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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王德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2:19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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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王德山 姜晓林

内容提要:
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关键词:小产权房 拆除 产权证书

Research On the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s

Wang de shan Jiang xiao lin
(Law Department,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 China)

Summary:
The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in China is currently the social hot spots and difficult which the Government and the general public is extremely concerned about. The emergence of the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s have many reasons, but the root cause is the two-track system of China's land. To solve the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s, we must adhere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state, the collective, farmers and people buying houses and other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 principle, reflects a harmonious society as advocated by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he existing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s should be carefully demolished. People can purchase house property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they could be given the different issuance of certificates of property rights.
Key words: Room of small property right, Demolish, Certificates of property rights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因购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小产权房除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楼房过程中未办理一系列法定手续。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正是因为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而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正因如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一)市场需求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商品房房价都普遍持续不断地大幅度上涨,已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购买能力。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价格便宜。以北京为例,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通州、顺义、怀柔、密云等远郊区,房价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间,甚至有低至每平米1000元以下的,仅为四环内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比政府推出的数量稀少且比周边商品房房价略低的限价房还具吸引力。
从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而言,大多数购买者为自己居住,只有少数购买者以投资为目的。从购买者的身份而言,除当地本集体的少数成员外,城镇居民的购买者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有能力购买正规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的人,但该人群毕竟是极少数,而且多以投资为目的;第二类是没有能力购买大产权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为了拥有自己的住房,因而购买小产权房;第三类是虽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者,但基于其经济条件、住房的急需性、购买该类房屋的难度等原因,转而购买小产权房。
对于大多数购房只为自住的中低收入者而言,在低价与无合法产权两者之间,他们宁愿选择小产权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根据一家网站关于“你会购买小产权房吗”的调查中,在2.5万多参与网友中,有近75%的人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也可以接受”。 在购房者的观念中,合适的住房显然比完整的产权更重要。并且,从披露的事实来看,小产权房的交易市场正在形成,合法渠道遭禁,地下交易不止,以双方认可的潜规则贯穿其间。
正是由于房价居高,远远超过了绝大数普通百姓购买能力,而购房者强烈的住房愿望不得不更多地将目光转向房价便宜的郊区。旺盛需求又进一步刺激了小产权房的大面积地开发建设,村集体或乡镇瞅准了商机,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对外销售。
(二)建设者的利益驱使
开发大产权楼房,开发商能够获得暴利。据材料显示,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率高达30%,甚至达到50%。该利润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夜之间催生了众多亿万富豪。正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和购房者的旺盛需求,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其中包括村委会以及乡镇。村委会或乡镇独自或与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房价格虽然远远低于“大产权”楼房,但由于小产权楼盘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等成本,因此即使以合法商品房价格的30%出售仍有较高利润可得,其利润率并不比开发“大产权”的开发商低或者低多少。
总之,小产权房无论对于开发建设者还是购房者,都是有利的。但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逃避了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各项税费,国家因此而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且破坏了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现行土地制度是根本原因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开发建设商品房,同样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先由国家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开发建设商品房,向他人出售。正是这种所谓合法但却不合理的逻辑,才出现了今天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现行的土地双轨制度才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所在。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但农村集体组织缺恰恰不享有处分权,要开发建设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或者说政府征用,然后由国家再卖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建设商品房。政府一方面是农地征用的唯一合法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向房地产商提供开发土地的唯一供给者。政府从两头垄断土地市场,进而进行居间经营。在此情形下,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了追求较大的利润,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向他人出售。因此导致了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成为非法,购房者无法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从中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权益。无论是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从法律上都只有利用这些土地从事农业的权利,要从事非农产业则必须先出让给国家,转变为国有土地。这种制度框架,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划分为两个权益不平等的阵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商品价值逐步得到显化。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供给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巨大,同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种价值的显化过程给残缺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带来了潜在的获利机会,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产生了以超法律的形式主动进入土地供给市场的动机。 基于此,现行的法律制度或用地体制才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所在。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严格控制农用地非法使用,国家对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进行严格控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将农用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卖给国家或者说政府,既非必须,也不合理,因为其结果同样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是农地的减少。如果单就保护耕地而言,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占用了耕地,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大产权房不是空中楼阁,同样占据着中国的土地,包括耕地。所以,禁止小产权房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纯属“掩耳盗铃”。
三、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原则
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叫好,有人痛斥。笔者认为,关于小产权房的利弊都是非常明显的,再述说其利弊已意义不大,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
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以北京为例,小产权房已占北京商品房交易量近20%,在通州、房山、石景山、大兴等地区,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 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目前,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本人认为,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
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更重要的是没有如同正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样,缴纳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缴纳,以维护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与保护。
(二)维护农民的利益
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考虑购房者的利益
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小产权房不拆除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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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现将《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国际商务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国际商务师。
(四)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适用于从事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商务运营工作的人员。

二、申 报 条 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国际商务师资格并从事国际商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
5.其它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合格,受聘担任国际商务师后从事国际商务工作五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务院外经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嘉奖者,或获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业务嘉奖者(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2)进出口总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0家,全年合同额、完成营业额两次(含)以上超过全国年度排名第50家外经公司的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业务负责人。
(三)信息交流与处理能力
1.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能独立进行商务活动及处理业务文件,且具备2小时之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2.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国际商务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或交换。

三、评 审 条 件
(一)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地掌握必备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包括:宏微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商法、营销学原理、财务管理。
2.各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以下专业理论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研究:
国际商品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招标、商品学、国际贸易保险、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商检、海关业务。
国际经济合作:国际经济合作原理、国际经济关系概论、国际金融实务、国际投资学、国际租赁、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国际经济援助、国际税收、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地理、跨国公司。
国际商务运营: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实务(国际经济合作实务)、跨国公司、国际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管理信息系统。
3.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商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过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调研与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国际商务运营等某一专业工
作中关键性问题。
2.透彻了解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或进行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妥善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及合作方等各方面关系。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
5.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
6.在担任国际商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谈判,或为主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二次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为主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二次以上;
(3)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政府高级(省、部)代表团进行国际商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编写过有关国际商务工作的地区、国别政策或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等;
(5)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6)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在其中一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二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8)三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外经贸任务的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
(9)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境外子公司;
(10)主持或为主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11)担任经济贸易仲裁员,主持并实际办理过十个以上的案件;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过大批量进出口货物仓储与运输项目管理;
(13)为上述十二类国际商务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二次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出版过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著述(5万中文字以上),或翻译出版过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中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不含摘要)上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四篇以上;
(4)在国际商务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分析、预测、开发、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报告或论文不少于四篇,其中至少有二篇经专家评审、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2.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成果(主要贡献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一次以上;
(2)对国际市场(商品、运输、租赁、工程承包、劳务、技术、资金等市场)走势作出过较准确的预测,或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从而使创汇或成交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3)对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项目之一项作出过详细、准备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4)对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5)对援外、受援、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6)国际商务运营工作成绩突出,为本单位三次以上超额完成任务作出主要贡献;
(7)提出对国际商务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实用价值的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认可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8)创汇、成交成绩突出,三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9)承担或主要参与办理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并为国家挽回损失;
(10)在贸工、贸技、贸农结合工作中,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11)所负责的境外子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四、附 则
1.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教材,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考试或论文答辩考察认定。
2.本条件中所规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完成外经贸任务是指完成进出口、工程承包、经济合作、商品或劳务市场开拓等本单位专业工作。
4.国家级研究项目系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共中央、国务院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有关单位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省部级研究项目系指省部级单位确定并下达的研究项目。
5.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是指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或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对关键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并做出重要贡献;或直接参与实施、应用和推广,并解决重要技术难点。
6.参与的研究项目及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均应属国际商务专业范畴;撰写论文、专著、报告或翻译著作等系指执笔人。
7.本条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1996年2月14日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
1994年8月26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
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是一项政治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中宣发文〔1990〕5号、〔90〕新出图字551号)、《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以及《关于检查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紧急通知》。这些文件强调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严肃性,明确此类文章、图片的报批程序及具体要求。实践证明,这些文件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期刊有令不行,置新闻出版纪律于不顾,未经报批擅自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其中有些文章、图片内容失真失密,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的投机出版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加强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工作的管理,保证此类文章、图片的质量,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期刊出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
二、本规定所称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文章指:记述、描写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文章、以上述人物的事迹为题材的文艺作品;图片指:有关上述人物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三、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要与各自的性质、专业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
四、期刊发表此类文章、图片必须严格遵守送审制度:地方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期刊如需发表此类文章、图片,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五、新闻出版署在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可分别转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核。
六、几发表涉及健在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七、期刊译载、转载境外作者撰写的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和拍摄的图片,均按上述规定审批。
八、期刊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此类文章、图片的,将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其中对内容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加重处罚直至撤销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各中央单位期刊出版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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