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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彭行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23:59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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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2004年2月19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向温某索要所欠的7万元钱,温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尔后,双方发现争执,温某用拳、脚殴打刘某,抢走了刘某随身所带的7万元欠条,并撕毁。刘某害怕温某继续打他,承诺不要温某还钱,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在刘某与温某的民事诉讼中,刘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起诉。刘某迅速向警方报案,温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不久,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 ,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损害、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 温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温某向刘某借款时所出具的7万元借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温某抢走刘某身上的借欠并撕毁后,刘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但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温某归还7万元借款的目的。 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财物的理解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劫取了财物。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温某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并对刘某使用了暴力。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7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刘某在向法院起诉温某索要欠款后,就因为温某以暴力手段抢得欠条撕毁,使被害人刘某拿不出温某欠自己钱财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充分证明了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

第三,为什么抢走自己写给他人的欠条,而没有劫取财物也构成抢劫罪呢?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收条,是因为经济往来中,虽然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债权人只不过是暂时的占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温某在刘某的借欠销毁后,就可以凭借刘某无自己出具的借条对抗债权人刘某的权利主张,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目的。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没有任何区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刑。

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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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开展能源领域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在能源领域的双边合作,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包括进行初步技术经济论证:
  (一)关于从俄罗斯联邦东西伯利亚地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气,同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平洋沿岸港口过境转运给第三国的输送天然气管道的共同研究;
  (二)关于从俄罗斯联邦东西伯利亚地区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点供油,同时过境转运给第三国的输送原油管道的共同研究;
  (三)电力方面的合作;
  (四)在中国境内对外开放的油气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勘探开发天然气田和凝析气田;
  (五)双方议定的在能源领域的其他合作。

  第二条 双方分别授权以下单位负责实施本协定:中方—本协定有关石油天然气方面的合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负责实施,本协定有关电力方面的合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负责实施;俄方—俄罗斯联邦燃料能源部。

  第三条 双方授权单位将统一规划并组织共同研究,以保证按照商定的条件开展供应、转运和销售原油、天然气,以及电力方面的长期合作。

  第四条 双方授权单位在必要时将就吸收第三国组织参加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工作进行磋商。

  第五条 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两年内,双方将采取一切措施,以完成本协定第一条有关条款所述项目的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第六条 本协定第一条有关条款所述项目的初步技术经济论证结果经双方共同认可后,双方根据进展情况协商转入项目建设阶段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建设阶段的有关事宜将在双方另行签订的政府间协定中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叶 青
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

韩召峰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俣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卖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将会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将会以及拟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一基主要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是在交付标的物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有权。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上,由于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花盆丧失了依据,因此,出卖人京戏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气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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