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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9:37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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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就医、安全用药、合理负担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证城镇居民“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家庭(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扶持相结合;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相统一;
(五)保障大病医疗救助,门诊适当补偿;
(六)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七)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各县、区(含开发区),其中:
(一)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
(二)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办法施行。也可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制定本县试行办法,探索构建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全市统筹,在全市实行筹资标准统一,参保范围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和管理部门统一。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为:
(一)成年居民:无用人单位且未实现稳定就业、未享受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龄为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社区卫生服务;
(二)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
(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参保费用。延期缴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对象,必须在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就诊;
(三)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得借用或转借《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符合参保对象规定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专技校学生以院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具体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44元,财政补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中专技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
以上城镇居民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1、低保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失业的六类参战人员:失业的对越自卫反击战和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军队退役士兵。
(三)政府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捐赠。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资金凭缴款单到南昌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按规定全部存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缴费年限按缴费年度计,一个医保年度结束前一个月缴清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程序:
(一)本市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社保局)申报。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对象的申请资料报县区社保局审核。
(三)县区社保局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对象,足额缴纳年度保费之后,领取《社会保障卡》,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办法启动三个月后参保的居民,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五)对连续缴费参保达到一定年限的居民,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降低起付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县区每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五条 参保对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统筹基金补助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门诊家庭补助。门诊家庭补助用于补助家庭成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次门诊费用的50%予以补助,用完为止。门诊家庭补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门诊家庭补助积存资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参保人死亡后,门诊补助余额可转入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1、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补助起付标准和可补助比例(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多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最高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为: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 补助比例
省 级 600元 30%
市 级 500元 40%
区级(中心) 200元 50%
社区站 100元 60%
一个医保年度内一名参保对象累计发生的单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三)住院费用补助。
1、经批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具体为: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起付标准
省外 800元
省级 600元
市级 400元
区级(中心) 200元
2、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未成年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3、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别不同,补助比例也不同,且区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标准为:成年人: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
起付标准之上——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65%;
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5%支付;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0%支付;转省外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上标准每档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先冲减门诊家庭补助,冲减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三)工伤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四)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或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六)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定期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模式,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格局。
第十九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本市所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市范围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县区社保局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被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本社区参保对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对象所在社区无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县区社保局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参保对象看病首诊必须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除外),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逐级转诊、转院意见;转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到省外公立医院就诊治疗的,须报县区社保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施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参保对象未经同意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补助。参保对象在省、市、区等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转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统筹基金对其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高2%的补助比例。
第二十三条 参保对象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急诊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社保局申报,回来后补办转外手续,经核准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省外的标准由统筹基金补助。未办理转外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自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参保对象因急诊需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社保局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病情稳定后须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参保对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映,查询有关政策规定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对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可向市、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参保对象可拒付相关医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垫付可补助部分,参保对象支付个人应自付部分。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县区社保局,县区社保局每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购买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政府采取“补事不补人”的模式和“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时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专项补助经费,除省补助经费外,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定项、定额补助”的办法由市卫生部门另行制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成立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编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
(三)负责处理参保居民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委会报告运行情况;
(四)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五)负责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一条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参保对象资格的审查和参保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管理;负责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管理和发放;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省、市、区三级参保资金和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监管;
(三)市卫生局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四)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六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大病医疗补助工作;
(五)市审计局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市公安局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八)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成立相应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县区长任主任,县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副主任,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劳动保障局。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街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进行指导;
(二)负责处理参保居民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报告运行情况;
(三)负责对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编制本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本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五)负责参保居民资格审查;
(六)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办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
(一)督促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资金;
(二)审核居民参保资格,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和管理参保居民档案;
(三)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补偿金公示工作;
(四)协助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
(六)负责参保居民咨询与查询,收集、整理和上报信息。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居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三)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或应转诊而不转诊,造成病人延误治疗的;
(四)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卡、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订下发。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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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几点思考

洪凡


  简述:自从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犯罪概念,是针对犯罪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混合犯罪概念所做的规范描述。论者在对这种混合概念是否合理,定义中的“但书”及其涉及到犯罪的本质、特征谈下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犯罪概念、但书、犯罪本质 、犯罪特征

  我国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的犯罪理论是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于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对于犯罪概念的规范描述是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在对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结合几十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极探讨所做的经典概括。我国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兼顾的概念,吸收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的精华,是一个更为全面科学的犯罪概念,因为这种混合概念解释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的了解犯罪,为司法工作者在定罪上设置了规格和标准,而且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的是更加充分的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为罪刑法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不会导致刑罚权的滥用,相反对刑罚权能够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也有论者认为,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相结合的犯罪概念是最科学、合理、全面的概念。@1
  论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哲学高度上来说,这种混合概念是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优点有机结合,这个统一体毋庸置疑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从矛盾对立统一的角度,其中必有对立的一面,统一是相对于对立而言的,如果没有对立何来统一,正因为形式与实质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仔细分析这种混合概念其中有些不相协调的问题:
  1首先我国现行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法律条文中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作出的明确规定,为其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是否成立犯罪引入了两个不同标准即法律明文规定处罚(形式违法性)和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日本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定义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实质的犯罪定义说明为什么某种类型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它为立法者提供了可以处罚什么和不能处罚什么的标准;但实质顶一句有模糊性不能将其认为认定犯罪,可处刑罚的根据。因此,实质的犯罪定义作为“处罚依据”对形式的犯罪定义内容上的补充,而形式的犯罪定义作为“思考形式”对实质的犯罪作了形式上的限定。这两种概念相互补充,保证了认定犯罪的严密性和正确性。@2但是不能否定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规格标准在确定犯罪时相互冲突、排斥,使得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得到彻底的贯彻,在逻辑上容易引起混乱。因为罪刑法定与作为类推适应前提的社会危害性之间是有对立的客观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罪刑法定为司法部门从形式上进行定罪提供了规格和标准,而社会危害性从实质上来阐述为什么该行为为犯罪。的确社会危害性本身就具有模糊、不确定性,论者认为这种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语言是由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建立在自然语言基础之上。这样使得自然语言的不确定、歧义性以及有限自然语言系统的不足性,不可避免的导致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体现在抽象其作用的对象是否涵盖和囊括全部。比如严重的,一般的,轻微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在立法上并没有把社会危害犯罪类型化给出相应可以把握的界定标准,不仅与罪刑法定及其派生理念明确性等与量上难以把握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左,而且是罪刑法定倾向于司法层面与着重于立法层面的社会危害性在形式与实质特征发生冲突的情况已何者犯罪的标准,涉及到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的微妙关系。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难以像几何一样精确把握、定量计算,为使一些人的罪行颤断、践踏人权埋下了种子,也许只有这种政治计算公式才能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因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即只需社会危害性在量上达到一定程度就是犯罪。这符合哲学上所说在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变的规律。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难以把握。难以避免在司法实践和法律事务中会出现法官立法。有论者从社会危害性在量上的伸缩性基础上认为社会危害性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政治概念这一缺陷提出形式法治的主张。也有论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是否涵盖全部犯罪的本质属性从而成为界定犯罪标准也是值得深思的。主张罪刑法定主义者认为在个人本位向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危害性能否象罪刑法定一样起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
  2从形式逻辑同一律上分析认为这种犯罪概念在文字用语的局限性。《刑法》第十三条说:“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一方面既然用了“一切”从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四个方面包含犯罪的各种情况使之罪与非罪相区别,但是后面又有“但书”来做限制,似乎有点画蛇添足之嫌,另一方面,既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完全可以把但书内容包含进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已被刑事立法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另立“但书”自然也就没有意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一项亦属多余。从立法本意上来说,不可否定是立法者是想编织出一个能筛选出犯罪的完美筛子。

(二)关于犯罪的本质
  对我国犯罪的本质的观点通说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或队统治关系的危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犯罪本质的经典论述。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种观点:1 犯罪的本质属性包括犯罪的阶级性、犯罪的社会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2 犯罪的本质是犯罪行为人与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对抗性法律关系;3 犯罪的本质是应受刑罚处罚性,@ 34 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个人最严重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法律本质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4 5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或称最本质的特征,在立法和司法层次内,犯罪的本质在于应受刑罚处罚(应罚性)@5 6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本质属性;@ 6 7 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犯罪本质二元论)。@7
  刑法修订后,在对犯罪本质的深入探讨中:有人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中,将犯罪的本质定义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即所谓的犯罪本质二元论,是可以成立的。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将社会危害性逐出犯罪概念,而代之以法益及其侵害,将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8 还有人持类似的观点,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我国现行刑法从许多方面认可了法益侵害说,有利于平衡刑法的权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与道德,也有利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正确评价、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9
  所谓的本质是事物的属性的高度概括,一种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非表面化、常识化的理解。它不同于特征,特征是通过比较区分与其他事物的标志。如法律的特征就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理性等其他事物比较而抽象出来的属性,而法律本质是法律、道德、秩序、等众多具体关系的理解之上提出的超越于具体问题之上的全面性回答,揭示产生、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一个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评判标准有不同的认识,与个人认识水平、价值观念可以有很大程度的关系。论者认为犯罪的本质不应局限于犯罪现象的个体认识,而是应把它放置于千姿百态、复杂多变的社会之中去抽象描述。形式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及代表人物Beccaria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说“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笔者基于以下几点认识认为也应坚持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1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这种政治体制下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本质上一致的,在质上的一致性下只需量达到“严重的”即可。 2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关系上,我所强调的是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这可以从刑事立法的依据中可以体现;况且主张法益侵害说的法益也不见得比社会危害性更具有规范质量;所谓的人身危险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修正还不足以挑战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的传统权威。 3 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要件无法解决的违法阻却事由就是以实质上是否危害社会为阻却事由的。
(三)关于犯罪的特征
  关于犯罪特征主要有三特征和二特征之说。而所谓的四特征说只是增加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包含在刑事违法之中,三特征之说认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将犯罪的概念表述为三个特征: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惩罚性,有人对三特征的排列顺序提出了质疑,指出不应将受刑罚处罚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刑罚处罚)同队犯罪人事实上科处了刑罚(法律后果)混为一谈,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并认为应遵循“以刑定罪”的规律,将应受刑罚处罚性排在社会危害性之后,刑事违法性之前,因为,立法者正是以刑法的制裁手段去评价危害行为,才从中分离了法律撒谎能够的犯罪概念,在刑法中,从根本上说是先有刑法后又犯罪,刑罚才是“居于上位的”。@10
  二特征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1 犯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2 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即犯罪是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 犯罪有两个基本特征: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是实质特征;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法律特征。4 犯罪的特征有两个: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禁止性。5 犯罪有两个特征:实质特征是应负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形式特征是刑事违法性。@11
  论者认为有的观点在阶段或层次上违背形式逻辑同一律,三特征说还将作为刑法上犯罪的法律后果(这里不说法律结果主要是词性考虑,结果应是中性,而后果带有贬性符合语境)。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一个特征值得探讨,有学者认为只要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违反法律、自然不应受刑罚惩罚。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就自然违反法律、应受惩罚。论者认为虽然我国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构成理论)不同大陆法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构成理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三特征的价值评判属性不同,而且三个特征具有这种逐渐缩小确定范围的功能,对达到严重危害社会、违反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责任意思、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可归责,论者认为三特征说的三特征是机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决定了犯罪特征的质和量。




@1参见杨春洗等:《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88页;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2参见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4页
@3 参见李居全:《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10页。
@4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5-88页。
@5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162页。
@6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2-145页。
@7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153页。
@8参见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探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一期。
@9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一期。
@10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章。
@11参见李永升:《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88页。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及《“中国湖州”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湖州”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和信息及时更新,根据《“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门户网站由市信息办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门户网站部分栏目和子网站建设。
  第三条 各部门应确定子网站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人员,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网站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条 子网站中的信息资源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子网站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子网站在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定子网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新建的虚拟子网站必须统一挂在门户网站内。需要建立独立子网站的,经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审核后方可建立,并与主网站做好链接。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随意更改本部门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需要变更的,须报市信息中心核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向门户网站报送按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相应的信息采编、上报制度,保证门户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对于上报门户网站的信息,提供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各部门要做好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的日志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的网站日志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部门子网站运行情况,确保子网站与门户网站的正常链接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信息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门户网站和子网站的建设,并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或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市信息中心负责对县区网站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湖州”门户网站考核办法

  为加强“中国湖州”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的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推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浙政办函〔2004〕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党政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三县二区参照本办法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子网站建设与管理、投诉咨询、公务邮箱管理等五个方面(总分为100分)。
  (一)政务公开(30分)
  各部门应遵循“便民、利民、无偿、规范”的原则,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部门的基本信息。各部门机构设置、领导班子、主要职能、部门地址、公开监督电话、电子邮箱、子网站地址等。以上各类信息及部门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门户网站及子网站上更新内容并通知市信息中心。
  2.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政策文件等。
  考核指标:基本信息的完整和正确性;公告的及时性、差错率;上载信息的数量以及信息规范性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详见附表)
  (二)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部门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的办事指南,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表格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等。有关信息或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予以公布。
  2.部门应逐步实行行政许可和审批服务项目网上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网上咨询和结果反馈四个主要环节。已实行网上办事的项目应及时实现与门户网站中的办事大厅栏目的直接链接。
  考核指标:按市公开办要求正确区分许可和审批服务二种办事类型,提供办事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子网站实行的网上办事项目与门户网站中的办事大厅栏目实现链接的情况,链接页面是否明确操作指导等事宜。(详见附表)
  (三)子网站建设与管理(30分)
  各部门应按《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要求,做好子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加快推进我市电子政务建设。
  1.各部门必须落实责任人负责子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并将部门责任人和受托方有关资料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2.各部门子网站应按照门户网站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子网站栏目设计中必须包含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网上办事、公告公示、投诉咨询、联系方式等九项内容。其中办事指南、公告公示、政策法规栏目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和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链接或自行开发。
  3.各部门在子网站建设中应加强对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开发。对通过子网站咨询或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咨询,其答复应报市信息中心,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4.各部门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制度,确保子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必须及时加载更新本部门公布的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各部门子网站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子网站信息发布、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对已经失效的文件应及时注销,避免出现链接失败的情况。
  6.各部门必须加强子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子网站程序、数据、日志以及支持数据库应有异机备份,确保各类数据的可恢复性和可检查性。增强网络安全防范,定时进行病毒和漏洞检测,杜绝重大网络安全事故。
考核指标:领导的重视度;子网站的设计能力(清晰程度、频道栏目专题的规划、页面布局、文章的发布能力、统计能力);信息的数量、质量、准确性及更新及时性;网站管理的制度;网站、网络安全的应急能力。(详见附表)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部门必须在子网站上设立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咨询的服务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箱、办事项目的咨询、办事项目的监管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1.部门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流程,明确专人受理,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要及时告知投诉人。
  2.通过门户网站“12345”、“政策咨询”、“建言献策”栏目反映并转办的有关建议、意见,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格式反馈。
  3.对进入子网站的社会公众投诉、咨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应说明理由并负责告知。
  考核指标:公众对建议、意见、投诉、咨询处理的情况反映;答复的比例及质量;受投诉的程度。
  (五)公务邮箱管理(10分)
  公务邮箱是各部门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邮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网上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务邮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邮箱与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
  2.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维护部门公务邮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3.各部门必须把本部门公务邮箱的有关资料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详见附表)
  三、考核方式
  考核分日常监督评议(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由聘请的网站监督员进行)、专家评议(由市信息办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1.考核内容中的(一)(二)(四)(五)项考核,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监督评议。
  2.考核内容中的第(三)项考核,由市信息中心组织专项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子网站建设综合得分。
  3.考核部门分两类:审批办事类部门按100分考核,无审批办事类部门以80分为满分,换算100分进行考核。
  4.考核分为日常检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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