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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46:05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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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69号


二OO六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由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改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为适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分别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其中,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取;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无偿公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因此,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四、上述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质检总局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管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检验费由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具体收缴办法分别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列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4236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以后“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9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和51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收费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坐支挪用收费收入,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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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词汇全都敏感?!

于伏海  

刚才在某网发文章,一篇是刑事案件辩护词,一篇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两篇文章都因为包含敏感词汇而不能发布。笔者已经不止一次地有过这种莫名其妙的遭遇了,去年邓玉娇案,本人在qq空间里发文章,也有许多文章因为敏感而不能发布。
  我仔细阅读我的这些文章数遍,实在看不出哪个字哪个词是敏感的。
  如果政府能够发良民证的话,我肯定是一个良民,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做人,踏实做事,兢兢业业。我发文章,也是希望这个国家更加的好,希望我的同胞更加的幸福,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发任何文章,绝对没有颠覆政府的意思,我认为我真的没有这个能力,我只是一个体重不足一百三十斤的瘦弱小民,没有什么号召力,也不想号召什么,我只是想表达我自己,只是想说话,可是,我一说话,怎么全成了敏感词汇了?
  某个组织设置敏感词汇,暴露的不只是网络审查的威力,更多的是暴露出某个组织的不自信。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个大气的组织,根本用不着那么心虚,根本用不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美国人烧掉美联邦的国旗都没有任何问题,中国人怎么说句话就能触动某个组织的神经?一个生命体征非常健康的组织,自身的免疫力就能够自信地证明自己的伟大和光明;一个生命体征不健康的组织,动用针灸之术能够使其容光焕发,触其敏感神经能够使其恢复自信。自身都不健康甚至病入膏肓,还怕人们说其有病,还要讳疾忌医,那就会走向更加的不健康更加的病入膏肓,癌症如果到了晚期就只能是生命的终结,大清的灭亡充分证明讳疾忌医的可怕。
  当然,我只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民,自诩一下则是一个文弱书生,我不是讳疾忌医者所忌讳的医生,也不想做这样的医生,我只是表达我自己,说我自己想说的没有任何恶意的话。可是,我说不出,我无法说,我无法表达。
  对此,我不恼怒,只是想笑。以后我写文章或许只会写些“吃了吗,吃了”的文字,但是这五个字是不是也是敏感文字也很难说,毕竟1960年代的大饥荒也成为某个组织的神经末梢,谁吃了饭那真是天大的幸福!吃了饭就去睡觉就去做爱就去生养,话是不用去说的。说错了,饭吃不上,还得挨批挨斗。要说就说“吃了吗,吃了”。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扶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将《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2003〕2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3〕3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三)其他来源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在本市自建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二)带动本地种养殖生产基地项目;

(三)涉及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农产品加工的新产品开发、加工技术创新研发项目;

(五)发展“绿色食品”等无污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项目。

第五条符合农业产业化扶持方向的其他乡镇企业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资金使用范围填写《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文本》,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联合下达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资金使用方式:

(一)项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核定;

(二)贷款贴息资金。对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和投资量的扩大再生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

第九条申请单位凭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采用贴息方式的,在申报时一般应附银行贷款合同、贴息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区财政局、农业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终止资金拨付,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资金,不再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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