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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43:09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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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

  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将优先在上述推广重点区域进行。

  (二)进一步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各示范市县在落实具体项目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继续给予财政补助,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挖掘应用潜力。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市县,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并由各省(区、市、兵团)审核后与本省(区、市、兵团)集中连片推广方案于2011年4月25日前一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安排。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县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三)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兵团)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方式,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都要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推广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综合考虑强制推广程度及范围,在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

  (四)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的推广力度。在抓好地方推广工作的同时,支持在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及行业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技术标准,推进所在行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积极在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三、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并做大做强相关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在抓好成熟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列入各地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二)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逐步提高相关产业技术标准要求。为促进行业合理竞争,提升产业集中度,更好地体现择优扶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应主要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四)积极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为能源管理公司发展创造条件。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各地要大力培育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直接相关的资源评估、专业设计、工程咨询、系统集成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提高应用水平。

  四、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抓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指标,积极制定专项规划,集中推广,并按推广应用量相应享受财政补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政策支持

  (一)加强质量控制,建设精品工程。各地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进行专项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示范市县应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效果进行测评。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确保项目稳定高效运行。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各省(区、市、兵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评价方法、设计标准规范、施工工法、图集、运行操作规程等,指导和规范工程建设运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创新推广模式。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地方住房城乡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评审及咨询服务机制,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能源服务公司等,对示范市县特别是示范县进行技术咨询。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能源)、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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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05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你会《关于中华骨髓库申请向国(境)外提供造血干细胞收费事宜的函》(红总函[2006]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骨髓库收取造血干细胞配型费的复函》(财综[2007]73号)规定,现就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华骨髓库”)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骨髓库在对国(境)外骨髓库或医疗机构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额外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时收取的造血干细胞配型费收费标准,由你会按照对等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中华骨髓库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中华骨髓库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会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近年来,走私贩运、私自制造、非法持有各种枪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现象增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
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手枪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处理。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凡非法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的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出枪支弹药。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并如实说明情况,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凡持有公安机关有效批准文件,在合法销售单位购买民用枪支但尚未登记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说明情况,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持有或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边境、交通要道和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贩运或者携带枪支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拒不服从检查的,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
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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