无忧,与死者妻子、儿子相比较为宽松一些。

  本案法官正是基于上列情况的分析思考,在死者曹中平的病亡补偿费除去开支尚存34880元的情况,按照上列分配原则,作出重要的两个决断:一是大胆否定村里的分配方案。按照村里的分配方案,作为死者妻子、儿子的原告方仅领取3700元,其余全归作为死者父亲的曹家同所得,基本剥夺了原告的合法分配权益,明显有失公平正义。但判决书只字未提村里分配方案之过错,主要虑及原告致诉之重心及顾及村级工作之积极性,不提及更为有利。二是确定了合理的分配方案,基本实行5、3、2的标准予以分配,即死者之子50%、死者父亲30%、死者妻子20%,判决死亡补偿费之余款34800元,原告母子共分得24880元(接近70%),被告分得10000元(接近30%)。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精神,又贯彻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取得了化解纠纷,重聚亲情的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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